裁判文书详情

许**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及其辩护人廖*、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省**民法院判决认定:(一)关于正信**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已另案判处罚金)的设立、股东变更、资金运转情况。

2002年8月16日,正**司注册成立,股东由林**(持股70%)、叶刚叶某(持股10%)、刘**(持股10%)、被告人许**(持股10%)组成,法定代表人林**;2003年3月5日,翁*(已判刑)与正**司股东许**结婚。2004年5月18日,经许**协调及出资,正**司法定代表人林**及股东刘**将其持有的正**司80%的股份转让给翁*。由此,翁*成为正**司第二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正**司股东有许**(持股10%)、翁*(持股80%)、叶刚叶某(持股10%)。此后,许**对正**司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作进行实际控制。

正**司成立后,一直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司)生产的车辆在四川省作代理销售。2006年11月28日,经许**、翁*的参与,正**司与四**保局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正**司销售北**司生产的北汽陆霸车79台,合同金额共1183.42万元。2006年11月27日,正**司向北**司申请提前供货,承诺同年12月25日补足货款。北**司于11月27日按正**司要求发车。2006年12月27日,四**保局收到车辆后,通过政府采购支付中心向正**司两次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同年12月30日,正**司收到货款后,即向北**司出具《情况说明》提出由正**司预付60万元给北**司,要求北**司将该批合同涉及销售车辆的增值税发票交给正**司,并承诺于2007年1月15日补足货款。遂于即日电汇了60万元给北**司。北**司也于当日按正**司要求开具了该批车辆的增值税发票。

2006年12月15日,福建泉州**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2007年1月4日、1月9日,许小*指使翁*安排财务人员将正**司账上的货款1108.86万元,以归还黄**某某欠款的名义两次转账到蓉**司帐上。由于正**司所欠北**司货款一直未给付,北**司遂多次向许小*、翁*二人催讨,正**司仅向北**司支付了8万元货款。2007年3月16日,北**司向正**司出具《收条》,证实正**司尚欠1088.184万元货款。

蓉**司成立时,黄**某某、许谋蓉许某甲各出资25万元,分别占股50%。2008年3月4日因该公司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蓉**司与正**司没有任何销售汽车的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2007年1月4日、9日蓉**司在福建泉**泽支行的帐户收到正**司转款两笔共计1108.86万元。同年1月31日,正**司股东许**之弟许**某乙在福建泉**泽支行开设个人帐户。2007年1月至6月,蓉**司在兴业**泽支行帐户内,加上正**司及其他7家单位转款,共计收款3186.86万元,上述款项在此期间,被陈静雯陈**(许**某乙之妻)提现97万元,许**某乙提现5.42万元,余款在许**某乙介绍下由泉州市**务公司以企业注册、投标等短期融资为由转款3187.8万元。截止2007年6月末,该帐户余额2344.82元。经鉴定,许**某乙在兴业**泽支行的个人帐户,至2007年8月末,共计收款2287.06万元,支款2286.19万元。上述款项被许**某乙提现2217.23万元后,截止2007年8月末,该账户只剩余额1.05万元。

经鉴定:1.蓉**司在兴业**泽支行的帐户于2007年1月共收到正**司转款1108.86万元,至该帐户销户未再与正**司发生收、付款业务;2.2004年5月至2006年10月,正**司累计新增亏损87万余元,该公司经营现金流量无法对流动负债提供保障,企业只能靠其他资金来源维持经营活动,对外偿付流动负债能力下降;3.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正**司账面累计新增亏损425万余元,截止2007年3月31日,正**司账面资产为负79万余元,属资不抵债。

2007年4月26日,北**司工作人员报案,2007年5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5月16日,正**司法定代表人翁*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2010年6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对翁*执行逮捕。2013年7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正**司股东许**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同年8月16日对其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正信公司成立及股东变更的证据:

1.正**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2002年8月16日,正**司注册成立,林**出资350万元占股份70%、叶刚叶*、许**、刘**各出资50万元占股份10%。其中叶刚叶*、许**、刘**均以一辆北汽轻型越野车作价50万元出资。2004年5月18日,翁*收购林**、刘**的股份,以占股80%成为正**司的最大股东,并系执行董事。

2.中**行成都市青羊支行的《支款凭条》。证实2002年8月21日,正**司的验资帐户销户,转出350万元。

3.结婚证。证实翁*与许**于2003年3月5日登记结婚。

4.被告人许**的供述。证实2002年5月,其与林**、叶**、刘**合伙成立了正**司。林**以现金350万元出资,叶**、刘**和许**以汽车实物出资。2004年的时候,翁*以400万元收购了林**、刘**的共80%股份。翁*的出资中,有200万元是他从黄**某某那里借的,从太原划给翁*的,另200万元是他出的。翁*收购正**司股份时,许**向黄**某某借款200万元,向北**司交保证金时向黄**某某借款300多万元。许**没有担任正**司任何职务。

5.同案犯翁*的供述。证实2002年7月份,她应聘到正**司担任一般汽车销售人员,没有任何职务。之后认识了正**司老板许**。2003年初跟许**结婚然后怀孕待产,一直没到正**司上班。2004年,听许**说正**司的法定代表人林**不干了,许**就安排当时的财务主管刘**拿了她的身份证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具体林**、刘**如何将股份转让给她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多少,她都不清楚,是当时把股权转让协议准备好后许**让她在上面签字。在认识许**后,就知道林**、刘**是公司的挂名股东。许**说,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是许**,股权转让只是办个手续而已。

(二)以欠款名义向黄**某某归还借款的证据:

1.被告人许**的供述。证实他在2002年后陆续向朋友黄**某某借了930万元。其中翁*收购正信公司80%股份时,许**向黄**某某借款200万元,向北**司交保证金时向黄**某某借款300多万元。

2.同案犯翁*的供述。证实2007年1月4日、1月9日正**司转帐到蓉**司1108.86万,是正**司归还蓉**司黄**某某的借款。正**司向黄**某某借了930万元,原来有借条,黄**某某收到钱后就把借条撕掉了。借款是从2003年开始的,黄**某某是许**的朋友,大多数是通过许**去借的。2004年5月,她任正**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前后,许**拿了70万元给公司,2005年上半年许**拿了590万元给公司,听说是向黄**某某借的,这590万元是以现金方式分三次拿给公司的,然后她开车把现金拿到公司交给财务袁**某某。还听许**说,自正**司成立以来,黄**某某就是正**司的投资人,具体是以入股方式还是借款方式就不清楚。另外,听许**说正**司从成立到还款时共欠黄**1100余万元,包含利息。她任法定代表人知道有660万元,另外有200余万元许**说是她来之前借的,加上利息他和黄**某某就算出了1100余万元。这件事许**知道,叶刚叶某不清楚。在收到北汽公司的购车款后,黄**某某紧催正**司还款,许**和黄**某某约定好通过转帐方式进行还款,许**就把蓉**司的银行帐号给她并让她把欠款汇给黄**某某,最后是她亲自去银行把欠款转给黄**某某的。

3.证人黄少榕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许**是老乡早就认识,翁*是在和许**结婚后才认识的。从2002年开始,许**说准备作北**司的代理商需要用款。2002年借了200多万元,2003年从山西等地汇去300多万元,2004年又借了250万元,到2004年底,共借给正信公司930万元。这些款有的按许**指令直接汇到北**司,有的汇到许**银行卡,有的汇到正信公司,有的汇到许**指令的天津,还有部份是给的现金,其派了公司股东许**甲去监督。但许**甲不知道借钱给许**的事。2005年左右,正信公司搞4S店的事没有进展,他就叫许**甲回来了。**公司成立就是等许**来搞4S店,但至今都没有搞起来,所以这家公司也没有经营过。**公司连本带利通过银行转账还了1108.86万元。930万元是借款,其余的是利息。

这些款项的借条现其都交给了许**弟弟许*苗许某乙了。蓉**司股东是他和许谋**正信公司归还给他们的1108.86万元,转账到了蓉**司账上后,用作了还款和别人的借款,分成若干笔汇出,因为蓉**司一直没有经营也就没有做账,后该公司也停了。

4.证人许**甲(蓉**司股东)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左右,受黄**黄某某的委托和聘用到正**司看4S店的进展情况,没有任何职务。在正**司期间,是黄**黄某某给他发工资,正**司的老板是许**,许**很少在正**司,具体是翁幽在负责。他猜想黄**黄某某在正**司是投了资,但具体多少其不清楚。2006年12月回到泉州和黄**黄某某成立了蓉**司,他没有出资,是名义上的股东,任经理。蓉**司的财务工作由黄**黄某某在管理,他的私人印章都是黄**黄某某在管理。

5.证人袁**某某(正**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04年12月开始到正**司做会计。正**司有借款590万元的情况,钱到正**司账面后翁*叫他做了账,不清楚是从谁那借的。这590万元是分三次到公司的,第一次120万元现金,第二次第三次分别进帐350万元和120万元,都是现金的方式。是翁*用车拉过来的。2007年1月9日,翁*用两张兴**行的电汇凭证让其做帐,并告诉他其中590万元用于还款,70万元用于归还许**的借款,448.86万元用于支付590万元的利息。这些钱支付给蓉**司了。正**司和北**司筹建4S店的事情都是翁*和许**直接在和北**司谈判。正**司的重大事情是由许**来决定,大事方面要听许**的安排。翁*转款的时候从他这里拿了印鉴章,他问翁*为什么转款,翁*说是许**让她去转款还钱,具体还谁的钱不清楚。

6.证人许*苗许某乙(许**之弟)的证言。证实他在泉**商局当汽车驾驶员,同时与朋友合伙经营福建省**程有限公司,但到2009年7月就没有经营了。黄**黄某某是他朋友,他和黄**黄某某一起将黄**黄某某个人的钱放贷赚取利息,大致是每月1-2.5%作为利息。在兴业**泽支行的卡,卡号是622909153448759514622XXXXXXXXXXXX514,账号是152690126201957849152XXXXXXXXXXXX849。其他的卡都没有使用。洪*飞洪某某从事金融生产通过他向黄**黄某某借款,借给洪*飞洪某某的钱基本上都收回来了。他收到钱后,一部分通过银行转帐直接将钱转到蓉**司或其指定的帐户上,还有一部分直接给黄**黄某某现金。

(三)正信公司销售北**司汽车的证据:

1**公司与正**司签订《2006年北汽有限销售服务合作协议书》。证实正**司与北**司代理销售汽车合作方式。

2.2006年、2007年度销售服务合作协议书、北**司与正**司、西藏喜**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作协议、北**司二级经销经营协议书。证实北**司将其制造的汽车产品授权正**司销售的事实。

3.汽车购销合同、成交通知书、销售清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正信公司请求提前发车的申请、正信公司向北**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货单、收货单、电汇凭证、收条。证实四**保局于2006年11月28日与正信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北汽陆霸BI2032Z3CIU2型汽车79台,单车价格14.98万元/辆,合同金额1183.42万元。2006年11月27日,正信公司向北**司申请提前供货,承诺12月25日补足货款。北**司于11月27日共发车82辆。四**保局于2006年12月27日,向正信公司两次分别付款912.6798万元、270.7402万元。正信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向北**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预付60万元,要求北**司将该批合同涉及销售车辆的增值税发票交给正信公司,并电汇了60万元给北**司。后北**司于2006年12月30日按正信公司要求开具了该批车辆的增值税发票,并确认正信公司尚欠其货款1088.184万元。

4.转款凭证。证实2007年1月4日,正**司向泉州蓉**限公司电汇889万元(翁*、还借款);1月9日,正**司向泉州蓉**限公司电汇219.86万元(翁*,还借款)。合计转款1108.86万元。

5.证人崔**某某(北**司总裁助理)的证言。证实2006年与四**保局销售汽车的谈判主要有他和肖**某某,正**司那边有许**、翁*和杨**某某,翁*是名义上的法人,具体做主的是许**,因为价格和政策都是许**在和他谈。合同谈好后,2006年11月,翁*和许**要求北**司发车,并保证在收到汽车款项后就支付北汽的货款。2006年12月,翁*和杨**某某到北**司找他要求为正**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财务规定没收到货款不开票,许**就给他打电话说不开票正**司损失很大,并吩咐翁*给北**司先写还款保证书。后正**司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他们多次和许**、翁*联系,该二人也一直找各种理由拒付货款。

6.证人肖**某某(北汽西南地区客户经理)证言。证实2003年起,正**司签约成为北**司经销商。双方约定销售方式的是如果小批量车辆的销售是正**司先支付款后北**司发车。如果是政府采购的大单,北**司给了正**司优惠条件,可以先车后款。2006年11月,正**司用其公司生产的北汽陆霸车投标并中标。正**司参与谈判的是翁*、许**,北**司这边主要有崔**某某和他。随后正**司将中标通知书、正**司与四**保局汽车购销合同等资料传真给北**司确认了此事。正**司承诺收到四**保局支付的车款后,就立即付给北**司,就付款事宜双方没有签订付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后因正**司一直未支付车款,北**司从2006年12月就开始催款,但正**司以账上没有钱拒付。正**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翁*和许**,正**司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许**的同意和认可,正**司拒付货款后,他们多次找翁*、许**催款,但翁*、许**只是强调公司有钱就会还款,但实际上一直没有还款行为。

7.证人杨**某某(正**司车辆销售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正**司在投标四**保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中标后,正**司收到了北**司的陆霸汽车和四**保局支付的购车款,卖给四**保局的陆霸车一共82辆,车款通过省财政中心支付到正**司账上,后正**司大概只付了60万元车款给北**司。他在正**司负责销售,田**负责售后服务,袁晓峰袁某某负责财务部。正**司与北**司发生纠纷后,正**司还在经营,因为再没有了北**司提供车辆,正**司就只针对老客户做一些售后工作和少量的销售。

8.北**司的肖**某某向正**司出具的《收条》。证实正**司欠北**司车款1096.184万元,收到8万元,尚余1088.184万元未付。

(四)正信公司向蓉**司转款后资金流向的证据:

1.蓉**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蓉**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股东许*蓉许某甲、陈恒陈某,该公司成立后并无实际经营活动。

2.中国兴业**支行存款对帐单及转款凭证。证实2007年1月5日起到4月底,蓉**司大额转款进出多次,到泉州市**业有限公司、安时**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恒**限公司等。

3.许金苗许某乙在福建泉**泽支行的帐户15344875951153XXXX5951的存取款记录。证实该帐户自2007年1月31日起有大量资金存入取出,最高时在2007年3月20日有存款余额670万元,之后有多次的取款记录。

4.证人洪*飞洪某某(泉州市**务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新**公司主要经营企业的注册、变更、融资等相关工作,该公司员工有他、吴**某某、张常娥张某甲、巫娉峰巫某某、林**、洪**、许**等人。公司在为企业办理融资服务时曾经通过朋友许*苗许某乙的介绍向一个叫黄**某某的借过款,大概有一千万元左右。该款是黄**某某通过蓉**司转款到需要融资的公司银行账户上。蓉**司转款时的办理人叫陈**,是许*苗许某乙的妻子。他借黄**某某的1000万余元的人民币,在融资企业用完后由其员工张常娥张某甲、吴**等人提取出来,存入了许*苗许某乙及黄**某某的个人账户。许*苗许某乙的个人账户有兴**行丰泽支行,建设**支行。许*苗许某乙是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员工,2007年1月,许*苗许某乙就问他有一笔钱用不用。从2007年1月开始,他就向许*苗许某乙借款,一共借过大约有700万元左右,借得的钱款是陈**和许*苗许某乙一起填写的支票,支付给许*苗许某乙利息是每月1%-2.5%。主要用于泉州**限公司、崇光**公司、中环**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或增加注册资本。他现在记得用的公司有泉州银**有限公司、崇光**公司、桐星**公司、富比**限公司、邦丽**有限公司等,其和蓉**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5.证人吴**某某(泉州市**务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泉州市**务公司主要进行为企业注册、变更、增资服务,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洪*飞洪某某。她在兴**行2007年4月13日、16日的两张“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审批表”签字提取了140万元。该款是洪*飞洪某某和她一同去的,提出后就交给洪*飞洪某某了。但是这两笔现金提现后是没有出银行大门,是洪*飞洪某某现场就在这家银行转存到别的账户了。

6.证人张**(泉州市**务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林**、巫娉峰巫某某、吴**某某等人均是同一公司员工,平时她们按照公司经理洪*飞洪某某的指示转款,从2007年3-5月,新**公司的业务都是在兴业**支行做了有十几次。

7.证人陈**某某(泉州**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某某(福建**公司股东)、张志雄张某乙(**子公司)、谢**某某(福**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泉州**备公司)、万**(国**工程队总经理)的证言。证实他们所在的公司或因需注册资金、或改注册资本、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向他人借过款,过后对方再将款撤走,对于蓉**司为何汇款在他们公司账上并不知情,他们的公司和蓉**司并无业务往来。其中,证人张志雄张某乙的公司在2007年4月5日增资时蓉**司汇过450万元到他公司,增资事宜完后,办理的中介就把资本撤走了;证人黄**某某证实在办理虚假增资时的兴业**支行不是他公司的帐户,是办理增资时的帐户;证人谢**某某还证实他公司参加招投标需要的保证金100万元,系通过许*苗许某乙借得,许*苗许某乙声称其哥有钱可以借给100万元保证金,那个钱用后就还了。

8.证人陈**(许*苗许某乙之妻)的证词。证实2007年4月2日、13日,她所在的锐思网**限公司向黄**某某的蓉**司借了94.58万元和44.1万元共138.68万元。之后,2007年5月到2008年底分多次还了现金给黄**某某。

9.蓉**司在兴业银**行帐户于2007年1月共收到正信公司转款1108.86万元,至该帐户销户未再于正信公司发生收、付款业务。2007年1月至6月,该帐户加上正信公司及其他7家单位转款,共计收款3186.86万元,上述款项在此期间,被陈静雯陈某丙提现97万元,许*苗许某乙提现5.42万元,余款转向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截止2007年6月末,蓉**司帐户余额2344.82元,该余额至2007年9月11日无变化;许*苗许某乙于2007年1月31日在兴业**泽支行以20元现金存入开户,至2007年8月末,共计收款2287.06万元,支款2217.23万元。其中办理人张常娥张某甲存现1752.3万元、巫娉峰巫某某存现100万元。

(五)综合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2007年4月26日,北**司工作人员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以正**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同年5月16日,正**司负责人翁*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2010年6月28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对翁*执行逮捕。2013年7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正**司股东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同年8月16日执行逮捕。

2.被告人许**的供述。证实2002年5月,他们合伙成立了正**司,他在正**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正**司一直在做北**司的汽车销售。2005年至2007年正**司法定代表人系翁*,公司的债务和款项的使用等大事情由他决定。2006年时,北**司将正**司经销商的资质从一级经销商降到二级经销商,黄**某某知道后,认为他们公司发展前景不好,所以那段时间催还款催得很紧。当时他出于黄**某某是老朋友,正**司借钱已经很久了,而且又是老账,所以他就决定把货款先暂还给了黄**某某。他向黄**某某借款从2002年正**司开始成立就开始直到2005年底,多次借款,期间又连本带息的还给黄**某某,具体的时间、次数、本金记不清了,公司的应付款中应该有记录。借款时他们每元月息1分至2分,还款没算这么细。2007年1月,他们决定还款时,正**司当时欠黄**某某本金900多万,他和黄**某某约定利息为200万元左右,最后就一下子归还黄**某某1100多万元。2007年1月,正**司归还完借款后,黄**某某大概给他弟弟许*苗许某乙5张借条,因当时他不在泉州,就委托许*苗许某乙去办理的手续,他让许*苗许某乙把这些借条销毁了。许*苗许某乙向黄**某某借钱放贷赚利息的事他不知道,直到公安机关询问许*苗许某乙后,许*苗许某乙才告诉他,许*苗许某乙跟黄**某某借钱后给新**公司等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完成后这些钱又回到许*苗许某乙处,通过这种方式赚取的利息。他也没有从中得到好处。他个人自己没有拿这个钱来放贷赚利息。

3.同案犯翁*的供述。证实她于2004年至今在正**司任法定代表人。正**司是2002年成立的,主营北**司生产的陆霸系列汽车。案发前,正**司的股东有她、许**、叶刚叶某。她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其他大的事情如公司的经营发展、资金的管理都由许**负责。正**司和北**司之间是经销合作关系,销售一般是款到北**司后才发车给正**司。从2003年开始,每年签订一次汽车经销合同,对北**司给的返点正**司直接在购车款中扣除。正**司销售北汽系列汽车最高的价差有1万多元,北**司给的返点是6~8%。正**司销售北**司的汽车,都是亏损,每年大概亏100万元左右,共亏损了300万元至400万元。2004年底她接手公司,有435万余元的应收款,还有3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和现金。

2006年11月,正**司以北**司陆霸系列汽车向四川省环保局采购单位用车投标后中标,共79辆车,价值1183.42万元,这个合同的谈判,主要是许**参与的,后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已支付了全部车款。正**司只向北**司支付了68万元的货款,余款没有支付。主要原因是,2006年北**司将正**司从一级代理降为二级代理,同时,由于北**司对正**司全权负责四川省内独家经销等事项的承诺都没有兑现,因此,正**司采取不将这79台车款支付给他们的方式,让其领导出面解决问题。2007年1月4日、9日,正**司转款到蓉**司的1108.86万元,是许**让她转款给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黄**某某是许**的朋友,还款1108.86万元包括了利息。正**司于12月30日向北**司的“说明”是她用电脑打的,主要是为了让北**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3月左右就没有销售北**司生产的汽车,正**司现在已没有能力归还北**司的车款1000多万元。

4.四川恒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10)第05号。证实2004年5月至2006年10月,正**司累计新增亏损87万余元,该公司经营现金流量无法对流动负债提供保障,企业只能靠其他资金来源维持经营活动,对外偿付流动负债能力下降;2004年4月30日到2006年10月31日期间,新增有来源不明的借款590万元,时间为2005年1月5日120万、4月20日350万、6月10日120万;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正信汽车贸易公司账面累计新增亏损425万余元,截止2007年3月31日,正**司账面资产为负79万余元,属资不抵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正**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将收取的北**司货款1088.184万元以归还债务的名义转移他处拒不支付,非法占有北**司货款1088.1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许**作为正**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指使正**司法定代表人翁*将北**司货款转移用于归还债务,致使北**司货款被非法占有,与同案犯翁*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操控正**司管理及涉案款项转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许**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一审认定许**是正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本案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许**无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庭审中,许**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正**司与北**司2006年、2007年的合作协议书、关于对北汽工作的意见等书证,证明正**司与北**司有矛盾。出庭检察员对以上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建议法庭不作为证据使用。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以上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不具有实质性影响,但鉴于其真实性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可作为证据参酌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正**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北**司货款1088.184万元用于归还所谓的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作为正**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指使正**司法定代表人翁*实施上述行为,其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在许**与翁*的共同犯罪中,许**系组织策划者、指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许**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许**是正**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本案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许**无罪。经查,许**、翁*的供述证实,翁*在2002年进入正**司时是一般的销售人员,2003年3月与许**结婚,2004年5月,生子休息,系由许**安排翁*接手其他股东80%的股份成为法定代表人;正**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人崔**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许谋蓉许某甲、袁**某某的证言及翁*的供述证实正**司最开始系由许**参与设立并主持经营,许**系正**司的实际控制人;证人崔**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并证实许**全程参与了涉案车辆的谈判;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许**、翁*的供述还证实,正**司与黄**某某所谓的借款、还款均系许**一手操控。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许**直接参与正**司的经营管理,属正**司实际控制人,将北汽公司货款1088.184万元货款转给黄**某某亦系许**决定,翁*受许**支配。综上所述,许**作为正**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许**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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