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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2009)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民法院、绵阳*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03月、2013年08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五个月(刑满日期:2016年01月23日)。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30分。缴纳罚金6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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