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2)若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上诉,经四川省阿*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阿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