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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涉嫌犯抽逃出资罪,唐**、殷**、任**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涉嫌犯抽逃出资罪,原审被告人唐*、殷*、任*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绵阳*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绵涪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绵检公刑抗(2012)05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2)绵刑再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绵阳*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3年5月9日,绵阳*民法院作出(2013)涪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刑抗(2013)1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中止审理,现仍查无下落,己超过二年。依照《最*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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