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2)江油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满时间:2015年09月1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15分。已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