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合同诈骗等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陈*因犯合同诈骗罪、拐骗儿童罪,四川省*民法院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陈*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陈*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u0026ldquo;并处罚金三十万元u0026rdquo;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