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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顺庆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退赔彭*等人共计人民币142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充*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于2014年1月27日,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

执行机关南充市监狱根据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邓*减余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00分,月平均6.67分,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议得分90分。二0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单、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分监区、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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