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了(2013)达达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20日送入四*州监狱服刑。罪犯曾*应于2018年11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31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41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31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41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