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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雅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上诉,2011年2月25日经四川*民法院以(2011)川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雅*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已缴纳罚金3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至2019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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