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宁显万起诉会东县*有限公司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东刑立字第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宁显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宁显万起诉会东县*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宁显万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宁显万上诉提出原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并案由会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宁显万起诉会东县*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于法有据。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宁显万上诉所提原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本院裁定由会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于法无据,对其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