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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攀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1年12月30日对罪其减刑八个月;2014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28日止。

四*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05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6月30日,经四川*狱医院鉴定为病残犯。

上述事实有四*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减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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