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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6作出(2015)西昌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罗*履行职务,上诉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5、6月份时,被害人马某某与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杜*将自己位于西昌市胜利北路158号的西*公司老职工住房(未办理产权过户)以17.8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并收取了马某某购房款16万元。双方协定该房屋拆除重建后新房的集资权名额归马某某所有,双方并于2011年2月20日重新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之后该房屋被拆除重建。*某某以杜*的名义将集资建房款142982元分两次交到电力公司指定账户。*某某为购买杜*位于西昌市胜利北路158号电力公司房屋共支付302982元购房款。2010年5月29日,杜*将此已出让了房屋抵押给付某某借款5.6万元,并向付某某出具借条,该欠款至今未归还。2010年11月5日,杜*又将已转让给马某某的集资房卖给郭某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杜*分三次收取了郭某某购房款20万元。杜*欠被害人余某某债务,与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35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余某某用以抵消欠账40万元。2012年5月27日,杜*又以同样的手段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何某某,并在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收取何某某购房款2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房多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89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杜*与马某某之间的交易时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应将马某某交给被告人杜*的302982元认定为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四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杜*退赔被害人付某某5.6万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某20万元,退赔被害人余某某40万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24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杜*提出,一审认定诈骗金额不准确。付某某的借款5.6万元中只有2万元是本金、3.6万元是利息,我付了他十个月的利息,后来付不起了,他就让我打了连本带利的借条;余某某的40万元也是我借的高利贷,本金只有15万元左右,我一直在付高额利息,后来实在付不起了,又无法还她的本金,她就让我用房子抵债,我就和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上诉人与付某某、余某某签订的借条、房屋转让协议都有上诉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且上诉人没有其它证据来支持其上诉理由,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1)2012年、2013年西昌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等人的报案称,杜*将位于西昌市胜利北路158号西*公司老职工住房一套一房,先后卖给多个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2)西昌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十日决定对杜*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3)2015年攀枝花市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有一名叫杜*的网上逃犯可能藏匿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26栋1单元2号。侦查人员随即前往该处对杜*进行抓捕。在抓获杜*后为防止其逃跑,用手铐将其约束,现场未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杜*体表没有任何损伤。

2、西电人资(2012)8号文件、四川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杜*于2012年8月6日与西昌*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杜*有西*公司房改房一套,面积为130.23平方米,总房款为142982元已交清。该房现还在建设中。

3、四川西*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付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收据二份。证实2009年12月4日,杜*与西昌电*任公司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签订了购房付款合同,并于2009年12月4日、2011年3月7日,将购房款142982元打入西昌*限公司指定账户。

3、房地产买卖契约、收条。证实马某某与杜*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房子坐落于西*公司北区胜利路2幢1单元11楼,总面积为130.23平方米,总房款为341982元,交房时间以公司交房为准。

4、房屋转让协议、收条三份。证实2010年11月5日,郭某某与杜*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费为5万元,签订合同之日郭某某支付杜*10万元,剩余款交房之日付清。郭某某分三次支付杜*购房款20万元。

5、房产转让合同、收条。证实2012年5月27日,何某某与杜*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杜*将坐落于西昌市老门街(简称北门)二幢一单元十一楼四号,面积为(设计建筑面积)130.23平方米,以每平方4000元的价格卖给何*。并约定分四次付款,签订合同之日付24万元,总房款为52万元。何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杜*购房款24万元。

6、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证实2012年1月18日,余某某于杜*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杜*将位于西昌*限公司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为130.23㎡,位于电力公司北区2幢1单元11楼4号)以3500元/㎡,总房价为455805元卖给余某某。签订协议之日余某某支付杜*购房款40万元。

7、借条。证实2010年5月29日,杜*在傅某某处借到现金5.6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3℅,以电力公司职工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缴费收据做抵押,如不付清借款将按职工无房户价格转让住房一套给对方。

8、证人傅某某(付某某)证言称:5月29日,杜*来我家找我,当时只有我和我妻子在家,她给我说她妈生病住院了,急需用钱,向我借5.6万元,说等她妈妈出院报了帐就还我。杜*还给我写了借条,以她自己在电力公司的经济适用房(动工在建)作担保,月利息是3%,超时加收2%利息。

9、证人宋某某(付某某妻子)证言称:2012年5月的一天,赖某某(杜*)来我家找我老伴儿付开森借钱,我们以为他和我二儿子在一个单位就比较可靠,赖某某还以他集资的房子作担保给我老公打了借条。赖寅借的钱现在都没有还,利息也没有给。我老公借了好多钱给杜*我都记不清了,但是家里是有借条的,都是以借条为准。

9、证*某某证言称:2009年5、6月份赖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杜*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想把电力公司老家属区8幢一单元3楼的住房卖了还钱,问我要不要。我说太小了面积,不要住。赖某某说这个房子要拆除,要以旧换新房,请我帮这个忙,赖莫*是杜*的前夫,2006年离婚的,房子是给杜*的。当天我和赖某某去看房子,杜*说这房子卖18万元。最后以17800元成交。第二天我又问这房子是谁的,杜*说是她的,公司最初交房款也是她去交的,现在付钱也要付给她。我还问杜*,如果公司以后换新房子也是我的啊,杜*说就是你的,以后交钱也由我去交。我与杜*就在这房子里签了房屋买卖协议,赖某某是担保人,然后我到银行取了16万元现金交给杜*,剩余18000元用以抵扣房租。这样我就把这个老房子买了,当时由于我不在那里住,我又把这个房子租给杜*住,每个月房租是500元。2009年电力公司决定将这幢房子拆除重建,首付款4万元是我在西门*入公司账户的,时间是2009年12月4日。2012年2月20日,我与杜*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子总价为341982元,担保人还是赖寅。当时赖某某还说如果杜*的房子交不到,他还有一套可以抵押给我。把以前签订的旧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一起作废撕毁,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心的房屋买卖合同。杜*重新给我打了一张条子,说明她一共收到了我的购房款302982元。其中16万元是我交给她的现金,还有142982元是我以杜*的名义打在电力公司账户上的。2009年交了首付款4万元,2011年交付的补房款102982元。杜*那套老房子现在我在住。2011年3月7日选房。今年7月余某某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杜*把房子卖给我,后面就联系不到杜*了。

9、证人郭某某证言称:2010年3月,我听我兄弟郭某某说他们单位在集资修房子,我就叫他问有没有要转让指标的,2010年11月5日我们在西昌谈转让房子的事,我和杜*签订了转让协议,转让费5万,然后约定先首付10万购房款,于是我第一次就转了15万给杜*,后来选房子的时候杜*说首付要15万,于是我又付了杜*5万,杜*一共给我写了三张收据,一张10万的,两张5万的。今年8月份的时候我兄弟给我说杜*辞职了也联系不到本人,后来我就找不到她了。

10、证人何某某证言称:2012年5月左右,一个叫杨某某的人问我买不买马*力公司的房子,我去看了以后觉得可以,他就打电话把杜*和她前夫赖寅喊起来了,杜*说她选到一套130多平方的房子,卖给我要5年以后才可以过户,我答应了。杜*把这个房子以每平方4000元的价格卖给我,然后把房子的相关文件和交款收据复印件给我看了,看了以后我老公就拟了房产转让合同,我和杜*就在合同上签了字,担保人是赖某某,合同约定首付24万。于是签合同后我就付了24万给杜*,因为杜*欠杨某某的钱,我就直接转了14万给杨某某,其余10万直接转给了杜*,杨某某就把房子的相关文件和交款收据原件给了杜*,杜*又交给了我。后来杜*给我打电话找我借10万,我就找我侄儿何某某借了10万,2012年6月3日我就把这10万给了杜*,杜*怕我不相信她,就把赖寅和电力公司签的购房合同原件以及购房款收据的原件给了我,这10万我是打在赖某某的户头上的,之后赖寅给我写了借条,借条上是我侄儿何某某的名字,由杜*提供担保。大概过了4、5个月我就听说杜*和赖某某跑了,2012年12月我去电力公司问,电力公司的人说杜*给我的合同和选房凭证上不是他们公司的章,还说杜*的房子已经卖给了两三家人了,我才发现我上了当。

11、证人余某某证言称:2012年1月16日,杜*告诉我她有电力公司的经济适用房要出售,我有购房意向就在我家谈,1月18日杜*带上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房屋买卖协议来我家,同时提供了她的离婚证明,协商后我就打电话给王某某叫他作见证人,王某某同意了。后来我和杜*议定每平方米3500元将电力公司130.23平方的经济适用房卖给我,总价455805元。签了买卖协议后我交付了杜*30多万,因为她本来欠我8万多元,总的我给了她45万,零头不算,都是现金。7月初,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杜*卖给我的那套房子早卖给了马某某,我给马某某打电话核实了这个情况,然后我们就给杜*打电话,但是打不通,我们又给赖某某打电话,赖某某也联系不到杜*。后来杜*给我联系说她正在成都找她哥哥姐姐商量这个事,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她人。当时我和杜*谈房子买卖的时候,我害怕这个房子不是她的,于是我还专门找她单位的一个同事核实了这个事情,得知她确实有这个房子我才和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

12、证人王某某证言称:杜*和我是同事,余某某是我一个好朋友的老婆。余某某和杜*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我不在场。也不知道余*房子买成好多钱一个平方,也不知道支付了好多购房款给杜*。也不清楚杜*给余*打了40万元的收条。

13、被告人杜*供述称:2009年,我得知我们单位没有集资权的电工马某某想买单位的集资房,我就找到他想把我的旧房子卖给他,之后新修的集资房名额也归他,于是我68个平方的旧房子以17万8的房价卖给他,他当时通过银行转账16万我卡上,剩下的1万8作为我暂时住在老房子抵扣的房租,后来单位集资的时候马某某以我的名义交了14万多集资款。由于我长期赌博,从余某某那里借了大概11万高利贷,后来余某某算成本息一共40万,我没钱还,她就让我把电力公司的集资房卖给她,算成3200元一个平方,130个平方42万左右,其中40万抵我欠的高利贷,然后她又补了我4万多现金,这样算下来,不算利息我总共在余某某那里拿了15万现金。还有一个叫何某某的人,由于我欠姓潘的高利贷,这个姓潘的就找了何某某来买我的房子,说好24万,何某某就付了我24万,我打了24万的收条,这24万何果果直接转给了姓潘的还了高利贷。还有一个叫郭某某的,她弟弟郭某某是我同事,郭某某和我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前后一共付了我20万元,这20万是郭*转到我卡上的。另外还有付某某,我2009年借了付某某2万元,每个月付他2000元的利息,后来利息付不起了,付某某就算成我本息一共欠他5万6,付*喊我把电力公司的集资房拿来做抵押,当时我就给他打了一张5万6的借条。因为我一直在赌博,欠了很多高利贷,我就想把房子卖了缓一缓,有钱了再还,他们问我的时候,我隐瞒了房子已卖给别人的事实,后来我怕事情败露就跑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房多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89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诈骗金额不准确。,其中付某某借款5.6万元中只有2万元是本金、3.6万元是利息;余某某的40万元也是借的高利贷,本金只有15万元左右,我一直在付高额利息,后来实在付不起了,又无法还她的本金,她就让我用房子抵债,我就和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经查,2010年5月29日,上诉人写给被害人付某某的借条上已明确写明借到付*现金5.6万元,以自己电力公司经济适用房一套作抵押,并签字、捺印,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条内容与被害人、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2012年1月18日,上诉人与被害人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双方亲笔签名、捺印,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上诉人亲笔书写、签字、捺印收条一张及被害人、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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