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姚*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至2023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