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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9)成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罪犯刘*于2010年2月10日送入四*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913号裁定,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罪犯刘*应于2017年2月2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0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系老年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内从事打扫卫生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0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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