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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陈*因犯贪污罪、盗窃罪于1996年4月24日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后经申诉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该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2009年4月2日送入四*东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于2014年1月28日、2015年2月13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2.2分,确有悔改表现。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东监狱提请对罪犯陈*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但该犯系累犯且罚金刑未执行也未提供困难证明,建议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欣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缠绕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2.2分,于2014年1月28日、2015年2月13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四*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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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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