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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遂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时间内该犯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7年4月9日送入四*东监狱服刑。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将于2023年11月1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于2014年3月6日获记功奖励,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6.8分,确有悔改表现。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东监狱提请对罪犯周*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适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监区点名员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6.8分,考核期内于2014年3月6日获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四*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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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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