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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张*到广西宾阳县作为王*(另案处理)的下线加入到“阳光工程”非法传销组织,并负责新加入人员的吃、住、授课以及下线人员打款等工作。该传销组织以广西搞开发需要公开从社会、民间融资,到时分配利润等为名,骗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缴纳费用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人员,并以申购份额积分的多少,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截止2013年底,被告人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三十名以上,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张*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

2、证人白X燕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王*动员其去广西做生意,9月份,其与王*去了广西宾阳县,去了以后才知道是做一个叫“阳光工程”(又叫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的投资项目。每天给其介绍这个项目,让别人也给讲,说是国家在广西搞“北部湾”建设,现在公开从社会、民间融资,现在投资,到时可以分利润,国家还给项目,让你进行二次创业。可以自己投资,也可以发展下线,每个投资人允许发展三个下线,以此类推,下线投资的份额也累计算作本人的。投资金额按份算,第一份3800元,其余3300元,投资1份到2份是业务员级别,投资3份到9份是业务组长,投资10份到64份是主任级别,投资65份到599份是经理级别,投资600份以上是老总(高级业务员)级别。上了老总级别后就有收益的平台,每月有6-10万的保底工资,还按你总投资的3%进行利润返还等好处,每发展一个下线都能从中抽成。

其投资50800元,后来又以亲戚的名义(父母、丈夫等8人)用自己的钱投资了406400元,还动员亲戚、朋友进行投资,总共在其名下有9级下线,连自己共31人。其的上线是张*,当时王*让挂在张*的名下;

3、证人信X琴证言证实,他们讲现在搞的一个项目,是国家项目,非常赚钱,开始不信,后他们每天上午一个,下午一个轮流讲课,就开始相信了。他们说投资3800元(1分)可以挣380万元,投资50800元(21分)可以挣1040万,基本上一年左右上平台就能挣回来了。其当时投资21分50800元,直接打到王*卡上了。

没有投资以前,天天有人跟着,不让乱走,不让接触人,也不让打电话,投资完以后就可以自己活动了。

同时证实其上线是张*,是王*让挂在张*下面的,张*的上线是张*,再上面是王*。其发展了两个人。

4、证人田X荣证言证实,去年10月4日,其老婆(李X萍)让白X燕叫去广西南宁宾阳县,回来说已经投资1分3800元,然后从她卡上又转给张*5万元(算够了21分)。24号李X萍又去了宾阳县,26号其也坐大巴去宾阳,老婆接的他,第二天,估计是张*派的人给讲他们现在做的项目。张*是线上的经理,经理派人授课。刚去的时候有人跟着,不让随便打电话,不让随便出去。其上线是李X萍,李X萍的上线是白X燕,白X燕是王*叫去的,当时加在张*的下线。其又叫了两个人。李X萍线上共9人;

5、证人陈X怀证言证实,其和女儿各50800元打到张*的卡上了,陈*的50800元也打到张*卡上了,张*又打到王*红卡上。李*的50800元是张*带上在广西宾阳的建行打到王*红卡上。其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王*红。其又发展陈*、陈*和李*。陈*又发展了王X卯;

6、证人白X生证言证实,其的上线是白*,白*的上线是白银海,白银海上线是白X燕,白X燕的上线是张*。其发展了白*和李X萍,白*下线是李X平,李X平下线是白桂川和魏爱萍,白桂川下线是李X全;

7、证人李X全证言证实,2013年4月2日,李X平叫去广西考察生意,到了广西宾阳,张*安排人给上课,讲阳光工程,连锁销售,一星期后,其投资50800元。钱是交给张*,张*汇给王*;

8、证人王X卯证言证实,其投资50800元,妻子投资50800元,母亲巍*投资50800元,父亲王*投资50800元,弟弟王*投资50800元。第二次去宾阳以后和张*一起去建行打到王*红卡上。其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陈X怀。其的下线是妻子崔*,崔*的下线是巍*,巍*的下线是王*,王*的下线是王*;

9、证人刘X燕证言证实,其的50800元,老公刘海军的50800元,婆婆的50800元,妹妹刘*的50800元被王*骗走了。其的上线是白X燕。钱是白X燕和张*一起打到王*的卡上;

10、证人李X萍证言证实,其的上线是白X燕,下线是田X荣、索*、索永清。索永清的下线是安引然,安引然的下线是安*,安*的下线是李*,李*的下线是黄*。田X荣的下线是吴X燕、田*。吴X燕的下线是郝*(以上人员黄*为3800元,田*为29200元,其余均为50800元)。钱一部分打给张*,一部分打给王*;

11、证人李X平证言证实,其的50800元,母亲白*50800元,女儿白*50800元,李X全的50800元,魏*的50800元被骗了。钱一部分是通过张*汇给的王*,一部分是直接汇给王*。其上线是白*,白*上线是白X生,下线是白*和魏*,白*的下线是李X全;

12、证人申X贞证言证实,其被张*、王*骗了50800元。其的下线是申*和、原慧清,申*和的下线是冯*和武*,原慧清的下线是高海风,高海风的下线是李*。其上线是姬*,姬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张*;

13、证人吴X燕证言证实,2012年10月,白X燕叫去广西,去了以后,有人讲课,讲阳光连锁工程的事,回来后就给张*打了101600元给其和丈夫各投了21份,又给李X萍7600元,给其父母各投1份,让她转给张*。其上线是田X荣,田X荣的上线是李X萍,李X萍的上线是白X生。其发展了郝*;

14、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2年3、4月,王*叫他去广西发展照料下线。其上线依次是王*、王*和刘*,他们都是上了平台的老总。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是母亲陈*,王*把她发展的白X燕和信X琴都挂在他名下,想让他多挣钱。其积分已经达到老总级别了,由于去年原平籍的传销人员知道这个传销活动的真实情况后都回了原平不干了,所以也没上成平台当老总。在宾阳负责新加入人员的吃住,给讲阳光工程如何挣钱,按王*的要求安排专门讲课的人,然后交钱时作为他们的上线带他们到银行给王*打款。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核实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融资开发“阳光工程”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骗取财物,被告人张*组织参与下线人员三十人以上,层级达到五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公诉机关只对被告人张*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应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承担责任,故本案没有主、从犯之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张*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以自己也是受害人,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同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之上诉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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