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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刘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城*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刘XX、辛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XX、刘XX、辛XX不服,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晋城*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XX、刘XX、辛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u0026ldquo;美琪*务公司u0026rdquo;为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交纳19800元购买该组织的一套产品(包括胶原蛋白原液、面膜等)成为会员,会员加入后继续发展人员加入,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升级和返利依据。所设级别有副组长、组长、董事、一星董事、二星董事、三星董事、四星董事、五星董事等。

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XX经李XX(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美琪丽*传销组织,之后,王XX又积极发展下线,介绍孙XX(另案处理)加入,后又与孙XX共同发展了李XA(另案处理),李XA加入后又积极发展了被告人辛XX加入,辛XX又发展了被告人刘XX加入。刘XX、辛XX加入后,先后在晋城XX宾馆、晋城X*尔工作室伙同李XA、孙XX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传销活动,其中,XXXX美*工作室由辛XX以自己名义租用。刘XX、辛XX等宣传美琪丽*传销模式,发展人员加入成为其下线,并给其下线往下层层发展的人员宣传美琪丽*传销模式,诱使更多人加入,同时负责给加入人员在电脑上登记报单,直至2013年8月案发。其间,刘XX从2013年7月份还到其下线人员张XX家中成立的美*工作室给来人宣传美琪丽*诱使他人加入。根据案发后公安人员对到案人员的调查,通过辛XX、刘XX发展的下线和其下线再往下层层发展的下线人员有40余人。在辛XX、刘XX发展下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XX前后数十次到晋城市区的美*工作室宣传美琪丽*的传销模式,诱使他人加入。

被告人王XX另在太原清徐县发展了王XA(另案处理)加入美*传销组织,王XA加入后在吕梁市交城县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经交城县公安局调查,认定其下线人员共计80名,涉案金额158.4万元。

2013年8月案发时,被告人王XX、刘XX已是四星董事,辛XX已为董事。王XX获利9万余元,刘XX获利10万余元,辛XX获利5万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

报案材料及陈述

(1)赵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在张XX和邻居段XX的介绍下,我花了39600元购买了2套产品,加入了美琪丽*。美琪丽*有一个网站,加入后就会有个人账户,发展人后公司就会给账户里打入相应的电子币。我的级别是副组长,上线是段XX。大概7月份李XA说厂关门了,但肯定还会运作起来,可到现在也没有恢复。

(2)张XA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张**介绍知道了美*,美*公司的负责人是李XA。我到了XXXX6楼美*工作室后李XA、张**、陈*等人给我介绍了公司的详情,在此诱惑下,我花19800元加入了美*,随后我又花19800元买了一套产品。我发展了陈*和杨X,他们又发展有其他人加入。我在公司级别是组长,上线是张**,公司系统里有我6000元电子币,但实际上我没有拿到。

(3)王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经2013年6月经王XA介绍后我知道了美琪丽尔,美*公司的负责人是李XA。我到了XXAA的美琪丽尔工作室后李XA、张*、张XA等人都给我讲过课,说公司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风险,回报率高,我就交了19800元加入了美琪丽尔,但我没有挣到钱。我的上线是王XA。

(4)陈XB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4月15日经李XX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公司负责人是李XA(五星董事),张XB,在XXXX美琪丽尔工作室,张XB给我介绍了公司详情,我知道交19800元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再介绍朋友加入就可以挣钱。我于当天交了19800元加入了美琪丽尔,之后我发展了李XB,我的上线是李XX。

(5)王XB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6月1日经程XX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李XA、辛XX、张XB等人在XXXX美琪丽尔工作室给我讲过课,说没有风险,回报率高,当天我交了19800元加入了美琪丽尔,结果过了没两个月公司就关闭了。

(6)李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张XB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经介绍该公司负责人是李XA、辛XX、刘XX等,后李XA、刘XX在XXXX美琪丽尔工作室介绍了公司的具体情况。之后我陆续买了4单产品(79200元)。并发展了任XX、胡XX、陈*、嵇XX、陈*、李XC6人。我发展的人交的钱是张XB领着去银行打到公司的两个珠海农业银行账户上的。我的上线是张XB,到现在挣了五万多,但是都垫进去了。

(7)武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张*介绍后知道了美*公司,位于XXXX美琪丽尔工作室的负责人张*、刘XX给我介绍了公司的详情,说美琪丽尔没有风险,回报率高,在此诱惑下我花19800元加入了美*公司,我发展了程XX和成XX。美琪丽尔实际上就是靠拉人头来挣钱的,产品只是一个工具,我的级别为副组长。

(8)茹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7月经张*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美琪丽尔工作室位于XXXX,负责人张*、辛XX给我介绍了公司的详情,说美琪丽尔没有风险,回报率高,在此诱惑下我花19800元加入了美*公司。我发展了妹妹侯XX加入,辛XX是董事。

(9)王XA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左右经张XA等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公司在XXAA设有营业部,负责人是李XA、张*和刘XX。我先后在XXAA、XXXX美*工作室听了张*、王XC、李XA讲课时称加入公司并完成两个加盟任务就能获得8万元回报。5月20日我将19800元钱转到张XA名下,我发展了王XX。

(10)车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经段XX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听美*公司工作室的张XX等人讲课后,我花19800元加入了美*公司,后来我又花19800元买了一单产品。XXXX6楼和XXAA都有美*的工作室。我发展了王XD和丁XX等人,挣了有一万多元。

(11)程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武XX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我听了李XA、张*、辛**、刘XX等人的介绍后,购买了19800元产品加入了公司,并发展了成XX和王XB,我的上线是嵇XX,我一共挣了八千元钱,但有三千元在网站里没取出来,每个人在公司网站都有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进去后只能看见关于自己的信息。刘XX是四星董事。

(12)王XE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王XC、陈XX介绍我知道了美*公司,后来到了XXXX美琪*工作室,听李XA等人对美琪*的介绍后花39600元购买了2单产品加入了美琪*。我发展了张XC和王XF两个人。后来公司网站突然关闭了,到现在也没有恢复。

(13)元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月通过刘XX介绍买了1单产品加入美琪丽尔,后自己出钱用别人的名字买了有6单产品。

(14)常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7月经赵XX介绍知道了美琪*务公司,公司的负责人是李XA(五星董事),刘XX、张XX对公司做了介绍。我花了19800元加入了美琪丽尔。

(15)陈XA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6月8日经张XA介绍后加入了美*公司,我没有叫人加入,但在系统里我下面有一个人,不知道是谁放的。

(16)张XB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月26日李XA叫我到晋城XX宾馆,李XA、孙*和辛XX给我介绍了美琪丽尔的情况,后来我就加入了。我加入时,美琪丽尔的工作室是在晋城XX宾馆,后来李XA又让辛XX在XXXX租了一个工作室。4月份,我以我女儿名义又买了一单,8月份公司就关闭了。现在我刚成为三星董事,共挣了10万多元,其中1万元在系统里没取出来。我直接发展了李XX、茹XX等。我的上线是刘XX和辛XX。我发展的人是由刘XX负责报单,我不会操作。

(17)丁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经王XD介绍加入了美琪丽尔,我发展了景XX、丁XA等。我感觉产品都是骗人的,就是一个工具,还是靠拉人头来挣钱。

(18)陈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刘XX、辛XX介绍加入了美琪*务公司,后来到了XXXX的美琪丽尔工作室,公司的负责人是李XA、孙XX、王XX等,听李XA说王XX是太原来的领导,都称呼他为王*。我加入美琪丽尔后发展了张XX和王XC。

(19)王XC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陈XX介绍知道了美琪*务公司,后到了XXXX的美琪丽尔工作室,听了李XA、刘XX介绍后我加入了美琪丽尔,并发展了王XE和郝XX,我的级别为组长,挣了21600元。

(20)王XD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经车XX介绍加入了美琪*务公司。我发展了丁XX和陈XA,成为了副组长,挣了5000元,但没有从公司系统里取出来。

(21)任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由李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该公司在市内设有工作室,工作室负责的有李XA、辛XX等,她们给我介绍了美琪丽尔,我买了一单,花了19800元。

(22)嵇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由李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该公司在晋城有营业场所,负责人有李XA、辛XX等,经过她们讲解,我买了一单产品。

(23)胡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3月由李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该公司在晋城有工作室,负责人有李XA、辛XX等,经过她们讲解,我买了两单产品。

(24)成XA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6月由李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该公司在晋城有工作室,负责人有李XA、辛XX等,经过她们讲解,我买了一单产品。

(25)李XC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3月由李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有李XA、张XB,我买了一单产品。

(26)邱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2月经辛XX、郝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该公司在晋城有工作室,负责人有李XA、辛XX等,经过她们讲解,我买了五单产品。

(27)李XB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陈XB带我到XX*尔公司,公司负责人是李XA、辛XX、张XB等人,听了她们介绍后,我拿了19800元交与李XX打入公司账户。

(28)侯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7月经张XB介绍知道美*公司,该公司在晋城的负责人是李XA、辛XX等,听了她们介绍后,我拿了19800元,加入了美*公司。

(29)成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6月经*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我花了19800元加入了美琪丽尔。

(30)樊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经邱XX介绍知道了美*公司,听张XB讲了公司制度以后,我加入了美*公司。

(31)张XC、王XG、王XF、郭XX、郝XX、丁XA、景XX、元XA、刘XA的报案材料,证实内容均为经人介绍加入美琪丽尔后加入该传销网络的情况,其中,张XC经*XC介绍后加入、王XG经*XX介绍买2单产品,王XF经XX介绍后加入、郭XX经*XX介绍以自己和他人名义购买了4单产品,郝XX由陈*和王XC介绍加入,丁XA听*介绍后加入,景XX经*XX介绍后加入,元XA听他人介绍后加入,刘XA听*XX介绍后加入。

2、其他证人证言

(1)张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经陈XX介绍知道了美琪*,后来到了XXXX美琪*工作室,听了李XA、辛XX、刘XX等对美琪*的介绍。我就花了19800元加入了。加入后我发展了张XA、范XX,还有我儿子、我妻子。2013年7月份由于李XA在XXXX工作室的人太多,就在我位于XXAA的家里又弄了个工作室,李XA、刘XX等都过来讲过课。

(2)郝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底,经*XX介绍加入了美琪丽尔,我的上线是张XB,我的身份是二星董事。美琪丽尔是靠进人来挣钱,级别越高挣得越多。我一共挣了8万元,但在发展人时都垫出去了。钱都交给了李XA和u0026ldquo;宁总u0026rdquo;。

(3)原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经刘XX*介绍我花了59400元购买3单产品加入了美琪丽尔,后发展了闫XX*和潘XX*,挣了7万元左右,有1万多在公司的网站上还没取出来,还有一些钱垫给下面的人了。

(4)闫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经原XX介绍我知道了美琪丽尔,营业部的负责人是李XA,我听了李XA、刘XX等人的介绍,花39600元购买2单产品加入了美琪丽尔。李XA是五星董事、刘XX是四星董事、辛XX是董事。我发展了潘XX和我嫂子张XD。现在我是董事身份,挣了5万多元,给我嫂子垫了一单的钱,还有一些钱在公司账上没取出来。

(5)潘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上旬经原XX介绍知道了了美*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李XA,我听了李XA、辛XX、刘XX等人的介绍,就花了19800元加入了美琪丽尔。李XA是五星董事、刘XX是四星董事、辛XX是董事。我的级别是副组长,我没有挣到钱,我下面的张XD是闫XX放在我这儿的。

(6)商X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下旬,王XH用我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这张卡一直由她使用。我不知道她办卡的用处,也没有听说过美琪丽尔。

(7)李XA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孙XX叫我去XX宾馆,见了李XX和王XX,他们给我讲了美*公司的情况,我就加入了该公司,后我介绍了辛XX和张XB加入,辛XX和张XB又介绍了大概有100多个人购买美琪丽尔产品,美*公司共给我返还了30万左右的电子币。我是五星董事。

(8)王XA的证言,证实:王XX是我的网友,2012年其和李XX到我家找我,让我买产品,加入珂*公司,我交了19800元,成为珂*公司会员,后珂*公司会员更名为美*公司会员。我是一星董事,我下面有焦XX和任XA。他们下面分别至少有14人。一般都是王XX讲课,有事我也讲。

(9)温X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认识了赵XA和武X,后来就做了赵XA的女朋友,赵XA用我的身份证去我住的小区楼下一家农行和小区附近的一家农行分别办了银行卡,卡是赵XA拿着,卡上的钱是赵XA的。赵XA和武X关系密切。

(10)李XX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谢XX接触到美琪丽尔,其不知道公司的组织者是谁,公司有指定的农行账号,一开始账号是武X,后来是温XX。我发展了两个人,是李XD和王XX。我现在是五星董事。

(11)赵XA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通过专门的注册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后来想用这个商标,2012年6月份在香港注册了一家美琪*务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我,但实际控制人是我。我销售美琪丽尔产品,19800元一套,进货价是1000元左右。公司组织有自己的升级制度,有副组长、组长、一星董事、二星董事、三星董事、四星董事、五星董事、美丽大使、美丽董事九级。每个五星董事都给一辆车,公司给他们35万,购买的车不得低于35万元,高的自己出。公司的制度是我制定的,组织是我发起的。公司先后用武X和温XX的身份证开的账户,具体是我实际控制。我获利大概1700多万元。罗XX是我找来做网站的,我按月支付他工资。

(12)武X的证言,证实:我是给赵XA开车的,2012年年底,他说用我的身份证开两张农业银行的信用卡,我问他做什么,他说公司财务用。卡一直是赵XA用,除了开车,我有时也在网上帮他拨币。

(13)罗XX的证言,证实:我认识赵XA以后,按照赵XA的要求,下载类似的网站最终做成了美琪丽尔的网站。我在美琪丽尔组织中负责写程序、网站维护的情况。

3、相关书证

(1)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照片,证明被告人王XX、刘XX、辛XX个人基本情况。

(2)u0026ldquo;美琪丽尔u0026rdquo;产品的照片,证实美琪丽尔产品情况,包括整箱包装情况、胶原蛋白精华液、面膜等。

(3)u0026ldquo;美琪丽尔u0026rdquo;品牌化妆品护肤类产品委托加工协议书和美琪丽尔生产订货单,证明美琪丽尔产品销售价非常虚高,远超成本价格。

(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从互联网下载的美琪丽尔奖金制度及运作模式,证实该传销组织运作模式、薪酬及升级计算方式。交纳19800元购买该组织的一套产品(包括胶原蛋白原液、面膜等)后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每7人形成一组,其中,会员发展2人可当组长。一组人员共同卖8套产品(即往下发展8人加入),组长、副组长及组员均有奖金,奖金不等,且组长另得晋升奖金进入董事层。进入董事层时可赚取9.36万元。董事下面两个区各产生一个董事,上面的董事即升为一星董事,一星董事下面两区任意一区产生一个一星董事,上面的一星董事可升为二星董事,三星董事、四星董事依次类推。两区各产生一个四星董事,即升为五星董事。四星董事以下根据本体系营业额按比例抽成,五星董事根据全部营业额按比例抽成。

(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根据赵XX等人的报案进行侦查后将被告人王XX、刘XX、辛XX分别抓获。

(6)同案人员的相关材料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李XA拘留证、逮捕证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将李XA抓获归案的情况。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交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及起诉意见书,证实已对王X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深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讯问笔录及起诉意见书,证实已对高XX、赵XA、李XX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起诉。

被告人供述

(1)王XX的供述,供认:2012年年底在李XX介绍下加入了美琪丽尔,在做美琪丽尔的过程中,认识长治的李XE,然后我和李XE一起到晋城见了孙XX,孙XX听了我们的介绍后,就交钱加入了美琪丽尔。后我就多次到晋城做美琪丽尔,刚开始几次是在XX宾馆宣传,后来晋城这边的人租了个地方,就在那儿宣传,共来过晋城数十次。我给孙XX、李XA、王XH、陈*、董XX等多人都讲过美琪丽尔,按级别来说我加入的早,级别比较高,这些人都在我下面。我在清徐县发展了王XA,还和她一起去交城宣传、发展过美琪丽尔,但主要还是她发展。我现在的级别是四星董事,挣了9万多元钱,这些钱我住店、吃饭都花了。

(2)被告人刘XX的供述,供认:农历2013年正月,朋友辛XX把我叫到XX宾馆,听太原来的李XX和王姓男子讲美**,后来我就花19800元购买了一套产品加入美**,后又先后花98000元以我自己和他人名义购买5单产品。在美**的系统里面我下面有元XX、原XX、陈*、张XB等人。元XX和原XX是我直接叫的,陈*是我和辛XX一起去叫的,张XB更下面一点,他们下面的人是她们自己发展的。在美**的体系里我下面共有30多个人,我的级别是四星董事,共挣了154600元,挣的这些钱就是元XX、原XX、陈*、张XB等人以及她们下面的人加入时我获得的分成,其中有27600元的电子币因为公司官网封了,没有提出来。另我还给我侄儿和朋友垫付了两单(39600元),在2013年腊月我给了元XX25000元,请客交房租花费了15000元左右,其他的记不清了。我知道美**在晋城有两个工作室,XXXX和秀水苑两个地方,我在XXXX这边,秀水苑那边我不熟悉。工作室是谁租的我不清楚,租金是成为董事的人共同负担。在美**工作室,我没有具体分工,工作室有人来了我给他们介绍一下美**,给加入的人在电脑上报单等。李XA、辛XX也没什么明确的分工,她们的级别比较高,去工作室多一些。

(3)辛XX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17日,李XA把我叫到XX宾馆让孙XX、李XX和姓王的太原人给我讲美琪*的情况,劝说我加入。之后李XA又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我于2013年1月19日花了3000元加入了美琪*,李XA给我垫了16800元。加入后我直接发展了我姐姐辛XA、辛XB以及刘XX。我两个姐姐是我自己出钱以他们名义加入的。我现在是董事级别,总共从美琪*挣了8万多元钱,其中16800元还了李XA,请客花了6000元,工作室租金花了1万多元,给我两个姐姐垫了39600元,还给下面的人垫了一些。美琪*位于XXXX的工作室是李XA让我以我的名义租下的,刚开始租金是我一个出,后来成为董事的人都负担一些。美琪*组织比较松散,我没有什么具体负责的事,就是哪儿有事我就去帮忙打扫卫生或者给来的人介绍美琪*。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XX无异议;刘XX提出涉案参与传销的人员其中部分不认识,其他未提出异议;辛XX也提出参与传销的人员其中部分不认识,其他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辛XX的辩护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审认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涉案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是否认识涉案全部参与传销人员不影响其涉案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XX、刘XX、辛XX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了名为美琪*务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在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后通过向他人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购买19800元产品后以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三被告人的行为在该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庭审辨称,孙XX、李XA并非其发展,原审认为根据王XX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意见以及李XA的证言,可以认定是王XX发展了孙XX,以后又与孙XX共同发展了李XA。

针对被告人辛XX的辩护人所提u0026ldquo;辛XX发展了刘XX,但刘XX线下的张XB并不是刘XX发展,而是李XA发展,仅仅是放在了刘XX线下,张XB及其下线不应计算在刘XX名下,更不应该计算在辛XX名下u0026rdquo;的辩护意见,原审认为,根据张XB的陈述,其是经李XA叫到晋城XX宾馆,听李XA、辛XX等介绍美琪丽尔后加入了该组织,故张XB应该被认定是由李XA、辛XX等共同发展,且根据张XB往下层层发展的下线人员陈述,该大部分人加入美琪丽尔传销组织时辛XX为其介绍了美琪丽尔,还有部分人加入时刘XX为其介绍了美琪丽尔,另外,刘XX与辛XX均是根据系统中发展下线的人数为依据升级和返利的,而张XB陈述,其上线为刘XX、辛XX,故张XB及其下线应认定为是刘XX和辛XX的下线人员;针对被告人辛XX的辩护人所提u0026ldquo;辛XX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领导者u0026rdquo;的辩护意见,原审认为,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项关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助、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辛XX为宣传美琪丽尔租用了工作室,同时在该工作室内主动、积极向他人宣传美琪丽尔,发展下线,承担宣传职责,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辛XX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辛XX辩护人认为辛XX主观上无传销的直接故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辨称其下线为19人,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刘XX、辛XX分别辨称,公安人员给其打电话,其去了公安局,公安人员将其拘留,该情节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原审认为,二被告人该辨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审认定王XX非法获利9万余元取整数予以追缴,刘XX非法获利10万余元取整数予以追缴,辛XX非法获利5万余元取整数予以追缴。被告人王XX庭审时辨称其实际获利3万余元,不予认定,被告人刘XX、辛XX辨称其实际没有获利,不予认定。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XX的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辛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辛XX的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王XX非法获利9万元、刘XX非法获利10万元、辛XX非法获利5万元、予以追缴。

王XX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原判量刑重。

刘XX上诉理由:其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辛XX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辛XX在公安局并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审审理查明: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XX在一审审理期间向原审法院具结悔过书,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XX主动交纳罚金1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刘XX、辛XX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了名为美琪*务公司的传销组织,在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后通过向他人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购买19800元产品后以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三人的行为在该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XX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刘XX上诉所提其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为从犯的理由,因刘XX参加美琪*组织、在美琪*组织中发展下线人员、积极宣传美琪丽尔,所起作用不是辅助、次要的,故其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辛XX上诉所提其在公安局并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理由,因辛XX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前赵XX、嵇XX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故其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刘XX在一审审理期间向原审法院具结悔过书,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XX主动交纳罚金1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即:一、被告人王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辛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辛XX的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王XX非法获利9万元、刘XX非法获利10万元、辛XX非法获利5万元、予以追缴。

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XX的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XX的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剩余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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