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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3、4月份,被告人王*到广西省宾阳县作为刘*X(另案处理)的下线加入到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1040工程)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广西搞开发需要公开从社会、民间融资,到时分配利润等为名,骗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缴纳费用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人员,并以申购份额积分的多少,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级别。被告人王*于2012年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截止2013年底,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三十名以上,其下线中王*X、聂*X、王*X等多名传销人员亦成为高级业务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王*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2、证人王*X(王*之妹)的证言证实,她是2011年5、6月份开始到的广西宾阳,朋友刘*X说这个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是国家政府行为,肯定挣钱。交3800元给一个挣钱的资格,叫实习业务员,就可以发信息叫人了,再发展两份加上自己的一份就成为组长,再发展7-64份成为主任,发展65-599份成为经理,600份就升为高级业务员,成为老总后就有资格收钱了。上升为高级业务员上了平台后每月还有6-10万元的保底工资。她哥王*成了刘*X的一条下线,她又成了王*的一条下线。刘*X的三条下线分别是王*、郭*X、和刘*X,王*的三条下线分别是妻子刘*X、聂*X和她,她的下线是朋友张*、王*X、和王X桃。、、、以上人员下线人数够三十人以上,级别达到老总的有刘*X、王*、郭*X、聂*X、张*、刘*X、王*X、王X桃和她。她在上了平台以后,每进一份收500元,基本上进一个人她能收10000余元,具体就是新入一个50800元的份额。平台上三个老总每人收10500元,剩下的按照比例返还给下线人员,她的下线中康*X,聂*X,张*又发展的下线人数都挺多,我不清楚准确人数,应该超过150人了。

3、证人刘*X(王*之妻)证言证实,刘*X也是同川人,以前就认识,2012年夏天,刘*X从广西宾阳县回到原平,找到她和丈夫王*,说他在广西的生意不错,让他们也去做,她和丈夫王*就跟着去了宾阳。去了后**X就让听课,说做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如何好,她觉得能行就投资了50800元,后来她就在那里做开了阳光工程。她的上线是丈夫王*,下线有儿子王*X,还有妹妹刘X凤、刘XX,刘X凤的下线是郭*X。赵*和马*X也是她的下线,赵*的下线是赵*X,她的下线还有杨还X,杨还X的下面还有陈*X,王白X。

4、证人赵*X证言证实,他被王*等人骗了50800元,还有辛贵X50800元,杨*X50800元,曾*X50800元,赵*X50800元,张*X50800元,张*X(他妻子)50800元。2011年王*找他说在广东开了建材门市,雇他去那里干活,一个月给他10000元工资。后来王*的老婆刘*X就带他一起去了广西宾阳,去了以后,刘*X就叫人给他讲关于阳光工程,说是国家开发北部湾的工程。给他讲了一个礼拜的课,后来他们就投了钱,有六人每人投了50800元(21份),有一人投了29200元。这些钱都是打到了王*的建行卡上。他的上线是刘*X,下线有辛贵X、杨*X、曾*X,辛贵X的下线有赵*X、张*X,曾*X的下线有张*X,赵*X的下线是他的一家人。每个月的6至8号王*把他们该拿的钱打到他们在当地建行办的卡上。实习业务员每发展一份提成597元,组长每发展一份提成760元,主任每发展一份提成1140元,经理每发展一份提成1596元,这些钱都叫直接提成。还有叫间接提成,就是上级还要从下级的提成里再提成。他共收到3万来块提成。

5、证人赵*X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赵*X叫他去南方,赵说南方有工程,让他带上10来万去广西宾阳,去了后赵就叫人给他上课,讲了一个礼拜的课,他就给家里打电话,把家里人的身份证都快递到宾阳,他投了50800元,妻子张*X投了50800元,父亲赵*X投了50800元,妹妹赵X投了3800元,妹夫杨*X投了3800元,妹夫彦X投了3800元,哥哥张X利投了3800元。钱都打在了王*的建行卡上,他的上线是郭X香,郭X香的上线是赵*X,赵*X的上线是刘*X,刘*X的上线是王*。他总共收到4500元左右的提成。

6、证人杨*X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她被赵*X叫到了广西宾阳,她的上线是赵*X,赵*X的上线是刘*X,刘*X的上线是王*,她被王*骗了50800元,她的丈夫被骗了19000元,她的上线让她把钱打到了王*卡上。

7、证人信丽X证言证实,2012年3月初,她被王*、王*X兄妹两人叫去广西宾阳的,第二天就有人给讲课,说现在搞的一个项目,是国家项目,非常赚钱,开始不信,后他们每天上午一个,下午一个轮流讲课,就开始相信了。他们说投资3800元(1份)可以挣380万元,投资50800元(21份)可以挣1040万,基本上一年左右上平台就能挣回来了。她当时投资了21份50800元,直接打到王*X卡上了。

没有投资以前,天天有人跟着,不让乱走,不让接触人,也不让打电话,投资完以后就可以自己活动了。

同时证实她的上线是张*X,是王*X让挂在张*X下面的,张*X的上线是张*X,再上面是王*X,王*X上面是王*。

8、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他被赵*X叫到广西宾阳,被王*等人骗了50800元,同时证实他的上线是李*X,李*X的上线是赵X,赵X的上线是聂*X,聂*X的上线是王*X,王*X的上线是王*;他自己发展的下线有赵*X、石XX、李*X,赵*X的下线是费X云、李X新、赵X仙,赵X仙的下线是贾X林,他们都投了50800元,李X新的下线是任X文,任X文投了11400元。

9、证人赵*X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他被赵*X叫到了广西宾阳,他的上线是李*X,李*X的上线是李*X,李*X的上线是赵X,赵X的上线是聂*X,聂*X的上线是王*X,王*X的上线是王*;他的下线是费X云、李X新、赵X仙,赵X仙的下线是贾X林,他们都投了50800元,李X新的下线是任X文,任X文投了11400元。他们的钱当时都打给了王*,他收了差不多2万元提成。

10、证人陈*X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4月份被王*叫去广西宾阳的,王*那边有工程可以赚钱,去了以后就给他讲课,听了两天课他就相信了,他投了3800元,他母亲杨还X投了50800元,他母亲的下线王*X投了36800元,他的上线是母亲杨还X,杨还X的上线是刘*X,刘*X的上线是王*。

11、证人张X芳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朋友李X勇说广西宾阳有个工程挺挣钱,她就叫上她妈妈和李X勇一起去了宾阳,去了后王*就开始给他讲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她当时听信了王*的谎言,就开始交钱,并陆续将父母哥哥嫂子共计5人叫到了宾阳,她自己打了50800元,妈妈张X花、大哥张X林、二哥张X盛、大嫂史X凤、姨弟王X强、朋友姚X伟也各打了50800元,她姨舅舅张X寿打了7600元,三姨夫王X恩打了3800元,三叔张X栓打了7600元,都是本人到宾阳的一家建设银行给打款。当时王*和刘X善告给具体把钱打给谁。

12、证人李X勇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父亲李X龙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宾阳投资工程,到了后父亲又引见王*给他认识,王*就给他灌输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的情况,他就按照王*的安排给刘*X的建行卡打了50800元。他的上线人员依次是李X龙、刘X善、王*X、王X桃、王*X、王*、刘*X。他自己发展了朋友张X芳、陈X和高X林。其中陈X的3800元打给了王*,高X林3800元打给了王*X。他们之后又发展各自的亲戚朋友共计10余人。

13、证人贾X勇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郭X忠找他说南方有发财的好地方,叫他一起去投资,之后他们就一起去了广西宾阳,去了之后的第二天就有人来给他上了一个礼拜的课,后来发现是传销,开始不想干,后来听了王*一家人的劝说就相信了。他投了50800元(21份),后来他就回原平借钱把他媳妇贾X红也叫上去了宾阳。之后他媳妇投了508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开始发展下线,先后叫了他姨姨贺X林(3800元),他妹妹赵X卿(50800元),他亲戚李X娜(3800元),他六叔贾X怀(3800元),他小舅子贾X表(50800元),他小姨子贾X红(50800元),他小舅子的朋友王X强(50800元),他小舅子的媳妇李X(3800元),他连襟赵X军(3800元),王X强的媳妇(3800元)。他、贾X红、赵X卿的钱是打给王*了;贾X表、贾X红、李X娜、李X的钱是打给王*X了;王X强、王X强的媳妇、赵X军的都打给王*X;贺X林、贾X怀的钱打给了王X磊。他的上线依次是郭X忠、王*X、王*、刘*X。他的下线是贾X红、贺X林;贾X红的下线是赵X卿、李X娜、贾X怀;赵X卿的下线是贾X表;贾X表的下线是贾X红、王X强;贾X红的下线是李X、赵X军;王X强的下线是王X强的媳妇。

14、证人芦X桃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王*以在广西宾阳做生意为由将她的丈夫郭*X骗至宾阳,然后安排不同的人给他讲课,听了几天后她的丈夫也被迷惑了相信这是挣钱的好买卖,也就把她叫到宾阳对她说这是挣钱的好买卖,他们就开始投钱。她的丈夫郭*X、她、她的女儿郭X凤、她弟弟卢X龙、弟媳妇幺X凤、之后还有弟媳妇的亲戚四人(她不知道名字)、她弟弟芦X小、她表妹芦X清、表妹的弟弟芦X龙、表妹的妹妹芦X连、表妹的舅舅(她不知道名字)共计十四人,每个人都是按照50000元在广西宾阳县建设银行打入王*的个人账户。她的上线是王*X(王*的儿子)、刘*X、王*,她的下线是她的亲戚。

15、证人韩X忠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吕X元来到他家说是广西有工程,可以挣钱打电话好几次催他去广西,一个月后吕X元的妹妹也要让他跟着去,于是他就和吕X元去广西搞连锁销售,阳光工程。于是吕X元就安排人给他上了一个多礼拜的课。他投了50800元、他老婆李X爱投了50800元、他儿子韩X跃投了7100元、他小舅李X柱投了50800元、他小舅老婆胡X青投了7100元。他的上线依次是吕X元、王*X、王*、刘*X。他的下线依次是李X爱、韩X跃、李X柱,李X柱的下线是胡X青。

16、证人陈X生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陈X怀给他打电话,说广东那边有些树让他过去看看,因为他自己是做木材生意的,就跟着他去了,陈*他去了广西宾阳县,第二天就有人给他上课,一共上了8、9天。他投了50800元,他老婆张X珍投了29800元,段X明投了3800元,王X卯投了50800元,王X卯的妻子崔X平投了50800元,父亲王X投了50800元,母亲投了50800元,弟弟王X全投了50800元。他的上线依次是陈X怀、李X琳、陈X牛、张X伟、王*X、王*、刘*X。他的下线是他的老婆张X珍,他老婆的下线是他连襟王X卯、他亲戚段X明,王X卯的下线是王的老婆、父亲、母亲、兄弟。

17、证人申X贞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张*X叫她的丈夫姬X奇去南方看一个工程,就带她的丈夫去了广西宾阳。他丈夫去了以后交了29800元入了资格,后来又回来,带上她一起去宾阳,去了后她丈夫又补交了21000元。去了宾阳之后就有人天天给她上课,一个礼拜后她就交了50800元,又交了50800元给她父亲申X和入了资格,一直呆在宾阳两年多,这期间她侄儿冯X伟,她哥姬X华也都入了资格。她的上线依次是姬X奇、陈X平、张*X、王*X、王*、刘*X。她的下线是她父亲申X和与原X清,申X和的下线有冯X伟和武X君,原X清的下线是高X风,高X风的下线是李X娥。

18、证人孙X生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他的朋友吕X元给他打电话,说广西的钱好挣,让他过去看看,他决定去看看,于是吕X元和王*X安排他去了广西宾阳,第二天就有人来给他上课。他的上线依次是吕X元、王X桃、王*X、王*、刘*X。他投了50800元,他的叔叔孙X军和朋友杨X强被他叫去,也相信了王X桃和王*X他们的鬼话,投了109000元。他的下线是孙X军、杨X强和于X祥。孙X军又发展了冯X岗、郑X平、胡X明。剩下的他不清楚了。一年后,他的上线吕X元上了平台发现是骗人的给他打电话,他就和他的下线回来了。他收到5万左右的提成。

19、被告人王*供述证实,2011年3、4月,刘*X叫他去广西做生意,去了后就开始给他讲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也叫u0026ldquo;1040u0026rdquo;工程,这个工程是国家在广西秘密投放的一个项目,国家通过融资开发北部湾,融资的45%国家用于北部湾开发建设修高速路等。10%用于税收,45%的提成以奖金的形式发给各级经销商。上升为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上了平台后每个月还有6-10万元的保底工资。国家还可以给透支50万元的建行白金卡。交3800元给一个挣钱的资格,叫实习业务员,就可以发展下线叫人了。再发展两份就可以成为组长,发展7-64份成为主任,发展65-599份成为经理,600份就升为高级业务员,成为老总后就有资格收钱了、、、他记得是2012年5、6月份上了平台成为老总,他的直接下线是妻子刘*X,妹妹王*X,舅舅的女儿聂*X。他发展的直接间接下线知道的有100多人,间接下线发展的隐性人员他就不太清楚了。

20、传销人员关系图,说明被告人王*参加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组织的上线人员及下线、间接下线人员的层级网络关系图表。

21、被告人王*的广*建**从2011年至2014年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核实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融资开发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款,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部分人员是拿家里人的身份证去投钱,没有实际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应予剔除。经查,本案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受王*等人的引诱、欺骗参加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参加后为领取提成,又继续引诱、欺骗亲戚、朋友参加,层层发展,数量远远超过30以上,且有传销人员关系图、被告人王*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有个别传销人员在广西宾阳听课后认为能赚钱,就给家里打电话,家里人相信他的话后才将身份证寄到宾阳,也就是说家里人虽没去宾阳,但同意参加这个组织赚钱,因此人数不应予以剔除,辩护人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虽受其朋友引诱参加传销活动,但其参加后又积极引诱发展下线传销人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辩护人称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量刑情节及下线的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中,部分虚拟名额应予核减;3、上诉人本人也是受害者,且为偶犯,并不是传销活动的策划、发起人,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2011年3、4月份,被告人王*到广西省宾阳县作为刘*X(另案处理)的下线加入到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1040工程)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广西搞开发需要公开从社会、民间融资,到时分配利润等为名,骗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缴纳费用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人员,并以申购份额积分的多少,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级别。被告人王*于2012年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截止2013年底,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一百二十名以上,其下线中王*X、聂*X、王*X等多名传销人员亦成为高级业务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以国家融资开发北部湾的u0026ldquo;阳光工程u0026rdquo;、u0026ldquo;1040工程u0026rdquo;为名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案的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上诉人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符合《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u0026ldquo;情节严重u0026rdquo;的情形,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关于其上诉称部分虚拟名额应予核减的理由,对于部分u0026ldquo;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u0026rdquo;,该部分人员虽本人未实际去宾阳,但均以各自身份进行登记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对该部分人员,亦应认定为上诉人王*的下线。关于上诉人所提的第3点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结果,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王*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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