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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经人介绍在广西省宾阳县参与传销、后陆续以做工程为幌子引诱、欺骗五台籍的杨*、杨*、杨*等50多人加入。声称该工程是国家秘密投放的融资工程,国家利用融资的钱进行北部湾建设,创利后返还,向国家投资3800元到69800元,在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达到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级别,返还380万到1040万元。杨*不仅自己积极发展下限,还不断向新人传授运作模式、如何邀约发展下线等内容,形成了由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到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的完整传销组织,杨*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甲辩解所指控的15万元里有我的本金5万余元,其他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主观上讲,被告人未意识到自身行为会构成犯罪,一开始发展的下线都是被告人的亲友,认为是谋生办法。系统操作人也不是被告人,在组织系统中只是服从作用,最后发展人员构成犯罪,肯定对社会造成危害,获利方面应减去本金。认罪态度好,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经人介绍在广西省宾阳县参与传销、后陆续以做工程为幌子引诱、欺骗五台籍的杨*、杨*、杨*等50多人加入。声称该工程是国家秘密投放的融资工程,国家利用融资的钱进行北部湾建设,创利后返还,向国家投资3800元到69800元,在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达到高级业务员(也叫老总)级别,返还380万到1040万元。杨*不仅自己积极发展下限,还不断向新人传授运作模式、如何邀约发展下线等内容,形成了由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到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的完整传销组织,杨*从中非法获利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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