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同**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毛**、曾**、彭*高、赵**、邓*、田**、穆**、刘*、于**、陈*、张**、叶*参、冯**、肖*、袁**、梁**、王*农、田*、曾*、李*、龚*、李*兰、李*献、廖**、朱**、梁**、刘*龙、黄*超、蒋某妃、周**、赵**、付某仙、黄*红、宁*海、胡*、张**、徐**、康**、赵**、李*就、李*珊、张*、王*珂、姚**、李*华、姚*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毛**、曾**、彭*高、赵**、邓*、田**、穆**、于**、陈*、张**、叶*参、冯**、肖*、梁**、廖**、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张**、毛**、曾**、彭*高、赵**、邓*、田**、穆**、于**、陈*、张**、叶*参、冯**、肖*、梁**、廖**、朱**的上诉状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毛**、曾**、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张**、毛**、曾**、彭*高、赵**、邓*、田**、穆**、于**、陈*、张**、叶*参、冯**、肖*、梁**、廖**、朱**,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以销售广州**化妆品为名,在我市开始组织和领导发展下线会员。参加者以每套2900元的价格购买化妆品加入该组织,再通过不断的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相互间的上下线关系,设定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级三晋制的传销模式,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和返利的依据,各层级对下线的销售业绩按不同的比例提成,通过不断的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来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以该产品山西地区总代理的身份策划、操纵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毛**、曾**、赵**为总经理级别,直接接受张**的安排,负责监督管理、业务安排、人事任命、财务管理及收入的分配和发放等工作,在该组织中起策划、操纵的作用;被告人彭*高为总经理级别,负责后勤管理协调工作;被告人于某瑛、陈*、肖*,邓*、田**、穆**、刘*、张**、叶*参、冯**在总经理的安排下管理下属的其他经理,负责统计业绩、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被告人袁**、梁**、李*、龚*、田*、曾*、李*兰、廖**、朱**、梁**、刘*龙、王*农、黄*超、蒋某妃、周**、赵**、付某仙、黄*红、宁*海、胡*、张**、徐**、赵**、李*就、李*献、李*珊、康**、张*、王*珂、姚**、李*华、姚**在该组织中起到管理、协调、培训的作用。

另查明,在破案后,被告人毛*喜通过其家人上缴了张**给其保管用于该传销组织的活动经费1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自2009年3月成为韩国御**妆品公司的山西代理,与大同的田**、毛**、张*、和扬扬的团队合作,实行销售活动,2011年曾某才带他的团队从东北鞍山来大同加入。张是大老总,下面的老总有曾某才、毛**、和洋洋、张*,老总下面是经理,曾某才下面的经理有陈*、张*国、于**、冯**、叶*参、廖**、朱**、龚*、宁某海等,毛**下面有邓*、穆**、田**、刘*。经理下面为主任,主任下面是主管、再下面为业务员。校长有邓*、张*国、冯**、穆**、叶*参,主要职责是管理日常工作、财务、统计报表,传达和实施管理方针。赵**是张的秘书,负责统计公司业绩,彭某高是张的司机,负责后勤管理。张负责公司总的战略部署,思想和真理的传达与灌输,副总协助老总管理团队,经理负责传授教导和监督管理成员。寝室领导负责关系生活起居和工作方法的督促与传授。业务员负责发展新朋友。一套产品2900元,减去500元的管理费(包括张**收300元的代理费和老总的200元提成)以及100元的经理补助之后,给业务员提成15%,寝室领导提成30%(包含业务员提成15%)、经理提42%(包含寝室领导的30%)、副总提60%(包含经理的42%)。级别是以业绩和点数晋升,1-3套为业务员,4-14套为主管、15-94套为主任,95-1100套为经理、1100以上为老总。张**在庭审中供述毛**上缴的161万元是其交给毛**用于组织的人急用,但该笔钱是其以前的合法收入。

2、被告人毛**的供述;证实毛**于2012年5月左右加入该传销组织,2013年5月成为老总,直接受张**的领导,协助张**和曾*才管理团队。该组织有四个分公司,曾*才和扬扬、张*、毛**各负责一个。张**负责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毛**负责管理校长和经理,上传下达,协助张**管理公司。下面有田**、邓*、穆**、刘*,这四个人分别管理两个组,第一组邓*是校长,田**是书记,第二个组穆**是校长,刘*是书记,校长主要管理日常工作,书记主要管理思想工作,邓*和穆**还负责收钱。曾*才下面有陈*、张*国、于**、叶*参、廖**等人,张*、和扬扬下面是冯**、肖*等。经理级别大约有三、四十人分别为陈*、张*国、穆**、于某瑛、龚*、冯**、叶*参、田**、廖**、朱**、邓*、刘*、肖*、李**等人。彭*高、赵**是副总经理,直接听张**的,负责帮张**去外面收钱,有时候传达张**的吩咐,让下边的副总改进管理方式。该传销组织以业绩、点数晋升,主要看卖出产品、发展下线的多少。业绩是指卖产品的套数,点数卖一套产品积70点。一般是经理统计业绩和点数交给校长,校长交给张**安排收钱的人。卖一套到三套为业务员,四套到九套升为主管,十套到六十四套升为主任,六十五套到三百九十二套升为经理,三百九十三套以上升为老总。毛**在庭审中供述通过家属上缴的161万元是张**交给毛**用于组织的人看病等急用的。

3、被告人曾*才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份,经张**介绍,和几个人一起从鞍山来大同,以营销广**公司化妆品为名义发展人数,交2900元购买一套产品就能成为业务员,交5套升为主管,交10至15套升为主任;交94套升为经理,交800套升为老总,交一套也就是发展一名下线,业务员卖出一套产品返利367.5元,主管可以返利122.5元,主任返利245元,主任上边的主任返利98元。曾*才级别为老总,负责监管下边的经理工作及工资发放。张**是大老总,也是广州**有限公司总代理商,组织里的财务由张**和姚智慧一起负责,赵**做帮手。每张业绩报单代表一套产品,每套产品提成90元;笔记本记录了下边经理工资的发放情况,每人每月3000元,由张**拨付,曾*才再发给下面的经理。廖*飞和朱**是夫妻,2012年的4、5月份经曾*才介绍带了50-60号人来大同加入该组织,由毛*喜具体管理。

4、被告人彭某高的供述:证实2009年彭某高加入了广州**品公司,现为副总经理级别,负责开车,2014年被张**派去陕西榆林。该组织销售化妆品价格是2900元一套,以业绩、点数来晋升的,业绩是指卖产品的套数,点数是卖一套产品积70点,卖一套到三套为业务员,四套到九套升为主管,十套到六十四套升为主任,六十五套到三百九十二套升为经理,三百九十三套以上升为老总,销售一套产品业务员提成367.5元,主任提成245元,给相关经理提成100元,相关的副总提成200元,剩余的钱怎么分配不清楚。张**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他下面是曾某才、毛**、和**、于某瑛、张*,这些人是副总经理,各自负责管理自己的人员,处理不了的事情上报老总张**。这些人下面是经理,有陈*、张*国、穆**、冯**、叶*参、田**、廖**、邓*、刘*、李*、刘**、张*英、肖*等大约二三十个,经理下面是主任,主任下面是主管,主管下面是业务员。校长负责举办开会、聚会、管理经理级的人员、向老总反映一些问题,处理问题等事务,销售产品的钱一般都交给寝室里面的管事的,他们拿到钱之后再交给上面的经理,经理再交给谁不清楚。赵**也是副总经理。

5、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赵**于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来大同加入广州**有限公司,该组织以营销化妆品发展人数,每套产品2900元,赵**于2013年年初成为总经理级别,受张**直接领导,给公司整理过一段时间工资单,有时也出车。下面的主任、主管每天把业绩报给校长,校长记录后交给经理,校长每月月底和经理统计一个月的业绩,统计表交到做工资表的人手里做工资。主任、主管负责收钱并交给校长,再由张**派来收钱的人交到张**手里,发钱的时候从上到下逐级发放。2013年10月份,赵**和毛**、曾*才两个老总在金地豪生大酒店发过工资,由校长和经理级别的人凭工资单领到钱后,回去再分发给下面的主任、主管、业务员。彭*高是总经理级别的,负责开车,每月收入几千元,广**化妆品在大同市设立四个分公司,曾*才、毛**各管理一个分公司,和扬扬管理两个分公司,这四个公司的负责人是田**、冯**、张**、穆**、刘*、邓*,下面的经理还有廖**、张**、李*、于**、陈*、赵**、曾*、叶*参、黄**、朱**。张**总体负责公司大小事务的策划、管理;老总负责管理、协调下面的校长、书记,有什么事情就安排书记去办;校长、书记管理下面的经理级别的人,安排工作,统计业绩,开会搞活动;有的经理管理主任,负责上传下达,主任管理下面寝室和课堂,负责组织培训、上课,有的主任也是寝室长,管理业务员。

6、被告人邓*的供述:证实2010年冬天经人介绍来大同加入广州芭薇**同分公司搞传销,以营销化妆品为名发展人数,以级别的高低和发展人数来计酬和晋升。价格是2900元,没有给过真实的商品,产品基数是2900元,业务员返利15%,主管返利20%,主任级别返利30%,经理40%,老总级别是51%加7%的提成。该公司在大同有四家分公司,邓*现为大同二分公司的校长,每月工资3000元,负责二分公司日常工作和财务及上传下达,书记是田**。其它三家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张**、冯**、刘*。经理级别的有田*、曾*、梁**、赵**、袁**、赵**、付**、周**。田**负责管理这些经理。寝室长负责日常吃住,其他主任级别的负责管理新来的人员和平时的吃住。毛**、曾*才、和扬扬是老总级别。

7、被告人田*安的供述:证实2011年5、6份加入广**公司,该公司产品2900元一套,以业绩和点数晋升和计酬,田现在是经理级别,任二公司的书记,月薪3000元,补助1000元。发展过十多人,上线是田*喜。毛*喜管理二公司,邓某是二公司校长,下面的经理有田*、朱**、曾*、张**、赵**、周**、胡*、刘**、赵*、贺**、王**等。穆*虎是八公司的书记,刘*是校长,冯**、张**负责另外两个分公司。校长主要负责安排经理工作、布置开会、聚会等事务,书记协助校长工作。张**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下面有四个老总是毛*喜、赵**、曾*才、和扬扬。

8、被告人穆*虎的供述,证实2012年购买了三套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2月当上经理,负责收取下线交上来的钱,然后交给上面的和扬扬,负责本公司成员的监督管理,上传下达,校长负责管理下面的经理和主任一级和组织里的日常事务。芭薇**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五级三阶制,五级是老总、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三个晋升阶段,业务员晋升到主任为一个阶段,主任晋升经理为一个阶段,经理晋升老总为一个阶段。张**是总负责人,下面有曾*才、和扬扬、毛*喜三个副总。下面的经理有田**、冯**、张**、廖**、张**、李*、刘*、邓*、于**、陈*、曾*、叶**、朱**。该公司在大同有四个分公司,穆*虎与刘*负责一个分公司,刘*是校长,穆*虎是书记。田**和邓*是二分公司的书记和校长。

9、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2年经朋友介绍来大同加入广**化妆品,现为经理级别,同级别的有邓*、穆**、田**、李*、刘*龙。刘*下面有三个寝室长,都是由邓*和穆**直接任命。大同有四家分公司,负责人分别是邓*、田**、穆**、张**、冯**。田**和邓*是二分公司的书记和校长。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组织分五级,分别是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张**是总负责人,下面的总经理有毛**、曾*才、和扬扬,他们三个总经理负责大同分公司的工作。毛**负责八分公司和二分公司。穆**向毛**请示工作,曾*才负责大同七分公司和一分公司。2014年3月刘*被任命为八分公司的校长,负责管理下面的经理,还协助传达书记穆**的指令,配合组织活动。以前曾*才是上级,后来由毛**管理。公司成员的业绩报到穆**手里,再由穆**上报给毛**。每卖出一套产品,业务员拿367.5元,主管拿122.5元,主任拿245元,上级主任拿98元,经理拿到100元,剩余的钱归公司所有。

10、被告人于某瑛的供述:证实于2011年6、7月被一个叫冉唯爱的叫到大同加入广州芭薇**同分公司,以营销化妆品发展人数,一套价格是2900元,没有见过真实的商品。2013年初成为经理,张**是大老总,于某瑛通过范**来管理下线。老总有毛**、曾*才、和扬扬。

11、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4、5月份来大同加入广州**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发展过两名下线,后被张**任命为书记,与胡*、张**、宁*海同住,主要负责生活管理和上级联络,一样级别的还有张**,是副校长,负责管理五个寝室长和上下级联络。组织最高级别的领导是张**,其次是曾某才、毛**、和扬扬,陈*收到的产品钱交给和扬扬。

12、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来大同加入传销组织,现为经理级别,管理杨**、宁*海、胡*、刘**、姚**等主任级别的人,上级领导先是陈*,后被张**任命为校长后,直属毛**管理。同为经理的有陈*,邓*、穆**、冯**、叶*参。组织最高级别的领导是张**,他主要负责公司的运作、财务管理。其次是曾*才、毛**、和扬扬。曾*才现在不负责具体的工作,毛**和和扬扬负责传达张**的命令,具体负责组织的工作任务,团队的协调和配合。毛**、和扬扬负责管理下面的经理、分配宿舍,每个寝室都有专门负责的一个人,每个寝室封闭式管理,吃住需要的钱都由每个寝室长统一管理。

13、被告人叶*参的供述:证实叶*参自2011年6月被骗到大同市加入芭薇化妆品,该组织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发展2个人就是业务员,3-9个人是主管,10-65人是主任,65-392人是经理,大于393人就是总经理了,发展人数越多级别越高,挣的钱就越多。叶*参加入后介绍女朋友黄*红加入,现与李**、蒋**、李**、李*就、李**、黄*超住在一起,叶*参以前在七里村讲过两、三次课,2013年国庆节后,负责将新加入成员购买产品的钱收集、转交以及记录相关账目和负责管钱,申请单归李*就和黄*超保管,收集的钱都给了毛某喜。

14、被告人冯**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被老乡叫来大同,交了5800元加入该传销组织,经理级别的有邓*、穆**、张**、叶*参、范**、孙**,毛**和曾*才老总级别的,负责管理团队,张**是总负责人。

15、被告人肖*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被骗来大同搞传销,先是听课被洗脑后,自己相继买了购买了数十套产品,发展了两个下线,再由下线不断发展新人,2011年底,多个老总电话通知成为经理级别,负责管理过五个寝室长,工资每月3000元。

16、被告人袁**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来大同交了2900元钱加入了广**薇的传销组织,现为经理级别,介绍了赵**和张*加入,张*现为主任,赵**为经理。在成为经理之前负责收新成员的钱交给邓*,同时升为经理的有付某仙和梁*立等,现同住的田*、赵*、周**、刘**也都是经理,上级领导有毛某喜、赵**、邓*、穆**、田*安、刘*、张*国、陈*、廖**、曾*才、和阳*、肖*、冯**、曾*、叶**,听说张**是最大老总。下级有张*、王**、金**。

17、被告人梁*立供述称:证实2013年2月交了2900元加入了广**薇的传销组织,发展的两名下线现都已离开,梁*立现为经理级别,邓*是分公司的校长,给梁*过8800元的工资。上层领导有张**、毛**、邓*、田**、穆**、赵**,听说还有肖*、张**、廖**;同为经理级别的有曾*、赵**、王*农、田*、付某仙、张**、袁**、周**、赵**、康**、刘**;下级负责人有张*、王*珂、金**、张**,其中王*珂是管宿舍的。

18、被告人王*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被骗来大同交了2900元加入了广州**组织,现在是经理级别。同寝室的曾*、梁**、赵**、付*仙都是经理,经理级别的还有田*、张**、袁**、周**、赵**,上层领导有张**、毛**、邓*、田*安、陈*。

19、被告人田*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来大同加入广**化妆品的传销组织,现在是经理级别,每月工资3000元。上级有田*安是书记、邓*是校长、张**是大老总、毛某喜是老总、穆*虎是书记、刘*是校长;经理有袁**、曾*、刘*、龚*、周**。

20、被告人曾*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被介绍来大同加入了广**化妆品的传销组织,2013年7、8月份升任为经理。曾*与付某仙、赵**、王*农、梁*立一起住在云龙苑小区里,王*农好像是主任级别。上线有赵**、肖**、兰**,上级领导有邓*和田*安。加入该组织后共获得报酬约3-4万元。

21、犯罪嫌疑人李*供述:证实2010年5月经同学介绍来大同,交了2900元加入了广州**组织,现为经理级别,每月工资3000元,负责听课、发展下线、和新来的人聊天。同级别的还有穆**、邓*、田**、刘*等人。该组织分五个级别,按产品销售数量晋级,在大同有两个分公司,二公司由田**、邓*负责,李*所在的八公司由刘*和穆**负责,李*归穆**管理,曾某才好像是总经理。

22、被告人龚*的供述:证实自己于2012年2月被同学叫来大同,花5800元加入了该传销组织,现为主任级别,每月工资3000元,领取过三个月。组织分五个级别,邓*负责管理,龚*受王*农管理,王*农好像是主任级别,朱**是大主任,经理级别的有邓*、穆**、张**、刘**、陈*、刘*,梁*立。

23、被告人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来大同交2900元加入广**化妆品的传销组织,被安排和叶*参、黄*红、蒋**、李*献、李*珊、李*就、黄*超一起住在物兴园小区,叶*参负责管理该宿舍。该组织是以营销化妆品发展人数的,组织里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有四种奖金制度分别是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和分红奖,一般新人进来交2900元老总先扣450元、介绍的业务员提367.5元、上面的主管的122.5元、主任拿245元、经理拿98元。李**发展过三个下线,靠下线发展于2013年10月被任命为经理开始领工资,每月3000元,全部收入2万多元,每次工资都是毛*喜给发,同宿舍的都是经理,叶*参在之中的级别最高。毛*喜、和**、陈**、范**都是总经理,张**是大老总。

24、被告人李*献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被朋友骗来大同加入了传销组织。现与李*就、李*珊、李*兰、黄*超、蒋某妃一起住在物兴园小区。该组织以卖化妆品为名义发展人员,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具体计酬是销售一套产品业务员返利10-15%、主管是15-20%、主任是20-25%、经理是30%、老总是60%。李*献现为经理级别,当主任的时候也讲过两、三次课,上级是叶**,同级别的有李*就,张**是大老总,上层领导还有毛某喜。李*献的下线有李*珊、钟汉良。

25、被告人廖*飞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从银川带了十多人来大同加入了芭*化妆品的组织,来了就是经理,每月3000元的工资,朱**和龚*是廖*飞带来的,级别都是经理,张**是大老总,毛某喜是老总级别,负责管理,校长穆*虎上传下达一些事情,刘*负责协助穆*虎的工作。还有赵**和姚**是总经理、叶*参是大经理,廖*飞的两条下线是朱**和赵*。

26、被告人朱**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被老公廖*飞叫来大同交了3万元给穆*虎和邓*加入了广州**传销组织,现在是经理,同级别的还有陈*、张**、宁*海、胡*、于**。穆*虎、刘*和邓*是老总级别的,穆*虎和邓*受毛*喜管理,毛*喜受最高级别的领导张**管。该组织以营销芭薇化妆品为名发展人数,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

27、被告人梁**(梁**)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廖**和朱**带梁**等十几人从银川来大同加入了广州**传销组织,廖**、柏**和梁**一来就是经理级别,朱**、刘**、龚*也是经理。从2012年9月起每月3000元工资,廖**的上线是毛某喜和大老总张**,和扬扬、赵**、陈*、曾**、焦昌化、焦静都是老总级别的,宁某海、刘**、黄**、李*、蒋**、李**、李*献、邓*、刘*、曾*、徐**、邢**都是经理。

28、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到大同加入广**化妆品的传销组织,买了四套产品加入组织,该组织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具体计酬是分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刘**现为经理级别,负责管理发展的下线及下线再发展的人。同级别的有梁**、龚*、胡*、宁某海。老总级别的有陈*、张**、毛**、于**、曾*才、和扬扬,再往上的总负责人就是张**。直接发展的下线都是把钱交到经理姚**的手中,在那里办理了手续、填写了申请单、交了钱再由他统一上交。每月月底由张**把新加入的人员名单发到经理级别的手中,由经理们填写自己下线的销售报单明细表,领工资时再把报表上交给毛喜章、赵**、和扬扬几个总经理,申请单就自行处理了。

29、被告人黄*超的供述:证实2013年6、7月来大同交了8700元加入广州**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营销化妆品为名义发展人数,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黄*超与李*就、李*珊、李*兰、李*献、蒋**一起住在物兴园小区,都是经理级别,主要负责查看管理体系上是否存在什么漏洞,和成员的家里人聊天儿。每个月除了业绩外还可以领取3000元工资,分别从“毛哥”、叶*参、还有一个云南姓陈的人手里领过现金,下线的钱是由课堂负责人转交给他们。组织里的领导人是张**,下面老总有毛**、赵**,现在管理黄*超的是叶*参。

30、被告人蒋*妃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被同学骗来大同交2900元加入广州**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营销化妆品为名义发展人数,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业务员卖出一套可以返利900元,卖出1-2套就可以升为主管、主管卖3-9套可以升主任、主任卖3-65套可以升经理、经理卖到600套就可以升为老总级的,其中业务员每份拿直销奖376.5元、主管拿差额奖、主任和经理拿育成奖、总经理拿分红奖。蒋*妃现为经理级别,主要负责打电话,联系公司给安排的一些新发展的下线,给他们鼓气,动员加入。升经理是李**通知的,工资也是向李**和叶*参领,工资每月有3000元。现在受叶*参管理。叶*参、李**、李*就、黄**、李*珊、李*献都是经理级别的。公司的最高领导是张**,老总有毛**、曾**、张**、赵**。新加入的人员填写申请单后汇总到叶*参手中,月底再把申请单给蒋*妃,填写好销售报单明细表后再交给叶*参。

31、被告人周**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经叔叔介绍来大同花2900元买了一套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发展过两个下线,获得1050元的回报。该组织分业务员、主任、经理、副总、老总五个级别。2014年2月份有上级人员通知周*为主任,负责管理宿舍人,做饭、洗衣服,带以前宿舍的人去玩,受田*的管理,校长邓*和书记田*安负责下达工作任务。

32、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经弟弟赵**介绍来大同,交了2900元加入了该组织,没有发展过下线。现在云龙苑小区与付某仙、曾*、王**、梁*立同住,五人都是经理。该组织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2013年11月赵**升任为经理,没有具体工作,二公司的校长叫邓*,书记是田*安,负责管理和安排工作,赵**管理的人员有王**和陆**。

33、被告人付*仙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来大同交了2900元加入广州**品公司,该组织以经营化妆品名义发展人数,价格2900元一套,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3个晋升阶段:业务员卖出1-2套就可升为主管,主管卖到3-9套可以升为主任,主任卖到10-64套可以升为经理,经理卖到393套可升为老总级的。付*仙介绍了两个下线。刚任经理级别暂不负责具体事情,现在属二公司,由校长邓*和书记田*安安排日常工作。每个月3000元工资,同级别的有赵**、曾*、王*农、梁*立。

34、被告人黄*红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被男朋友叶*参叫来大同加入广州**品公司,现与叶*参、李**、蒋**、李*献、李*珊、李*就、黄*超住在一起,介绍了两个人加入,现为经理级别,没有具体负责的事,每个月发3000元工资。同一寝室的人除了李*献、李*珊是主任级别外,其余都是经理。毛**、张**、和**、范**都是总经理级别的,他们主要负责给经理级别以下的成员发工资。寝室在2013年7月份就由叶*参负责管理,叶*参是副校长。主任和经理级别的就是有陪着新人聊聊天宣传传销的好处。

35、被告人宁*海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被叫来大同交了2900元加入广州**品公司,2013年6月左右被毛*喜任命为经理,没有具体的分工,就是陪新人聊天,介绍公司的业务、制度、流程、级别,管理单据,工资每月3000元。同级别的还有陈*、杨**、张**、胡*,现同住在福薇小区,舍长是张**。听说组织最高级别的领导是张**,其次是曾某才、毛*喜、和扬扬是老总级别。宁*海由陈*管理,每个寝室都是封闭式管理,有专门的寝室长负责开销。

36、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17日来大同买了10套产品成为主任,介绍了男朋友加入。2013年6月公司人通知其升任为经理,每月3000元工资,工作就是搞好业绩,发展下线。现在福薇小区和陈*、杨**、张**、宁*海同住,他们都是经理。张**是大老板,曾某才是张**下面的老总,毛*喜负责管理经理。

37、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交了15000元加入了广州**品公司,现为经理级别,每月2000元工资,没有具体负责的事情,只发展了一个下线。同住的许**、郑**、冯**都是经理级别,毛*喜给经理级别的分配工作,也给发过工资。

38、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份来大同交了2900元参加传销组织,2013年12月份被通知当经理,没有负责的事情,徐**是寝室长,范**具体管理和通知领工资。

39、被告人康**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来大同交了14500元买了5套产品,加入后介绍了肖**、唐**、彭*、罗梅四人加入,总共回报不超过10000元,现为主任级别,平时工作听从曾某安排,曾某的上级是邓*和田*安。

40、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被同学骗来大同,交了29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营销化妆品为名发展人数,没有见过真实商品。赵**加入后介绍了两个下线,2013年5、6月份晋升为主任,同年12月份田*安任命其为经理,主要负责新成员做思想工作,没有领过工资。同为经理级别的有田*、袁**、周**,现属于二公司,负责人是邓*,代办员是袁**。经理级别的有龚*、王*农、曾*、赵*芳、付某仙、田*安、老总有张**、毛**、赵*波。上级领导有梁*立。

41、被告人李*就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由姐姐李*兰介绍来大同加入了传销组织,介绍了两个人加入,共挣了四、五千元。现为主任级别,主要是教同宿舍的叶*参、黄**、李*献、李*珊、黄**等人练车,这些人大都是经理,叶*参做得最好,级别较高。李*兰为经理级别,负责安排李*就的工作。

42、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被弟弟李*献叫来大同加入广州**有限公司搞传销,刚被提拔为经理级别,工资待遇还没有发,主要负责给同住的人讲课,由同级别的李*献负责管理和培训。

43、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3年来大同交2900元加入了广州**品公司传销组织,发展了9个下线销售了10套产品,在组织里得了大约10000元的回报,现为寝室长,主任级别,负责管理日常生活和给人发工资,发工资的钱都是邓*给的。

44、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被人叫来大同加入广州**组织,现在是寝室长,主要负责管理寝室里人员的秩序还有寝室里面需要的各种生活必需品,平时也会给寝室的人讲课,属于二公司,负责人是邓*(经理、校长)和田**(经理、书记),他们的上级最大的老总是张**,上层领导还有穆**、曾**、赵**、毛**、田*、廖**。王**受经理赵**直接领导,赵给发过1098元的工资。

45、被告人姚**的供述:证实自2012年底被骗来大同购买了一套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介绍过两人加入,现在是主任,负责买菜和去车站接新朋友,带他们出去转等。现住的地方由主任级别的李*华管事。

46、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被叫来大同搞传销,现为寝室长,传销组织分五个层次,李**属于主管,由经理江**安排负责买菜、做饭和生活起居,管理寝室。江*有和穆*虎是经理级别,总经理是何*。姚**是主任,姚**是管理李**的主管,系主任级别,住的寝室由姚**负责。

47、被告人姚**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被叫来大同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了两个下线。现在该组织中负责日常生活和秩序,与李**一起负责寝室的吃住。

48、报案人郭松友的举报揭发材料及陈述:称2007年3月到鞍山认识了张**,被张**以推销上海曼之雨化妆品为名骗入传销组织。后来张**开始发展自己的传销队伍,2009年6月份迁到大同市,收编了当时大同市原有的传销组织约1000多人,其中就有田*安。张**从鞍山迁到大同的时候主要头目有毛某喜、杜**、刘**、刘**、赵**、赵**、李**,这都是老总级别的。张**组织传销队伍是以销售韩国的御馨堂化妆品为名,后来更换为广东的威洁士、芭*化妆品,自称各种化妆品的总代理,规定了一套自己的办法,开始发展下线销售虚拟的化妆品,一套2900元,发展一个人能得367.5元,经理得100元,张**得400元,剩下的钱用于给各级管理人员发工资。层级有老总、到点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不管哪个级别只要发展下线,就能得到367.5元,达到到点经理以上就享受每个月3000元以上的固定工资。当一个老总的下线发展到3个以上老总时这个老总就分到290万元出局,但张**从不兑现老总出局的承诺,总是到时就设法把这些不听话的老总排挤走。郭松友于2011年6月份时当上了老总,后因未再发展下线被张**开除。

49、证人仰仙菊、王**、李**、左*、冯*的证言:上述人员均为该传销组织人员,王**是被王*珂以做生意的名义将叫来,王*珂主要负责讲课和分配宿舍等工作。

50、证人汪来、丁*、王**的证言:证实汪来、丁*二人已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时三人均能够证实姚**和姚**是主任级别,受和扬扬领导,有新人加入时姚**负责收钱,姚**负责对外联系,组织活动,发工资等工作,二人还负责给新人上课,李**负责寝室日常生活及发展下线等工作。

51、证人刘**、崔**、刘**、应*、赵**、陆**、朱**、郑**、刘*、李**、张**、梅**、孙**、张*、熊**、高**、黄**、田*、范**、朱**、高**、张**、王**、柏**、刘**、李**、向冬燕、蓝*、杨*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均加入广**化妆品的传销组织,同时证实该公司的运作模式为五级三晋制,靠不断的发展下线提现和套*。

52、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该传销组织结构图:证实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层级。

53、大同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证实从被告人张**、刘*、姚**、姚**、张**、黄**、李**、邓*、王**、陈*、曾**、田*等人处扣押的记事本17册、广州**品业绩报单、销售明细表、申请单、信封等物品。2014年6月20日毛某喜通过其家属毛**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61万元。

54、大**侦支队情况说明:证明该支队于2013年11月2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4年4月30日起对张**等47名被告人进行抓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分析上述证据认为,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举报材料及陈述、扣押物品及清单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所认定的该传销组织的结构及管理模式以及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具体级别及作用。对被告人张**并非该组织发起人和领导的辩称因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能够证实其在该组织中属于级别最高的领导者和决策者,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彭*高在该组织中的作用,有被告人张**、赵**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其主要负责给张**开车和后勤管理,其作用在总经理级别中相对较小,故对其辩解予以采信;对被告人于**、陈*及肖*辩护人辩称的三人的级别问题,因有多名同案被告人供述三被告人为经理级别,故对其相关辩解予以采信。通过上述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于**、陈*、肖*,邓*、田**、穆**、刘*、张**、叶*参、冯**均为经理级别中担任校长、书记或从事主要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该组织在所起的作用大于同级别的其他人员;被告人廖**除从事经理职责外,带多人加入该组织,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所起的作用高于其他同级别人员;对被告人袁**、梁**、李*、龚*、田*、曾*、李*兰、朱**、梁**、刘*龙、王*农、黄*超、蒋某妃、周**、赵**、付某仙、黄*红、宁*海、胡*、张**、徐**、赵**、李*就、李*献、李*珊虽同为经理级别,但作用有所差别,故对上述各被告人以所从事的具体事务来认定其在该传销组织中的作用。对被告人的相关辩解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毛**、曾*才、彭*高、赵**、于**、陈*、肖*等人情节严重的指控,依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的人数有本案47名被告人和已加入该传销组织的36名证人共计83人,公诉机关还根据从被告人处查获的申请单、业绩报单和笔记本上记载的人员姓名认定该传销组织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但对这些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及是否确实加入该传销组织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故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毛**、曾**、彭*高、赵**、邓*、田**、穆**、刘*、于**、陈*、张**、叶*参、冯**、肖*、袁**、梁**、王*农、田*、曾*、李*、龚*、李*兰、李*献、廖**、朱**、梁**、刘*龙、黄*超、蒋*妃、周**、赵**、付*仙、黄*红、宁*海、胡*、张**、徐**、康**、赵**、李*就、李*珊、张*、王*珂、姚**、李*华、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和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毛**系该传销组织的总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期间起到策划、操纵和指挥的作用,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故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在传销组织中属总经理级别,在整个传销组织中的作用是主要的,被告人李*及李*兰均达到中层经理级别,在该组织中负责管理监督、布置协调等相关事务,虽在同级别的被告人中作用相对较小,但在整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故对三被告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梁**和李*就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并非传销组织的领导者,不应对其定罪的辩护意见,因有证据证明二人传销组织均达到一定的级别,参与该组织的宣传、管理、协调工作,属于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各被告人提出的其他意见,在量刑时根据各自的具体作用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毛**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组织活动款161万元,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各被告人根据其不同认罪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以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彭*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邓*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付*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宁*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笔记本17册、业绩报单、申请单、信封、收据等物品(详见移送清单)宣布没收,随案备查。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毛**、曾**、彭*高、赵**、田**、于某瑛、冯**、梁**、朱**均上诉称:在传销组织中未起到策划、操纵、协调等作用,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同时张**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张有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立功表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穆**、陈*、张**、叶*参、肖*、廖*飞均上诉称: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不大,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毛**、曾**、赵**的辩护人提出与张**、毛**、曾**、赵**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有原判所列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毛**、曾**、彭*高、赵**、田**、于某瑛、冯**、梁**、朱**所提在传销组织中未起到策划、操纵、协调等作用的上诉理由,经查,各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对自己在传销活动中所确定的级别、职称,所起的作用均作了明确的供述,且所供述的事实,相互之间能够印证,足以证实各上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所任的级别及所起的作用,故该十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张**、毛**、曾**、赵**的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各上诉人所起的作用,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量刑适当,故十七名上诉人所称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张**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审查案卷证据材料,现仅有其辩解,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确认张**有立功的事实。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毛**、曾**、彭*高、赵**、邓*、田**、穆**、于某瑛、陈*、张**、叶*参、冯**、肖*、梁**、廖**、朱**、原审被告人刘*、袁**、王*农、田*、曾*、李*、龚*、李*兰、李*献、梁**、刘*龙、黄*超、蒋某妃、周**、赵**、付某仙、黄*红、宁*海、胡*、张**、徐**、康**、赵**、李*就、李*珊、张*、王*珂、姚**、李*华、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和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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