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周**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周*、王*、李*、李*、贾*、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辩护人啸*、吕*、韩*、徐*、赵*、付*、肖*、张*、周*,证人朱*、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通过创办“中国未来教育网”(网址为WWW.Weila99.cm)并策划、操纵该传销组织活动,以提供教育视频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购买该网站的教育视频服务获得加入该非法传销组织的资格,按着购买金额380元、1140元、1900元、3800元、7600元分别对应普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会员、钻石会员的顺序组成五个会员等级,五个会员等级都可发展会员,直接发展会员推荐人每单可获得70元,五个等级每日获利有“日封顶”,即每天最多能得多少推荐奖金。普卡会员400元、银卡会员1200元、金卡会员2000元、白金会员4000元、钻石会员8000元。奖励模式还有“代数奖”,只有金卡以上的会员才能享有,第一代即会员下线的第一层的5%、第二层的3%、第三层的3%,最多拿三层。只有金卡以上的会员才能申请成为信誉用户,享有“开通权”就是可以通过自己的电子货币替别人下单,将手中的电子货币给公司,然后收取新会员的现金,实质上就是可以把电子货币兑换成现金。还有“额外福利奖”,小区发展到600单,达到经理级别奖2000元。小区发展到2500单,达到高级经理级别奖励4000元。小区发展到6000单,达到总监级别奖励旅游。小区发展到2万单,达到高级总监级别奖励价值1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部。小区发展到6万单,达到总裁级别奖励40万元的住房一套。小区发展到12万单,达到总裁级别奖励价值50万元的宝马轿车一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虚构盈利前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中国未来教育网”这一非法传销组织的会员都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以及其下线人员再次发展他们的下线而获得利润。该非法传销网络已发展会员22409人,共有53323单,且该组织层级超过三级,总涉案金额2026.27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多万元。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周*,化名李*开始参加“中国未来教育网”,并负责管理“中国未来教育网”会员管理系统及电子货币的支出转账、录制网站视频工作,在该传销活动中承担日常管理、协调职责。

2011年底,被告人王*“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吴*(另案处理)发展成下线会员,其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发展下线,2012年4、5月份被告人李*开始跟随丈夫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发展下线,该二人成为“中国未来教育网”石家庄运营中心领导人,在该传销活动中负责宣传工作,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0人左右,共有2800单,总计涉案金额为106.4万元。

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程学法(另案处理)发展成下线会员,其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宣传工作,系山东枣庄、济宁地区市场领导人,组织、策划枣庄、济宁地区的培训活动,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约2000人左右,共有27253单,总涉案金额为1035.614万元。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贾*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程学法发展成下线会员,其在该传销活动中化名为“贾*”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开始宣传工作,其和赫*是山东临沂地区的领导人,贾*直接、间接发展下线约1000人左右,共有37499单,总涉案金额为1424.962万元。

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赫*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贾*发展成下线会员,其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开始宣传工作,其和贾*是山东临沂地区的领导人,赫*直接、间接发展下线约500人左右,共有16274单,总涉案金额为618.412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破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辩称:其创办的网站没有欺骗性,其未虚构盈利前景及骗取他人财物,会员均自愿注册,其销售模式是参考别人直销模式进行。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以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实施传销的故意,也没有造成社会的危害,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供了证人纪有权、苗章臣等证言、周*雅安地震时的救援照片、经营未来教育网获奖的照片及未来多购计算*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据。并申请证人殷*、朱*出庭作证。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周*管理会员系统、承担日常管理、协调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周*无罪。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传销组织中未起较大的作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在该案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辩称,其不知道“中国未来教育网”是违法的,对下级会员没有强制行为,都是会员自愿购买。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平时表现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辩称,其涉案的单数是2000多单,人数是300多人,其只是普通会员,不是传销组织领导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李*发展下级2000人左右,共计27253单、涉案总金额1035.614万元的证据不足;其不是济宁地区领导人,李*自愿认罪,参与时间较短,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贾*辩称,其涉案的单数是17000多单,人数只有500多人,在本案中其级别最低,其只是一个推广人,不是涉案组织的领导人,且没有采用诱骗手段骗取钱财的情况。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贾*犯罪证据不足,另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赫*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赫*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组织者,只是一般参与人员,起诉书认定赫*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从2010年1月份开始,创办了“中国未来教育网”(网址为WWW.Weilai99.com),以提供教育视频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购买该网站的教育视频服务获得加入该教育网的资格,并按会员购买教育视频的金额380元、1140元、1900元、3800元、7600元分别对应普卡、银卡、金卡、白金、钻石会员的顺序组成五个会员等级,各等级都可发展会员,直接发展会员推荐人每单可获得70元,五个等级每日获利有“日封顶”,即每天最多能得的推荐奖金数额是,普卡会员400元、银卡会员1200元、金卡会员2000元、白金会员4000元、钻石会员8000元。奖励模式还有“代数奖”,具有金卡以上资格的会员能享有第一代即会员下线的第一层的5%、第二层的3%、第三层的3%。金卡以上资格的会员还能申请成为信誉用户,享有“开通权”,即可以通过自己的电子货币替别人下单,将手中的电子货币给公司,然后收取新会员的现金,就是把电子货币兑换成现金。另有“额外福利奖”,小区发展到600单,达到经理级别奖励2000元;小区发展到2500单,达到高级经理级别奖励4000元;小区发展到6000单,达到总监级别奖励旅游;小区发展到2万单,达到高级总监级别奖励价值1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部;小区发展到6万单,达到总裁级别奖励40万元的住房一套;小区发展到12万单,达到总裁级别奖励价值50万元的宝马轿车一部。通过上述手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获得利润。经勘验,“中国未来教育网”会员管理系统显示该网络已发展会员22409人,共计53323单,且该组织层级已远远超过三级以上,总涉案金额20262740元。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四名。案发后,周*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获取的人民币197.9万元及用非法获利所购住房一套、商铺二间、“现代索纳塔”汽车(车牌号豫J)一辆,已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封、扣押。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周*化名“李*”开始参加“中国未来教育网”后,负责管理“中国未来教育网”会员管理系统及电子货币的支出转账、录制网站视频工作,并承担日常管理、协调职责。

2011年底,被告人王*“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吴*(另案处理)发展成下线会员,其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发展下线。2012年4、5月份被告人李*开始跟随被告人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发展下线,该二人成为“中国未来教育网”石家庄运营中心负责人,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00人左右,共计2800单,总涉案金额为106.4万元。其中李*参与2780单,涉案金额105.64万元。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协助公安机关归劝被告人李*投案,当日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程学法(另案处理)发展成下线会员后,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在山东枣庄、济宁地区的推广,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约2000人左右,共计15253单,总涉案金额为5796140元。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贾*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程学法发展成下线会员后,化名“贾*”,并作为山东临沂地区推广“中国未来教育网”的负责人,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约1000人左右,共计19955单,总涉案金额为758.29万元。

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赫*被被告人贾*发展成为“中国未来教育网”下线会员后,作为山东临沂地区的负责人,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约500人左右,共计16274单,总涉案金额为61841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供述,“中国未来教育网”系由其组建,只要交钱就能成为“中国未来教育网”的会员。金额设有380元、1140元、1900元、3800元、7600元五个等级,分别对应普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会员、钻石会员。五个等级都可以发展会员,直接发展会员推荐人每单可以获得70元,五个等级每日有“日封顶”,即普卡会员每天最多能获得400元、银卡会员1200元、金卡会员2000元、白金会员4000元、钻石会员8000元。奖励模式还有“代数奖”,只有金卡以上的会员才能享有,第一层的5%,第二层的3%,第三层的3%,最多拿三层。只有金卡以上的会员才能申请成为信誉用户,享有“开通权”,可以通过自己的电子货币替别人下单,将手中的电子币给公司,然后收取新会员的现金,以此把电子币兑换成现金。还有“额外福利奖”,小区发展到600单,达到经理级别奖励2000元;小区发展到2500单,达到高级经理级别奖励4000元;小区发展到6000单,达到总监级别奖励旅游;小区发展到2万单,达到高级总监级别奖励价值1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部;小区发展到6万单,达到总裁级别奖励价值40万元的住房一套;小区发展到12万单,达到总裁级别奖励价值50万元的宝马轿车一部。其发展有2万多会员,5万多单。获利大概八、九百万元。其弟周*帮其管理会员系统,负责电子货币的支出转账。另证实王*、李*是河北石家庄地区的负责人,该地区的培训、讲课都是由二人组织、策划。李*是山东济宁、枣庄地区的领导人,该地区的培训、讲课都是由其组织、策划。贾*和赫*是山东临沂地区的负责人,该地区的培训、讲课都是由该二人组织、策划;2、被告人周*供述,其帮周*在“中国未来教育网”管理会员系统,回答会员提问,并在周*出差时负责电子货币的支出转账;3、被告人王*、李*供述,2011年年底,王*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吴*发展成下线会员,2012年4、5月份,李*开始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二人共同发展下线,并在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振二街南苑4-2-703对“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网址进行操作。“中国未来教育网”是由周*组织建立的,其二人在2012年10月份成为石家庄运营中心的经理,在网上发布信息,介绍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代理的各种好处,以可获利为名推荐他人购买。会员支付380元完成注册后才能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更多的利润。二人的下线人员有300人左右,共买了有2700多单。李*协助王*做好石家庄运营中心工作并召集培训会等。二人另证实“中国未来教育网”系统会员级别、如何升级、奖励模式等;4、被告人李*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程*发展成下线会员,参与“中国未来教育网”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利润。其直接发展的有2个人,间接发展的人数有2000人左右。在枣庄、济宁区域内由其将有关内容通知下面的会员。“中国未来教育网”是由周*组织建立的,其和公司之间就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交易,会员之间也有现金交易。另证实“中国未来教育网”系统会员级别、如何升级、奖励模式等情况;5、被告人贾*供述,2012年10月12日被“未来中国教育网”的程*发展成下线会员后,通过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再次发展下线而获得利润。其直接发展的人有19个人,间接发展的人员有1000人左右。其和赫*是山东临沂地区的负责人。另证实“中国未来教育网”系统会员级别,升级、返点模式等情况;6、被告人赫*供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其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贾淑淇”发展成下线会员,是通过其下线人员再次发展的下线而获得利润的。其直接发展的人员有6个人。间接发展的人数估计500人左右。其和贾*是山东临沂地区的负责人。另证实“中国未来教育网”是周*组织建立及系统的会员级别、如何升级、返点模式等事实;7、证人吕*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10月加入中国未来教育网系统,是钻石会员,其向亲戚朋友介绍“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好处并推荐购买,亲戚朋友支付7600元注册成为“中国未来教育网”会员后再发展下线,其是通过下线人员再次发展的下线获得利润。该系统会员级别有普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会员、钻石会员,升级是普通会员1单380元,当日封顶400元,钻石会员20单7600元,当时封顶8000元,还有销售累计达到一定的单数可以得到更多的奖品,从照相机到宝马汽车等事实;另证实该系统组织者是周*,其和公司都是通过银行汇款转账交易,会员之间也有现金交易等事实;8、证人张*、陈*的证言均证实,从2013年9月份在“中国未来教育网”工作,负责录制视频,用于放在“中国未来教育网”网站供用户使用,周*负责全面工作,“李*”监督其录制视频,并负责工作场所上下班及平时的公司开门、关门等;9、证人宋*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2月份通过网站应聘得知“中国未来教育网”在石家庄振头大厦2单元703室的招人信息,是经王*和“李*”面试并介绍网站正在推广,于是其购买了7600元的钻石会员。“中国未来教育网”在石家庄的最高领导和组织者是王*、“李*”,他们每个周六都在石家庄振头大厦2单元703室召开培训会,其共参加过十几次,主要介绍“中国未来教育网”内容、公司发展前景,介绍公司的奖金制度,鼓励参会者去发展新会员,从中得到收益;10、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国未来教育网”负责看管员工,给周*开车,经常跟周*出差,参加“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各种培训会,“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官方网址是WWW.Weilai99.com,系统的组织者是周*。周*在“中国未来教育网”化名李*,负责录制视频,回答会员提问,周*出差的时候周*就负责电子货币的支出转账;1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中国未来教育网”是由周*组织建立的。其2012年6月份被“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吴*发展成下线会员,吴*是程*的下线会员,2012年10月中旬,程*给其打电话称升级后才能赚钱,便就补了19单的钱,程*帮其升到了钻石会员后开始发展会员。通过推广“中国未来教育网”发展下线会员,下线人员再次发展下线而获得利润,并证实了“中国未来教育网”的网络奖励制度等;12、张*、陈*的辨认笔录证实公司负责人之一的李*就是本案被告人周*;周*、张*、宋*的辨认笔录证实“中国未来教育网”的参与人有被告人王*、李*、贾*;13、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各被告人发展下线层级、单数等事实;14、案件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直销企业名单中不包含“中国未来教育网”;15、抓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李*自动投案及其他各被告人到案经过;16、农行交易清单证实被告人账户资金往来明细;1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周*服务器托管的情况;18、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周*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汽车、现金、买房收据、协议书的数量;19、买房协议收据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封的房产系被告人周*所购。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周*、王*、李*、李*、贾*、赫*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七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贾*涉案单数不准确,应予更正。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周*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王*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有立功表现,周*积极退赃,对周*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辩称网站没有欺骗性,没有虚构盈利前景及骗取他人财物,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以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实施传销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设定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被告人周*辩称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并不认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周*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时周*虽一同前往,但未起到协助的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与法不合,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管理会员系统、承担日常管理、协调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帮助周*负责“中国未来教育网”的会员管理系统,在周*出差时负责电子货币的支出转账、解答会员问题及日常的管理工作的事实,有被告人周*、周*供述、证人陈*、张*、周*证言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李*的辩护人关于该二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关于其下线人数是300多人,其不是地区的组织、领导者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关于指控李*发展下级人数、单数、涉案金额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李*作为山东枣庄、济宁地区的负责人,对下级会员进行培训、讲课及发展下级人数、涉案金额的事实,有被告人周*、李*的供述,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贾*辩护人关于指控贾*犯罪的证据不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与赫*作为山东临沂地区的领导人,负责该区的培训、宣传及其组织年会并发展下线会员的事实,有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周*、赫*、贾*供述等证据证实,故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赫*的辩护人关于赫*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起诉书认定赫*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赫*与贾*作为山东临沂地区的领导人,负责该区的培训、宣传及其他年会的组织事实,有被告人周*、赫*、贾*供述,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故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人民币一百九十七万九千元、“现代索纳塔”汽车一辆(车牌号豫J)及查封的住房一套、商铺二间由查封、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九、作案工具:周*的电脑主机十台、电脑显示器九台、16口快速交换机一台、多功能传真一体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服务器二台;贾*的电脑主机一台;赫*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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