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韩*,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6月,被告人韩*伙同刘*(另案处理,下同)成立“麦可利商城”网站从事网络传销活动。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韩*与刘*同美*C板块上市的“ASPIRE公司”首席执行官黄*(另案处理)商议签订《股权收购合同》,由麦可利商城收购“ASPIRE公司”的股权。同年8月24日三人重新组建“GOS商城”网站替代原“麦可利商城”网站。该传销组织以在“GOS商城”网站出售店铺、配送“ASPIRE公司”的“APIT”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高额的会员注册费,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并形成金字塔层级。该传销组织发展了张*(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方*(另案处理)等多个市场团队领导人,其中,被告人韩*以传销的方式发展了市场团队领导人方*,截至2012年6月份,该传销组织共注册会员8052人次,形成82个层级,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

被告人韩*组建“麦可利商城”、“GOS商城”从事传销活动,并负责传销组织的制度建设,并与刘*对该传销活动进行共同经营、管理,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并从该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韩*退回赃款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GOS商城网站宣传课件,证实GOS商城网站课件将该网站宣传为全球网店、属于AS*公司经营的项目,介绍了网店的经营模式、会员店铺的级别及店铺的会员费额、网站会员的各种收益、交易提成、配送的AS*公司股票,以及AS*公司业务、股票与发展。

2、AS*公司亚太分公司开业典礼视频,证实GOS商城网站2011年3月28日在香港举办开业典礼,GOS商城网站领导人及团队领导人等参加会议;黄*、黄*、吴*等四人上台讲话,介绍AS*公司状况、发展前景,号召会员积极发展新会员加入GOS商城网站;部分团队领导人上台领奖。

3、被告人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09年4月份刘*和我面谈成立一个类似淘宝网的互联网电子商城,我们商量后确定了名字为“麦可利商城网站”,我负责设计、策划、培训、互联网技术等,刘*负责市场开发管理。我找人设计的制度,采用的双轨制加级差制。麦可利期间的会员注册费都是刘*账户收取的,不知道分配情况。麦可利商城发展会员期间我没发展会员。麦可利商城网站变为GOS商城的制度方面的工作由我来完成,在麦*城网站原经营模式、人员结构、总体框架、发展会员返利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返利的比例做了细微调整,同时加入电子股票交易平台。技术方面由熊*配合中山万合网络*公司(后由中山*技公司合并,以下简称中*公司)来完成。制度对接由我指导中山*公司来具体完成。麦可利的负责人是我和刘*,我提供设计方案。GOS商城的领导人不清楚。AS*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GOS商城网站是AS*公司香港分公司的项目,用户在该网站提供的账户缴纳一定金额会员注册费就成为该网站的会员,可以开店铺销售商品,GOS商城网站有多少会员不清楚,可以通过系统后台查到,黄*是AS*公司的董事长,刘*负责GOS商城网站市场管理工作。我和刘*与黄*合作时,都和黄*介绍了麦可利网站的制度模式等,他很清楚,我们签订的《北美购壳协商备忘录》,后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但这个协议没有实际执行。AS*公司专门成立香港公司管理GOS商城网站这一个项目,黄*是总经理。2011年3月在香港召开GOS商城开业典礼,2011年7月在昆明召开会议商议如何发展GOS商城,2011年底在泰国召开GOS商城周年庆典会议,会议召开前都是黄*、黄*、我和刘*四个人在深圳召开会议研究商议决定。会员和店铺不是一一对应的,有一个会员用其他人身份证注册店铺,形成一个会员多个店铺,因为会员的下线店铺越多,返利的奖金也就越多,返利的奖金和发展下线店铺的数量成正比,但是每个会员自己发展的下线会员店铺都记不清楚,只能以GOS商城网站后台数据为准。刘*发展的团队领导人我知道的有郭*、张*、王*、刘*、付*,我只发展了方璐辉,我用得到的EP给会员注册店铺,向会员直接收取现金,大约200多万元人民币。

4、同案犯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09年4月份左右,韩*和我说美国*资公司在中国筹建类似淘宝网的互联网电子商城,建立麦可利商城网站,韩*负责设计、策划、培训、互联网会员网站程序,我负责市场开发管理工作,当时设计利用双轨制加级差制的传销制度,2009年5月份收到张*、刘*两人大约30多万的报单款,用于网站初期筹建和招待费,到2009年9月份,麦可利商城网站开始正常运转。麦可利商城网站运行一年到了分红的时候,如果兑现给会员分红就面临倒闭,2010年6月,我和韩*开始与AS*公司的黄*洽谈合作事宜,就是把麦可利商城网站的团队全部合并过去,然后更名为GOS商城网站,同时在会员系统内部设立了EP、MP、GP三种虚拟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承诺半年后将会员的EP按照1:1的比例兑换AS*公司原始股票APIT,1EP折合人民币6.8元。黄*接手管理麦可利商城网站,进行了全面考察,我和韩*以人民币1200万元购买美国AS*公司95%的股份,签订了一份北美购壳协商备忘录,2010年8月21日,我们正式签署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后来韩*说价格太高,我们与黄*重新协商,以400万元人民币成交,但没有重新签订协议,是用麦可利商城网站中获得的佣金支付的。麦可利商城网站更名“GOS商城”,黄*是AS*公司董事会主席,美国鸿*有限公司(AS*公司亚太分公司,以下简称香*司)是A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用GOS商城网站的钱建立的,专门负责管理GOS商城网站,GOS商城网站是美国AS*公司唯一一个实体项目,黄*是香*司总经理,负责香*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韩*负责组织策划、后台技术,我负责市场,公司资金财物以及GOS商城网站会员办理股票、股票对接等由黄*负责,我们在共同经营GOS商城网站这个项目,只是职责分工不同,黄*负责总体把关。丁*协助我管理市场,熊*负责GOS商城会员和钱库系统的维护。GOS商城采用麦可利商城网站的原有运行模式,用户在该网站提供的账户上交纳一定金额的会员注册费成为该网站的会员,在该网站开店铺销售商品。交纳10美元注册体验店,可上传3种商品;交纳110美元注册个人店,可上传5种商品;交纳1010美元注册家庭店,可上传10种商品;交纳3010美元(即20468元人民币)注册贵宾店,可上传30种商品;交纳9030美元(即61404元人民币)注册银级店,可上传90种商品;交纳27090美元(即184212元人民币)注册金级店,可上传270种商品,另外还有白金店、蓝钻店、黑钻店,这些都无法依靠注册会员获得,只能依靠多发展会员的数量增长业绩来获得。会员注册店铺后还可以发展自己下线会员店铺,要求一名会员对应着一个店铺,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店铺可以得到奖金返利,发展下线会员越多,返利越多,也有一个会员使用他人信息登记多个店铺的。发展会员数量较多、排名靠前的几位认定为团队领导人,有刘*、张*、王*、李*、郭*、付*、小*(指方*)。获利方式有销售佣金,即上线店铺发展下线店铺后,下线店铺缴纳的注册费,一定比例归上线店铺所有,这部分提成资金叫销售佣金。市场佣金就是会员延伸推广出去的网店的销售佣金比例的差额。推广佣金,即每个用户在GOS商城缴纳一定资金注册成为会员后,须至少开发A、B两个下线会员店铺,在A、B两个会员店铺名下必须至少各有一名自己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A、B两个会员分别再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A、B两名下线不断向下延伸发展下线,就形成了A、B两区下线人员的网络体系。每名上线人员所属的A区域会员费总金额与B区域会员费的总金额进行对比,取总金额较少的区域为小部门业绩,金额较大的区域为大部门业绩,不同级别的会员店铺以每天自己小部门业绩额乘以一定的百分比所得的资金即为推广佣金。管理津贴,即上线会员收取其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推广佣金的3%,直推1个网店获1代3%,直推2个网店,获2代3%,以此类推,直推10个及以上网店,获10代3%,每名会员最高收取10代推广佣金的3%。连锁补贴是每个会员的12代上线各分得该会员店铺所销售商品金额的1%。GOS商城网站会员网注册会员的收益计算方式是中山的网络公司建立该网站时已经做好的计算程序,系统自动生成。系统管理员进入会员网点击“数据结算”菜单,可以查到每名GOS商城注册会员的收益明细,每名注册会员登陆会员网,输入自己的会员网会员用户名和密码,也可以看到自己每天的收益明细表。2011年8月之前,用户注册成为会员缴纳的注册费中30%转换成GOS商城的电子货币,其中5%转换为MP,25%转换成GP,剩余的70%转换为AS*公司原始股权,其中60%按当月价值直接配股数,锁股60天,存入钱库网中“股权交易平台”的“不可流通股权”中,剩余10%按时价买股,锁股期10天,电子股权解锁后,会员之间可以自由进行电子股权交易,1年后转为现实股,可到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办理AS*公司的股权证。会员网里配送的股票代码是APIT。2011年3月28日GOS商城网站在香港召开开业典礼,黄*、黄*、林*、吴*(崇)侨都上台讲话,内容是AS*公司发展前景,另外还有2011年10月在昆明会议、2012年2月泰国会议、2012年4月西安会议,召开这几次会议都是黄*、黄*、我、韩*四个人在深圳提前会面商议会议内容、流程以及相关事宜,经我们四个人一致同意后由黄*具体实施。

5、同案犯黄*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是AS*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该公司没有实体经营项目。2010年7月,我和刘*、韩*经人介绍认识,他们介绍麦可利商城网站,用户在该网站提供的账户上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注册费就可以成为该网站的会员,在该网站开店铺销售商品,会员注册店铺后还可以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店铺越多返利越多,他们找我合作经营,我和AS*公司的大股东林*商量后,决定将该公司的股权卖给刘*、韩*,他们用12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AS*公司的95%的股权,他们再将股权转卖给商城网站的会员,是我和刘*、韩*签订的股权买卖协议。刘*、韩*要求和我合作,我受利益诱惑同意了,和刘*、韩*、林*四个人合作,股权收购协议没有继续执行。我和林*代表AS*公司出席GOS商城网站的外事活动,同时对GOS商城网站进行宣传,我还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林*负责给会员办理AS*公司的股权证。刘*、韩*为了更好推广市场,扩大影响力,把麦可利商城网站重新包装,原网站的经营模式和发展会员返利制度、人员结构等一切经营体制都不变,只是将麦可利商城网站更名为GOS商城网站。美国*资公司是AS*公司的子公司,只有GOS商城网站这一个实体经营项目,职能是把GOS商城网站赚取的钱吸收到香港。2011年2月,我在香港注册成立全盛*公司,我让香港公司黄*与上海*中心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第三方平台把GOS商城网站会员缴纳的钱通过上海*中心转账到全盛*公司,再通过全*司对钱进行分配。2011年3月28日GOS商城网站香港开业典礼。

6、同案犯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09年刘*和韩*开始建立麦可利商城网站,我协助刘*做市场。2010年8月刘*和AS*公司合作,麦可利商城网站变更成GOS商城网站,原来的工作人员不变,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没变。GOS商城是一个网络商城,设立了销售佣金、市场佣金、推广佣金、管理津贴等返还佣金的多种模式,都是韩*组织策划的。GOS商城网站有主页网、会员网、钱库网三个网址域名,主页网是销售商品的网站平台,会员网是会员注册和发展会员的,钱库网负责资金管理。用户在GOS商城网站提供的账户上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就可以成为该网站会员,在该网站开店销售商品。公司股东有黄*、林*、黄*、刘*、韩*。熊*是系统管理员,掌握GOS商城网站会员店铺数量和层级。GOS商城上线会员发展一个20000元的店铺会员提成8%,发展一个60000元的店铺会员提成10.5%,发展一个180000元的店铺会员获得13%的销售佣金,另外还有推广佣金、管理佣金、交易提成,还有靠发展业绩得到的白金店、蓝钻店、黑钻店三个级别可获得推荐提成。GOS商城网站有几千名会员,市场团队领导人有李*、郭*、张*、王*、刘*、张*,是刘*发展的,韩*发展的有方*(方*)。团队领导人的收益主要是公司奖励给他们的EP,熊*管理后台数据,可以查到每个人的EP总额。刘*、韩*需要EP直接让熊*在后台转到他们名下,不需要花钱。GOS商城网站2011年3月28日香港开业典礼我和刘*、熊*、李*、郭*、张*、王*、刘*、张*、方*(方*)都去了,黄*、黄*、吴*、林*还有美国证劵分析师上台讲话,发展好的会员上台领奖,后来制作视频上传到网上。

7、同案犯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GOS商城网站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上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店铺获利。交纳10美元注册体验店,可上传3种商品;交纳110美元注册个人店,可上传5种商品;交纳1010美元注册家庭店,可上传10种商品;交纳3010美元注册贵宾店,可上传30种商品;交纳9030美元注册银级店,可上传90种商品;交纳27090美元注册金级店,可上传270种商品;在商城中一名会员对应一个店铺。获利方式有销售佣金、市场佣金、管理津贴。钱库网中电子货币包括EP、MP和GP,钱库网中只有EP可以提现,1EPu003d6.8元人民币,EP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账,EP是通过发展会员返利及在商城中出售商品获得,还可以向商城购买。MP和GP也是电子货币,是会员注册费30%的总和,其中MP占5%、GP占25%,MP可以在GOS商城中购买所有商品,MP通过发展店铺返利及自身注册店铺得到,GP就是积分,只能在GOS商城中兑换指定商品,店铺上传商品较好的可以得到GP。会员可登陆钱库网的“添加菜单”中将EP转换为MP,MP转换为GP,但不可以越级转换或逆向转换。2011年6月之前,用户注册成为会员缴纳的注册费中30%转换成GOS商城的电子货币,其中5%转换为MP,25%转换成GP,剩余的70%转换为AS*公司原始股权,其中60%按当月价值直接配股数,锁股期60天,存入钱库网中“股权交易平台”的“不可流通股权”中,剩余10%按时价买股,锁股期10天,电子股权解锁后,会员之间可以自由进行电子股权交易,1年后转为现实股,可到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办理AS*公司的股权证,这是股权交易。

8、同案犯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0年9月份,我通过韩*介绍加入GOS商城,我给他指定的一个银行私人卡号汇去了184212元人民币,韩教练把原本属于他店铺号CN681766的一个会员店铺转让给了我,密码被我更改为“a118118.”,后来该店铺被韩教练升级为白金级会员店铺了。韩教练以及他发给我的公司电子课件中介绍AS*公司要进军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所以开办了GOS全球网站系统,并且要把GOS商城装入实体上市(公司)。AS*公司是在美国*板块的副板OTCBB板块上市,股票正常交易,股票代码“APIT”。AS*公司亚太分公司设在香港中港城6座1005。我在www.otcbb.com官方网站上面查询证实了这些内容。韩教练说现在投资GOS商城,就可以获得AS*公司配送的APIT股票,以0.25-0.28美元每股的价格配送。当时AS*公司的APIT股票时价为0.28-0.31美元每股,如果能拉到主板市场,法律规定每股股票市值每股最少5美元,所以说投资GOS商城能对接AS*公司的APIT股票,具有很大的投资诱惑力。GOS商城以缴纳入门费,成为商城的贵宾级店、银级店、金级店等级别的会员,成为贵宾级以上级别会员后方能取得发展下线会员资格,发展A、B两个区域的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双轨制、团队计酬的奖励模式,刺激会员吸引其他会员加入,获取利益。GOS商城的注册会员店分为体验店、贵宾级店、银级店、金级店会员。GOS商城一共设计了多种受益模式。第一种受益模式为网店收益,第二种受益模式为销售佣金,公司也叫直推奖励,第三种受益模式为推广佣金,也称作“大小区销售业绩对碰”,第四种受益模式为市场佣金,也称作“级差”;第五种受益模式为管理津贴,也称作“代数奖”;第六种为连锁补贴收益,也称作“店铺销售额奖”;第七种为续约递增受益,以上七种收益称作“动态收益”。第八种为股权收益,公司称作“静态收益”,是公司给会员配送的股票升值受益。总之,投入的资金越多、发展下线会员越多、管理下属会员A、B区域市场越趋向平衡,会员得到的总体收益就越大。AS*公司的GOS商城项目就是依靠缴纳入门费、拉会员人头的方式,以双轨制、团队计酬的奖励模式,刺激会员吸引其他会员加入,获取不当利益,其营销模式是非法传销的模式,包括公司系统分配给我一些会员,我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969人,我的团队市场销售业绩1300余万元。

9、同案犯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在2009年认识的刘*,她说AS*公司刚刚建立一个GOS商城网站,让我担任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对GOS会员在留言板上的问题进行答复,对要求变更店铺名称和密码的由我通过网站系统进行更改,有要求将GOS商城店铺的电子货币提现的由我进行统计上报香港AS*公司。GOS商城网站有www.mygos.net、www.moneycool.us、www.moneycool.cc三个主页网、会员网、钱库网,分别用于网上商品交易、用户注册会员、资金流动管理。GOS商城网站的网页和相关程序是由中*公司建立并负责日常维护。GOS商城网站财务通过上海环迅支付平台转由美国*公司管理。GOS商城网站制作的宣传课件,将该网站宣传成AS*公司的网站,介绍什么是销售佣金、市场佣金、推广佣金、管理津贴、电子货币、电子股权交易、连锁补贴、续约递增。GOS商城网站在香港开业典礼,我跟刘*去的,黄*、黄*、吴*上台讲话,上台领奖的有王*、张*、李*、郭*、张*、付*、刘*。GOS商城网站让用户先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费注册成会员,可以开店铺买卖商品,会员分别发展AB两个下线会员,AB两个下线会员分别再发展自己的两名下线会员,一直向下延伸,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网络体系,下线会员缴纳的注册费一部分作为提成奖金归上线会员。新会员店铺分为体验店(人民币68元)、家庭店(人民币6868元)、贵宾店(人民币20468元)、银级店(人民币61404元)、金级店(人民币184212元)五个级别,缴纳注册费越多级别越高,收益比例就越高。还有白金店、蓝钻店、黑钻店三种店不能通过注册取得,是留给上层级别会员的。GOS商城网站团队领导人按照推荐人来划分,会员的直接上线称推荐人,级别比较高的有王*、张*、刘*、李*、张*、付*、郭*,其他的记不太清楚。GOS商城网站有8000多名会员,网站后台有他们的真实姓名、编号、上线姓名、推荐人姓名、会员级别、加入日期、升级日期、团队编号、套餐,网站后台系统有8000名会员的结构图。我在GOS商城网站系统查到方*会员编号CN681766,2010年10月29日加入,白金会员级别,韩*团队,发展会员层级三级以上,会员人数100人以上。会员的收益有多种:销售佣金,即上线店铺发展下线店铺后,下线店铺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注册费,一定比例的注册资金归上线店铺所有,店铺级别不同收益不同,贵宾店的销售佣金是其发展下线店铺注册资金的8%,银级店的销售佣金是其发展下线店铺注册资金的10.5%,金级店的销售佣金是其发展下线店铺注册资金的13%。市场佣金,即本网站延伸推广出去的网店的销售佣金比例的差额。推广佣金,即每个用户在GOS商城缴纳一定资金注册成为会员后,须至少开发A、B两个下线会员店铺,在A、B两个会员店铺名下必须至少各有一名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A、B两个会员分别再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这样A、B两名下线不断向下延伸发展下线,就形成了金字塔式的A、B两区下线人员的网络体系。每名上线人员所属的A区域会员费总金额与B区域会员费的总金额进行对比,取总金额较少的区域为小部门业绩,金额较大的区域为大部门业绩,不同级别的会员店铺以每天自己小部门业绩额乘一定的百分比所得的资金即为推广佣金。贵宾店推广佣金当日小部门业绩额乘以8%,最高日封顶2000美金。银级店推广佣金为当日小部门业绩额乘以9%,最高日封顶3000美金。金级店推广佣金为当日小部门业绩额乘以10%,最高日封顶4000美金。管理津贴,即上线会员收取其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推广佣金的3%,直推1个网店获1代3%,直推2个网店获2代3%,直推10个及以上网店,获10代3%。用户注册成为会员缴纳的注册费中5%转换成GOS商城的电子货币MP,MP可以在GOS商城中购买所有商品;25%转换为电子货币GP,GP级别最低,只能在GOS商城中兑换制定商品,店铺上传商品较好的可以得到GP(其他途径我记不清了);剩余的70%转为电子货币EP,EP是GOS商城中级别最高的电子货币,只有EP可以提现,EP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账,EP是通过发展会员返利及在商城中出售商品获得。EP可按1:1比例转换为AS*公司原始股权,代号为APIT的股票。这种股票和现实普通股票一样,应该有涨有跌,但是在GOS商城网站会员购买的这种股票显示是持续增长的,与现实走势情况不符,这都是刘*当时制作网站时就把这种股票做成了这个样子。会员可登录钱库网的“添加菜单”中将EP转换为MP,MP转换为GP,但不可以越级转换或逆向转换。通过GOS商城网站系统可查询到每个会员的EP总额,1EP等于6.8元人民币,提现金公司收取6%的手续费。

10、证人程*的证言,2011年2月我开始在ASPIRE公司GOS商城工作,我是GOS商城系统管理员熊*的助理。2011年3月份GOS商城在香港举办开业典礼,我听刘*讲GOS商城由ASP*港分公司负责经营。用户在GOS商城缴纳一定金额注册费可购买网站店铺成为会员,注册金额不同级别不同,会员可以向下发展会员,发展会员越多提成越多,一个会员用户名就是一个店铺。会员费的70%可以兑换成ASPIRE公司的电子股权EP,1EP等于6.8元人民币,剩余30%兑换成ASPIRE公司的电子货币MP/GP。会员EP可以提现,填写个人资料和汇款账户资料,由熊*上报给香*司,核准后将现金划拨到会员的账户上。

11、证人田*的证言,我负责处理GOS商城网站里的订单和发货,货物是刘*联系的,由香*司的财务部门直接与供货商结算。听刘*介绍G*城公司通过销售股权获取资金,购买股权的人可以成为公司会员,可以开店,会员通过发展其他人继续购买公司股权,发展下一级会员可提取一定的佣金,具体情况不清楚。公司的负责人有四个,两个姓黄的,一个叫黄*,一个黄*在香港,还有刘*、韩*。

12、证人吴某证言,2010年底我受黄*聘任在AS*公司担任副总裁,黄*是AS*公司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最大的股东。AS*公司出资成立美国鸿*理公司,注册档案登记的股东是黄*和我,实际的负责人是黄*,该公司只有GOS商城这一个经营项目,职能是向GOS商城网站的会员出售AS*公司的股票,股票代码是APIT,我在美国鸿*理公司做股票顾问,刘*和韩*将GOS商城网站会员买股票的钱转给了香*司,我就把这部分钱转到了AS*公司,该公司经我手出售的股票价值大约300余万元港币,共有600至700名GOS商城网站的会员购买。2011年3月28日GOS商城网站香港开业典礼召开后,AS*公司有意收购GOS商城网站,因其没有提供该网站的经营业绩和财务资料,至今没有收购该网站。GOS商城网站的用户在该网站提供的账户上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注册费就可以成为该网站的会员,开网店销售商品,会员注册店铺后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店铺。黄*让我以AS*公司副总裁的身份参加的GOS商城香港会议,黄*介绍说刘*、韩*是GOS商城网站的领袖有很好的业绩。

13、证人李*的证言,2010年10月我通过方*介绍加入GOS商城网站,GOS商城是AS*公司的一个项目,用户在该网站提供的账户上缴纳一定金额的注册费就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在网站开店铺销售商品,GOS商城网站有贵宾店、银级店、金级店,我给方*18万元钱注册了一个金级店,用户名是CN009659。在商城中一个会员名对应一个店铺,GOS商城网站经营模式是上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店铺获利。上线店铺发展下线店铺,下线店铺缴纳的注册费的一定比例归上线店铺所有,这部分提成是销售佣金,不同级别的店铺提成比例不同,还有会员要发展A、B两个区域,两个区域会员费总金额进行对比,金额较小的区域为小部门业绩,不同级别的会员店铺每天按照自己小部门业绩乘以一定的比例获得推广佣金,管理津贴是上线会员获取其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推广佣金的3%。GOS商城网站有三个网址域名www.mygos.net是GOS商城网站主页,用于会员商品交易;www.moneycool.us是会员个人信息网址,用于公司发布信息和会员登入;www.moneycool.cc是钱库网,用于打款和股票交易,钱库网中的EP可以提现金。公司靠会员销售产品和提现收取6%的费用获利。

14、受害人王*报案记录,证实其用20468元购买了AS*公司的GOS商城的原始股票,成为GOS商城会员,该组织给会员返利计酬的方式是推荐一名新会员加入可以得到8%的销售佣金,根据会员推荐会员店铺数量的多少可以获得最高10代的推广佣金,并可以得到推广佣金3%的管理津贴,推广的会员店铺越多收益越高。

15、《北美购壳备忘录》一份,证实2010年7月被告人刘*、韩*代表的美*利网站与黄*代表的美国*E公司达成购壳备忘录;《股权买卖协议》,证实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韩*代表的美*利网站以1200万元人民币购买黄*代表的美国*E公司95%的股权。

16、《支付服务协议》、《人民币卡支付协议》,证实2011年10月7日美国香*理公司(美国*E公司亚太分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由上海迅*限公司为美国香*理公司提供安全加密和身份认证、网络在线支付与结算服务、支付、结算信息在线查询、IPS账户人民币收款功能。

17、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自2010年11月22日ALmightyGrowthLimited(商户号为018320)通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完成总交易金额28011580.40元。

18、GOS商城网站www.mygos.net、www.moneycool.us、www.moneycool.cc三个网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16份,证实三个网址均可以正常打开,能够查看到ASPIRE明诚体系网站内容的结构以及与GOS商城网站的关系,ASPIRE公司简介、公司四大股东名称、GOS商城店铺奖励标准、GOS商城开业暨颁奖典礼视频资料。

19、GOS商城网站www.moneycool.us、www.moneycool.cc电子数据19份,证实通过输入网址以及会员店铺代码及密码可以查阅到该传销组织的相关信息,其中中山/US数据/会员详细信息记录/总行数、中山/US数据/会员详细列信息记录/W项、中山/UC电子/数据中X列,中山/US数据/报单记录表/N列、显示该传销活动注册会员共8052人次,形成82个层级;报单总量为27734100EP,折合人民币188591880元;GOS网站更名前麦可利网站第一次报单时间为2009年6月2日;各团队领导人个人获取EP数额,发展会员人数及层级,其中方璐*发展注册会员共1003人次,名且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681766、CN789353的涉案EP总额84553.57;李*发展注册会员共1845名且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784815涉案EP总额286711.18;王*发展注册会员2504人次,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519900涉案EP总额203289.4;郭*发展注册会员共3356人次,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292389,CN911635的涉案EP总额328879.36;张*发展注册会员共1197人次,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111831的涉案EP总额173986.25;付军发展注册会员共677人次,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79109涉案EP总额97449.76,张*发展注册会员共1847人次,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449220、CN184034的涉案EP总额274584.21;张*发展注册会员共147人次,且层级三级以上,其店铺CN691899涉案EP总额9316.23。

20、GOS商城网站会员拓扑图、会员网、钱库网数据等视频影像资料,证实的内容与证据19证明的会员人数、层级、涉案EP额等一致。

21、中山市万和信息*公司证明,2006年万和公司与麦*公司合作,2010年转入GOS商城,为其提供网站维护,现在GOS商城网站维护工作由中山*有限公司负责。

22、证人刘*证言,2006年中山市*有限公司收购了中山市万和信息*公司,我成为中山市*有限公司员工,中山市万和信息*公司最早为麦*进行网站维护,后来改为GOS商城提供网站维护,GOS商城有三个网址。我可以提供GOS商城网络数据,详见maikelicom.tay.gz/maikelime.tar.gz/maikelink.tar.gz三个数据库压缩文件。

23、沧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沧州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韩*赃款人民币60万元。

24、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实韩小*2012年12月5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被抓获。

26、被告人韩*户籍证明,证实韩*,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人韩*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与刘*积极组建“麦可利商城网站”,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商城网站会员按照顺序形成金字塔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中骗取非法利益,后与被告人黄*共同协商创建“GOS商城网站”,伙同刘*、黄*共同负责该传销活动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决策、财物分配与管理,系该非法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了多名市场团队领导人,被告人韩*发展了团队领导人方*,该传销组织共注册发展会员达8052人次,层级82级,骗取财物人民币1.8亿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韩*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韩*系麦可*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属首要分子,系主犯,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韩*到案后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认罪,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韩*不是传销组织领导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韩*已经退出该团队,系中止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该解释,希望判处缓刑。经查,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范畴,系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做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11月14日起施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系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故对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赃款60万元,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韩*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韩*在本案中起作用较小,不是主犯,也不是决策者、操纵者。2、原判量刑过重,韩*没有获得非法收入,并有犯罪终止及认罪、悔罪的情节。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韩*、刘*、黄*、黄*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韩*伙同刘*组建传销组织“麦可利商城”及“GOS商城”时、其负责设计、策划、培训、互联网技术等工作;韩*出资购买美国*E公司股权用于吸引会员加入GOS商城网站;韩*与刘*、黄*、黄*四人对传销活动的事项共同进行讨论决定。综上,可以认定韩*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其辩解不能成立。2、韩*、刘*的供述均能证实,韩*在GOS商城经营期间获得收益;韩*在传销组织中负责策划、制度设计、培训等工作,在GOS商城正常运转后,即使韩*不再参与该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也不能构成犯罪终止。故其辩解不能成立。综上,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与刘*积极组建“麦可利商城网站”,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商城网站会员按照顺序形成金字塔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中骗取非法利益,后与黄*共同协商创建“GOS商城网站”,伙同刘*、黄*共同负责该传销活动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决策、财物分配与管理,系该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了多名市场团队领导人,韩*发展了团队领导人方*,该传销组织共注册发展会员达8052人次,层级82级,骗取财物人民币1.8亿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韩*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韩*到案后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韩*的上诉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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