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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国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国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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