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何*(已判)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理念,分三个级别十二层级,每人交880元加入“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为该社社员,并开通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网站。以拉人头进社,层层升级,达到一定级别从中提成,最高可提钱3400000。通过网上银行和“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网站开通的易*支付平台,将下线的钱分别转到了何*和徐*的银行卡上。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甲与何*签订省级分社合作协议,成立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广西省分社”,被告人刘*甲和刘*、邓*(均已判)分别任分社社长、副社长、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刘*甲先后以A8766、A8766a、A8766b的代号加入该互助社,拉人头发展会员,共发展下线社员172单,通过易*支付得款1350元。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刘*甲进行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供认不讳。

辩护人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甲发展会员的虽然是172单,但并非是120人,因为在这172单中有一人注册多名会员和一人借用多人身份注册会员的情况,且有70多人仅注册为会员,并未发展下线,不能认定为是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同时,被告人刘*甲参与的下线传销资金数额远没有达到二百五十万元,故被告人刘*甲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刘*甲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建议参照同案犯的判决情况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何*(已判)建立、开通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网络传销模式,该网络传销模式为:在“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网站上交纳880元,获得互助社社员资格成为VIP1级别社员。交款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该网站上连接的“易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款;二是直接将款打到何*在网站上提供的户主为徐*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和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上,卡号分别为6267、6213。880元缴纳到互助社后,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500元作为500积分返利给上层间接推荐人(一元等于一积分),200元返利给省级分社,剩余180元由互助社留存。互助社社员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VIP1、VIP2、VIP3。VIP1社员招募一名社员可获得500元积分,当积满2000分时,将2000积分捐给上层第四、六、八、十层社员每人500分,即可升级为VIP2社员。VIP2社员有机会获得其下层第四、六、八、十层社员每人500元积分,当积分满2000分时,将2000积分捐给上层第六、八、十、十二层社员,即可升级为VIP3社员。VIP3社员有机会获得其下层第六、八、十、十二层社员每人500元积分。VIP3社员有资格将获得的积分转化为现金并申请提现。返利金额由网站程序自动计算生成,在何*通过网站后台确认后,由网站服务器连接的“易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返利金额自动转到VIP3社员银行卡上,从而实现获利。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甲与何*签订省级分社合作协议,成立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广西省分社”,被告人刘*甲和刘*、邓*(均已判)分别任分社社长、副社长、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刘*甲先后以A8766、A8766a、A8766b的代号加入该互助社,拉人头发展会员,共发展下线社员172单,通过易*支付得款1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退出了违法所得1350元(已退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甲供述,2010年3月份,我在广西南宁市认识了刘*和邓*,当时刘*说北京“国推办”成立了一个“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是个好项目,我们三人商量去北京考察一下。到北京后,何*接待的我们,说该互助社是“国推办”新成立的一个项目,是国家政府办的,是服务三农的,社员级别达到VIP3就可以申请办理“农联一卡通”,持此卡可以透支现金和免息贷款,要在全国各省成立分社,还要在人民大会堂开会。我们就相信了。由我给何*签订了成立广西分社协议,何*要我们交20万元的分社代理费,我们回广西后,由刘*联系了十几个人,共同出资成立分社,我当时出资2万元。后经我们商量,由我任分社社长,刘*任副社长,邓*任办公室主任。何*给了我们任命通知书。20万元的代理费是刘*给的,后我听说何*没有给开任何收据,我就和刘*产生了矛盾,过了几天我就回老家了,5月27日左右,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北京出事了网站打不开。

向该互助社交纳880元就可以在该社网站上注册会员加入该社,成为VIP会员,然后发展下线,我的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我可以得到500积分(电子币),我得到2000积分后,我就可以升级为VIP2会员,但是我必须将2000积分捐出才可以升级,我成为VIP2会员,再有得到下线捐出的电子币,达到2000积分再捐出,就可以升级为VIP3级别的会员,我得到VIP3级别后,下线也可以成为VIP3会员,我可以得到500元钱。

我在该网站是刘*为我注册了三个会员,分别为A8766、A8766a、A8766b,我把注册的三个会员钱2640元直接给了刘*。我没有发展会员,是网上自己形成的,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对网上形成的172单没有异议。对于互助社通过易*支付平台转到我农行卡上的1350元予以认可。

2、同案何*供述,2009年12月份,他联系上了“全国兴村富民工程推广办公室”秘书长何*,何*给他推荐了一个国家信息化工程项目—农村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的具体内容是让农民把涉及“三农”的政策、信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通过网络的方式传递到“国推办”,由“国推办”进行归类、整理,再分流传播到各地的农民手里,从而让各地农民之间形成政策对接、信息对接、项目对接、资金对接、技术对接、人才对接等,让农民在这些对接中实现发家致富的目的。他对这个项目非常感兴趣,便以他任法人代表的“北京九*有限公司”与“国推办”签订了合作协议。他交纳了三万元管理费。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他向“国推办”建议成立互助社,“国推办”于2010年3月15日成立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由他任社长职务。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九*司”以互助社的名义开展信息化工程项目,互助社实际由他具体操作。

按照成立互助社的宗旨目标,他实施的第一步方案是招募社员。为了让农民更快的参与进来,他通过网络的方式联系上了郑*公司的黎*,让黎*按照他提供的维基经济学信资互助系统及他提出的开发大致要求,由黎*推荐方案,经过协商完善,制作了这套“信资互助创业系统”即互助社社员网站及系统(网址WWW.LOVE-REN.COM)。该系统的社员加入及三级晋升模式为:一次性交纳年费880元或收集涉农有效信息满120条,即可获得互助社社员资格成为VIP1社员。为了提高社员参加互助社的积极性,让其有利可图,交纳的880元分配方式为:500元给推荐招募社员的人、200元给省级分社、100元用于给代招募社员的奖励金、80元作为互助社的日常开支,实际该180元暂存到他的个人账户上。一元等于一积分。VIP1社员招募一名社员可获得500元积分,当积满2000分时,将2000积分捐给上层第四、六、八、十层社员每人500分,即可升级为VIP2社员。VIP2社员有机会获得其下层第四、六、八、十层社员每人500元积分,当积分满2000分时,将2000积分捐给上层第六、八、十、十二层社员,即可升级为VIP3社员。VIP3社员有机会获得其下层第六、八、十、十二层社员每层一人500元积分。VIP3社员有资格将获得的积分转化为现金并申请提现。发展社员按照二叉树模式往下发展,最终得到理念中设计的340万元。每名社员交纳880元是由他确定的,因为互助社提供给社员的服务值880元。

加入互助社的步骤是:打开互助社网站,网站上有操作流程,按照操作流程,首先要注册成为临时社员,然后通过第三方易*支付平台代收880元、或直接银行汇款到户主名为徐*的银行卡账户,成为互助社正式社员。徐*是他在北京开洗浴中心时的收银员,他让徐*用她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由他使用,他是实际持卡人。

互助社成立后,吸收社员交纳的钱,除了返还社员及省级代理、投资建网站、互助社日常开支等,另有七十多万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互助社没有向社员提供宣传的服务,因为互助社还在前期运作中。互助社宣传的“农联一卡通”,是在互助社*行对接后,可以用此卡在银行透支,并于将来在互助社开办的商店刷卡、消费、积分、打折。但“农联一卡通”并未办理,与银行谈判是在互助社招募社员完成之后的工作。省级分社大概成立了河北、海南、河南、广东、广西、跟贵州分社。

张*是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他工作。互助社具体工作流程是她策划的,他委托的张*招聘互助社员工。省级分社开始是由张*负责接待,后来刘*到互助社后就由刘*接待了,刘*到互助社以后接替张*办公室主任职务,负责人员管理,招聘员工,行政管理和互助社的日常工作。

3、同案张如颜供述,她于2010年3月7号左右到何*的“北京九*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3月15日“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立后,她任该社办公室主任,负责互助社行政管理、人员招聘、客服并协助何*工作。刘*、董*、石*、贾*、武*是她招聘的。互助社是国推办批准成立的,互助社成立后,国推办就不管了,由何*经营。她开始不知道互助社的经营模式是违法的,到2010年4月底5月初才知道互助社是违法的。2010年4月28日刘*从她手中接管了办公室主任工作后,何*给了她进入互助社网站后台的用户名及密码,让她把涉及社员信息、省级分社人员信息,发到互助社网站上。她可以浏览到互助社网站后台的推荐图、管理图、网站管理的内容。因她和董*、张*在一个办公室,她听到何*教董*怎样审核社员、教张*怎样查看后台、易*支付操作、提现。她通过浏览互助社网站后台推荐图、管理图的三级十二层社员模式,对比她从百度上搜的一些传销资料和何*让她在网上搜集删除的一些攻击互助社的言论,及社员一层发展一层,可以达到340万这些言论。她晚上告诉其丈夫,她丈夫说这是传销,不让她干了。她打算干到5月底就不干了,但这一个月没干完就出事了。她在互助社挣得不到三个月的工资,共1.4万元。

互助社成立后有人去咨询,4月中旬之前由何*接待,4月中旬至5月初由她、客服、何*接待。有社员来人咨询和电话咨询时,她们首先介绍互助社的简介,是由国推办指导成立,怎样给农民提供服务,怎样让农民致富。通过攒积分或直接4000元就可以发展到VIP3级别,攒积分就是拉人头,拉人头越多,积分就越多。

互助社的服务器在郑州托管,协议是她签的,是儒脉公司给她传真的,因为她们互助社的网站被黑客攻击了,正好何*出去了,她就签了。“农联一卡通”是何*提出来并确定名字的,是何*将天津天狮的银行卡图提供给她,她改成“农联一卡通”样图,共改了两张。“农联一卡通”和一般的银行信用卡功能一样,可以小额贷款、可以积分,在互助社将来成立的全国各地土特产连锁超市可以用此卡打折、积分、回馈。

4、同案刘*供述,她是2010年4月28日通过中华英才网招聘到“九州*限公司”面试,第二日正式上班。在互助社上班期间协助何*工作,负责“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的办公室行政工作,任互助社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人员管理、招聘员工、行政管理等一些日常工作,还兼职何*的司机。张*是原办公室主任,她到互助社工作后接管了张*的工作。她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制定了互助社工作人员守则及考勤制度,并招聘了郝*、舒*两名员工。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是九州*限公司的主要业务,由何*全权负责运营。加入互助社成为社员只需要交纳880元,其中500元给上层社员,200元给省级分社,180元留给互助社。社员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VIP1、VIP2、VIP3,到VIP3级别就可以提取现金了。互助社宣传最终可以得到340万元。上述内容在互助社的前台网站上都可以看到。上述返利内容是她刚到互助社时由张*告诉她的,因为她刚到互助社应聘时,询问互助社是做什么业务的,张*就把上述吸收社员返利的内容告诉了她。之后,她又在互助社网站上仔细的看了看对上述模式的介绍,便于她熟悉业务,开展工作。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名义上是服务三农,实际是吸收社员,进行传销。互助社除了吸收社员传销外,没有开展其他业务。

互助社共成立了七家分社,分别是:河北省份社,社长李*;海南省分社,社长吴*,但是以其妻子屠*签订的合同;贵州省分社,社长蔡*;广东省分社,社长罗*;河*分社,社长杨*;四川省分社,社长宋*;广*分社,她不知道谁是社长;张*想成立山*社,但没有交齐钱,山*社没有正式成立。只要交钱就能成为分社社长。省级分社来人先有前台接待,然后把人领到她这儿再谈,谈好后,她与何*联系,然后签订协议。她签订了四份省级分社协议,包括与蔡*签订了贵州分社协议、与宋*签订了四川分社协议、与杨*签订了河南分社协议、与张*签订了山*社协议。其中成立贵州分社是她和蔡*谈的,其他的都是何*谈好后,由她签字。

互助社成立后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服务,只是这样宣传的。农联一卡通只是一个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她每月工资是4000元。何*被抓后互助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表是她做的。

5、同案邓*供述,她加入互助社是李*推荐的,她把她的名字、银行账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告诉李*,李*帮她注册了三个社员号,分别是a81000、A8101、A81010。她加入互助社时没有交钱,是用她下线社员加入后返还她的电子币抵顶了她应交的社员费。2010年5月份,她和刘*、刘*等六人一起到北京的互助社,何*给她们谈了互助社的情况。成立广西省分社交了20万元,是由广*社的二十几个社员凑的,其中她拿了3000元,等广西省分社挣钱了,再按照成立分社时出钱的比例分配。广西省分社社长是刘*,副社长是刘*,当时有人喊她为主任,但她没有看到任命她为主任的文件。广西省分社的办公地点在广西省南宁市水晶城租的房子。她现在是VIP3级别,她发展下线大概有300多人,具体数网站后台上有记录。返利多少钱她现在记不清楚了,返利的钱是通过易*支付平台转到她的银行卡上的。

6、同案刘*供述的情况和同案邓*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并供述其在网上一共注册了三个社员,分别为A8115,A8115A,A8115B。

7、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省级分社合作协议、决定、任命通知载明,协议签订于2010年4月30日,决定成立广西分社的决定于2010年5月6日,刘*的任命书于2010年5月4日。

8、中国农业*河**分行出具的刘*的账号为6216的银行明细载明,2010年5月17日和18日分别存入款项为450元和900元。

9、互助社通过易*支付平台出款记录(汇总)载*,2010年5月18日,互助社向刘某甲农业银行账号为6216上转款1350元。

10、网上生成的刘*甲代号管理图载明,a8766为VIP3会员,其注册会员左为91,右为81。A8766a为VIP1会员,其注册会员左为54,右为36;a8766b为VIP1会员,注册会员左为37,右为43。

11、刘*甲下线社员姓名与ID对照表载明了刘*甲发展下线的具体成员姓名。

12、同案张*对被告人刘*的辨认,有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在卷。

13、证人钱某证明其通过刘*介绍注册了一个互助社会员。

14、证人高*证明其没有在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上注册会员,其身份证曾借给过单位同事。

15、证人刘*乙证明其通过王*介绍成为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会员,并发展了三个朋友参加,分别为代丽红、代*、戴*。

16、证人李*甲证明其通过朋友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为了会员,没有发展会员。

17、证人温*证明通过朋友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为了会员,没有发展会员。

18、证人王*证明,其出差期间有人给其推销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其就将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给了推销的人,并给了那人1800元钱,用于注册会员。

19、证人于某证明其通过其妹妹于丹介绍参加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为了会员,没有发展会员。

20、证人周*证明其通过朋友王*介绍参加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成为了会员,没有发展会员。

21、证人俞*证明其通过山东朋友刘*介绍参加的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其发展的会员有其老婆钱某和朋友张*。

22、梁*证明其通过卢*介绍参加的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没有发展下线。

23、证人信杭春证明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借给了其朋友魏*用于注册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会员。其没有参与。

24、证人朱*证明其通过魏*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没有发展下线。

25、证人魏*证明其通过庞*介绍加入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并借用了朋友信杭*的身份证复印件加入了一个会员,还发展了朋友朱*也参与了。

26、证人郑*证明其没有参加过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其包被抢过,内有身份证、银行卡。

27、证人赵*证明其通过李*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没有发展下线。

28、证人蓝*证明其通过朋友在网上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并注册了三个会员。

29、证人金*甲证明其曾将身份证借给魏*用于参加什么项目,其没有参与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魏*也没有给她说。

30、证人许*证明其通过网上注册了一个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会员,没有发展下线。

31、证人袁*证明其女儿李*没在家。

32、证人叶*证明本村村民李*常年不在家。

33、隆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该辖区李*、李*二人长期不在家。

34、证人李*乙证明通过朋友张*介绍加入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没有发展下线。

35、证人唐*证明其没有参加过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可能是其前妻韩君或者是其儿子唐*用其名字参加的。

36、证人陈*证明通过朋友王*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没有发展下线。

37、证人刘*证明通过朋友王*介绍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注册了三个社员,分别为我老伴陈*、朋友赵*、席*。

38、证人李*丙证明其通过网上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以其自己的名义和其妻子李*的名义各注册了一个会员,没有发展下线。

39、证人金*乙证明其通过老乡参加了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以其自己和其妻子的名义各注册了一个会员,没有发展下线。

40、各地公安机关均出具证明,证明下列人员长期不在家中,无法联系:王*、侯*、罗*、张*、顾*、陈*、戴*、钱*、陈*、朱*、罗*、罗*、张*、曾平、韦*、梁*、于*、石英、金*、金*、皇*美善。

41、珲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载明,经了解金*,金*表示其侄子金*曾借用其身份证参加过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其没有参与。

42、磁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本院(2011)磁刑初字第46号、(2013)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郭*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3、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2月24日,东阳市公安局吴宁派出所民警马*、楼群将刘*甲抓获。

44、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刘*甲已将1350元上交到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45、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载明了被告人刘*的基本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参加“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网路传销模式,任广*社社长,对分社的发起、指挥、决策、操纵等发挥重要作用,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同时以网络推广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升级为VIP3社员,发展下线社员较多、有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有理,公诉机关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刘*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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