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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组织人、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加入了“明明商”传销组织,同年9月开始在尚义县发展“明明商”成员,被告人刘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每名加入者缴纳4010元,以“一拉二”的形式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尚义县共发展60余人加入“明明商”,传销层次最高达到七层,收取传销费用20余万元,造成直接损失数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等证实其指控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由于自己不懂法,又没有工作想赚点钱也帮朋友赚点钱,就介绍朋友加入并发展下线,最终给亲朋好友造成了损失,她会继续赔偿人们的损失。请求考虑她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给于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国明明商”(以下简称明明商)是一个假借民间资本互助、谎称国家承认的全民借助银行为名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明明商”在无服务、无产品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方可加入传销组织,通过“生根发芽”和“组环”等发展下线的形式逐步发展传销人员,非法获取利益。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山西省太原市加入了“明明商”传销组织。同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尚义县宣传“明明商”称:每名加入者缴纳4010元入会费,再发展两名下线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在刘某某的宣传、组织下,先由常*甲、杨某某出钱加入了“明明商”,而后又逐步发展了张*、张*、常*乙等六人加入了“明明商”。加入的成员为获得刘某某宣传的高额返利,以“一拉二”的形式继续发展下线,使加入“明明商”的人群不断扩大。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尚义地区的“明明商”填表、收集会员信息资料、收取费用等工作,每月按时将本月新发展成员的资料、资金送到山西省大同市“明明商”总商会。截止2012年3月,尚义县共有60余人加入了“明明商”,传销层级最高达到7层,收取费用20余万元,造成损失10653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取利益3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行和传销成员联系退还了部分资金,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姚*、张*、丁某某等30人证实,他们分别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通过刘某某或者朋友介绍加入了“明明商”,当时宣传每人交4010元,再发展两个下线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他们都交了4000元,大部分人没要资料,刘某某负责收集身份证复印件,收取入会费、发银行卡等工作。但他们入会后,除个别人外,大部分人都没有得到返利也没有退还入会费。证人高某某、林某某、李*等五人证实,是亲朋好友用他们的身份证加入的“明明商”,他们当时不知道也没有出过钱。2、尚义县公安局扣押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证实被告人登记入会人员情况和提供虚假银行卡情况。3、尚义县公安局扣押的“明明商”宣传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尚义县宣传、组织、发展“明明商”情况。4、尚义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最高层级达7层,发展成员60余人,收取费用20余万元,损失106530元。5、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6、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提供的收条、证明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退还了部分传销成员的资金并获得了谅解。7、尚义县公安局南壕堑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加入“明明商”后,以该组织系国家承认的全民借助银行为名,积极宣传、组织他人参加其中,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一拉二”的形式发展下线,收取入会费,骗取他人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最高层级达7层,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定罪处罚。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还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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