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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郭*、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齐*自称“香港*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互联网工具以经营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要求参加者购买网络电话、网络理财产品等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加入次序、介绍关系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在数月时间内,齐*主导的传销组织已经形成上下多个层级,参与人数上百。被告人齐*以经营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齐*辩称,我对法律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一直认为自己所做的是电子商务,不知道是传销,现在很后悔,知道违法了,愿意接受处罚。在我QQ群里有七八十个人,但是存在有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返利,一个人申请两三个QQ号,真正参加的应该有三十多人,我只发展了两个人,一个网名为“漂流”,另一个记不清了,均未见过本人。我认罪,以后不再接触传销了,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辩护人梁某某提出,被告人发展的会员都是通过QQ群发展的,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存在一个人多个账号,具体参加的人数是三十多人,被告人的投资也没收回,也是受害者,被告人齐*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起,被告人齐*自己建了个网站并从网上搜了一个“超值话费充值软件”,以“天*(香港)国际*限公司”的名义,卖超值话费充值软件,要求每人最少交300元,最多交5000元即可成为会员,加入者购买、使用该软件产品,交钱越多使用该产品的费用越少,同时规定每个会员可以再发展会员,会员可以从新发展的会员所交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并在网上的QT房间内经常宣讲让会员多介绍新会员购买自己的网络电话。其发展名为“漂流”的会员系第二层级,“漂流”发展名为“优秀”与“紫水晶”的会员系第三层级,名为“优秀”与“紫水晶”的会员还发展了其他新会员,新会员再发展新会员形成多个层级关系;2014年3月起,被告人齐*加入香港的“中华*基金会”并将该基金会推出的一款名为1%的理财产品推销给其经营的网络电话会员。被告人在经营上述产品期间还推出多个理财包虚拟产品,并按照购买数量给会员相应分红。自2013年9月起,被告人以购买网络电话、网络产品的名义吸收会员,根据被告人自己的记录和“爱心中国梦精英群”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该群群主为“雄鹰”即本案被告人齐*,管理员为“紫水晶”、“漂流”等五人,其他成员达72人。被告人齐*要求他人购买网络电话、网络理财产品等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加入次序、介绍关系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构成完整的传销体系。

以上事实,由被告人齐*的户籍证明、供述与辩解;账户交易记录、查扣的笔记本复印件;证人高某某、杨某某、耿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元氏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自己设立的“天*(香港)国际*限公司”及其加入的香港“*心基金会”两个单位的名义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购买无实物的网络电话、网络理财产品等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发展他人参加,形成多个层级,参加人数众多,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组成完整的传销体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10000元被告人齐*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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