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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滨港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XX撤回上诉。

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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