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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李*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合,听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5月,被告人李*注册成为江西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的会员,该公司以其所谓的“BMC模式”能给加入者带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参加者缴纳保证金,从而成为该公司各个层级的渠道商,通过各级渠道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大肆敛财,进行传销活动。

2010年6月,被告人李*缴纳保证金后成为精彩生活公司的二级渠道商。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李*利用精彩生活公司的传销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的资格,并领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李*在该公司的级别为特区诚信渠道商户(第三高级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经鉴定:被告人李*推广(即发展下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为99.95%,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2571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西*管理局文件、被告人李贵合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及部分下线人员结构图、江西精*有限公司网站个人业绩报表及当月返利详细表、中*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中*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李、刘一、唐*、陈*、宋、魏一、于一、陈*、冯、刘*、王*、白*、刘*、孙*、白*、李*、孙*、周一、孙、曹、李*、孙*、张*、高、王*、董、石一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及江西*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说明材料、调取证据清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的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所得赃款应予追缴。

原审被告人李*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行为媒体曾做过宣传是合法的。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李贵合不是组织领导者,也没有引诱参加者。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对上诉人李贵合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利用精彩生活公司的传销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的资格,并领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4月9日,上诉人李*在该公司的级别为特区诚信渠道商户(第三高级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诉人李*推广(即发展下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为99.95%,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25718.35元。上述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15日,公安*侦支队接到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提供线索,李*涉嫌在天津参与江西精*有限公司组织的网上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达3级30人以上,对此立案侦查,当日将李*抓获归案。

2、证人李*,证实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父亲李*用其身份证在某个网站注册一个电子商务,具体情况不明。

3、证人刘*,证实其以前邻居李*介绍其了解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其上网注册填上李*女儿李为邀请人,但其没有投入钱款。

4、证人陈*,证实2009年6月份,其通过干出租汽车司机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以妻子宋的名义注册的精彩公司会员,花21万元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负责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的代理。其获利32000元。

5、证人魏一证言,证实其从网上查阅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王*、李*、张一都给其做过介绍,并推荐其为渠道商户。其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渠道商。其在网上购买2000多元货物,现在是三级渠道商户。

6、证人于一证言,证实2010年10月通过李*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普通用户。然后听了李*、王*他们租用的地方讲的几次课,觉得有道理。其交纳4万元保证金,由李*帮助办理,做担保,其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李*、王*。其发展了于二、于三。马是其直接下级,不知是谁安排的。后来这些人都发展了渠道商,共计3000多人。其参加过五、六次推介会,都是李*组织的。

7、证人唐*,证实精彩生活公司设立、运行模式。

8、证人徐初证言,证实其参加精彩生活公司及公司运行模式。

9、证人张*,证实张*向其介绍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上买东西便宜,还给返利。后其参加推介会听课,知道了BMC模式。后来李*也介绍其加入精彩生活公司,并用其身份证替其注册了会员,其给了李*7000元,成为李*直接下级渠道商。其直接向孙一推广精彩公司,并发展孙一为其下级渠道商。

10、证人陈*,证实其通过王*介绍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的,后张*介绍其去参加招商会,其和王*都是张*的下级渠道商。其缴纳了7000元的保证金注册成合格诚信渠道商。

11、证人孙*,证实其通过张一介绍注册精彩生活公司会员,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张一将其安排在朱的直接下级,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

12、证人陈*,证实其同学孙一找其借过身份证,当时孙一说是用其身份证可以在网站上注册用户名,可以办理各项业务,可以买卖商品。

13、证人冯*,证实其在网上了解到太平洋100直购网站,其汇款70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后来听说其上级是张*、李*、王*。

14、证人王*,证实其是张*的妻子。其通过张*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由张*用其身份证注册会员,具体由张*负责操作,其不清楚具体情况。

15、证人范伟证言,证实其经张*介绍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合格诚信渠道商,并缴纳7000元保证金。后张*使用其账户发展他人,其变成五级渠道商。其上级是孙*,孙*上级是朱,朱的上级是王*,王*的上级是白*,白*的上级是张*。张*在其下面安排了一个人是张*。

16、证人朱*,证实其不清楚精彩生活公司的情况,其妻子刘*使用其身份证注册了这个公司的会员。

17、证人刘*,证实其2009年通过王*知道的精彩生活公司,其一次性缴纳70000元保证金,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是用的丈夫朱的身份证注册的。

18、证人王*,证实其2010年从网上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缴纳7000元保证金注册成为五级渠道商。当时没有上级,后来查询知道是张*,下级是谁不知道。

19、证人段证言,证实其通过郭*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使用亲属的身份证总共注册了九个账户,其缴纳7000元的保证金。郭*的上级是张*。其推广的人作为其下线,苗也给其安排了几个下线,其名下总共有20多人。

20、证人白一证言,证实其2010年通过李*介绍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注册成为会员,缴纳了11万元,成为特四级渠道商。后李*退给其11万元,其退出了公司,以后的事情就是李*操作了。

21、证人刘*,证实其通过丈夫孙*等人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缴纳14万元注册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网上自动提示了一个上级联络人员是张*。

22、证人孙*,证实其通过张*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后注册成两个账户,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和同学陈*的身份证。缴纳11万元保证金,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后来发展成特二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张*,下级是苗、郭*(其丈夫)等人,这几个人后面还有2000多人。

23、证人白二证言,证实其经白一介绍注册了精彩生活公司网站,成为会员。后介绍高加入。

24、证人刘*,证实其通过张一介绍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会员。

25、证人李*,证实2011年初经李*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后由李*使用其身份证注册精彩生活公司网站。

26、证人王*,证实其经过孙一介绍缴纳4000元保证金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合格诚信渠道商。

27、证人孙*,证实其通过孙*介绍注册成为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会员,后缴纳7000元给孙*。

28、证人苗证言,证实其通过孙*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后由孙*帮助注册成会员,其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其上级是孙*,其用妻子李*的身份证注册成为其下级,孙*又将曹、段安排在其下线。

29、证人刘*,证实2011年6月份,其在孙一开办的“四通驾校”学车时,通过孙一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后由孙一帮助其注册了会员,没有交费。

30、证人刘*,证实2010年7月,其在孙一经营的美容院上班时,经*一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交纳35000元保证金,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户。2010年底其发展了一个叫周一的下级,周一缴纳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周一又发展了岳一,岳*缴纳35万元,成为三级渠道商户,其升级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韩一等二人被安排成为其下级。其得到返利。

31、证人张*,证实2010年7、8月份,孙一、郭一两口子向其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第一次交纳7000元给孙一两口子,第二次交纳28000元。由孙一办理,其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其没有得到返利。

32、证人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其最初通过郭*介绍,后又上网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其交纳40000元,公司贷款给其30000元,其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李*,李*的上级是郭*。其得到返利2000元。

33、证人周一证言,证实2010年底,其通过网友刘*了解到精彩生活公司,其在2011年春节后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其上级是“羽扇豆”,再往上是刘*。其累计消费2000余元。

34、证人岳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其帮助儿子周一注册精彩生活公司会员并交纳保证金。2011年5、6月份,其自己交纳175000元保证金成为三级诚信渠道商。公司安排由孙一办理的。其消费2000多元,没有得到返利。

35、证人孙*,证实2010年10月份左右,其通过驾校教练郭*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其交纳35000元保证金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其参加过三次培训及推介会,后其要求退出,郭*退还20000多元,还有8000多元没有退还给其。

36、证人郭*,证实2010年7月份,其妻子孙*听张*夫妇介绍的精彩生活公司。其妻子孙*交纳11万元并贷款10万元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2010年9月,其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后其追加保证金4万元并贷款3万元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户,又因为其推广发展下线,级别上升到特二级诚信渠道商。其上级是孙*,孙*上级是张*。

37、证人曹*,证实2010年7、8月份,其在孙一、郭一两口子经营的驾校学车时,听见郭一、苗说过精彩生活公司,后其自己注册,交纳7000元成为苗妻子李*的下线。

38、证人李*,证实其丈夫苗用其身份证注册了精彩生活公司会员,其不知情。

39、证人孙*,证实2010年12月份,其通过姐姐孙一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其注册时写上邀约人郭*,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其下级有妻子刘*等人,其自动升级为二级诚信渠道商户。

40、证人张*,证实2010年7、8月份,其通过孙一介绍了解精彩生活公司。其注册在孙*的下级,其交纳7000元保证金。2011年3月,其交纳4万元并贷款3万元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其推广发展了王二为下线。

41、证人高证言,证实2010年7月,通过别人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通过李*帮助在网上注册会员,交纳7000元成为合格渠道商,其是冯的下线。

42、证人王*,证实通过张*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注册会员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其是张*的下级。

43、证人董*,证实2010年8月,其通过表妹孙一介绍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孙一帮助其注册成为会员,安排在孙*的下一级。

44、证人韩*证言,证实2010年4、5月份,其通过小广告了解了精彩生活公司。后去南昌市参加了招商会,注册会员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2010年12月,其交纳40000元并贷款30000元保证金后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3月其又交纳35000元成为二级诚信渠道商户。然后又在网上开店,成为特二级诚信渠道商户。其发展下级会员9名。其上级是韩三、吴、白*、张*。李贵合给其从公司贷款时进行过担保。

45、证人石一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朋友张*向其推荐精彩生活公司。后其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合格渠道商。张*是其上级。

46、江西*管理局文件《关于对江西精*有限公司经营行为的定性答复》,证实精彩生活公司定性为传销。

47、江西*定中心出具的《李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及部分下线人员结构图,证实其属于特区诚信渠道商。下线人员有:张*、李*、韩*等3人;次级下线人员6人;其他下线人员15965人。获利1725718.35元。

48、精彩生活公司网站个人业绩表、返利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网页截图资料、授权书、保证金收据等书证,证实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在精彩生活公司网站经营活动情况。

49、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参与传销人员的开卡信息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网页截图资料、授权书、保证金收据等情况。

50、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及江西*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说明》,证实精彩生活公司电子数据库相关经营账目数据情况。

5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贵合基本身份情况。

52、上诉人李贵合供述,2010年6月,张*、么向其介绍精彩公司网站。其注册成为精彩公司网站会员,并使用妻子黄一、女儿李、姐姐李*、李*的身份证号登记注册会员,还购买的白*的县级代理商资格。现在黄一成为一级诚信渠道商户,李成为特区级诚信渠道商户,李*成为大区级诚信渠道商户,李*成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白*成为一级诚信渠道商户。其上级是王*,王*的上级是么,么的上级是张*。其直接推广的有张一、刘*、李*。间接推广的有于一、宋、李*、周二、崔*、马、白*、孙*、孙*、李*、陈*、陈*、魏*、李*。其保证金还差10多万元没有返回。其在网站上消费了10多万元,其得到返利大约100多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贵合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李贵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贵合组织张*、刘一、于一等人加入精彩生活公司网站,组织人员培训,其自身级别为特区诚信渠道商户(第三高级别),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推广(即发展下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为99.95%,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25718.35元,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务院于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活动违法;全*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有关媒体对精彩生活公司虽曾作过宣传报道,不影响本案成立。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量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贵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贵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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