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被告人高**、张**赌博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高*(已判刑)介绍,加入“资本孵化”传销组织,后伙同李*、李*、赵、孟1(均已判刑)在北京市怀柔区、密云县,河南省郑州市等地,通过介绍他人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成为该组织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参与该组织的会员达3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被告人高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租房、宣传等工作,共计获得返利人民币10余万元。

被告人高于2015年6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的供述,证人李*、李*、赵、孟*、李3、魏*、邢、李*、郭、韩*、孟2、贾、韩2、田、杜*、李*、张*、徐、崔、刘、张*、魏*、张*、任、曹*、纪、朱、吴、王*、王*、王*、金、杜*、杜*、韩*、王*、张*、曹2、韩*、周、张5、张*、陈、穆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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