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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X雪在安徽合肥、天津等地租住房屋,以“阳光工程”、“资本运作”、“虚拟经济”为借口采用三阶八级制拉人头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凡新加入人员每人收取入门费49160元。为提高自己的级别,获取更多的分红,被告人刘X雪将其连襟米X生(已判决)及朋友王X平(未查实)发展成为自已的下线,后米、王又各自发展下线。经查证,截止2013年7月,被告人刘X雪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人数达33人。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雪组织、领导以所谓的“阳光工程”、“虚拟经济”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雪在庭审中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X雪在安徽合肥、天津等地租住房屋,以“阳光工程”、“资本运作”、“虚拟经济”为借口采用三阶八级制拉人头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凡新加入人员每人收取入门费49160元。为提高自己的级别,获取更多的分红,被告人刘X雪将其连襟米X生(已判决)及朋友王X平(未查实)发展成为自已的下线,米X生先后多次发展下线。经查证,截止2013年7月,被告人刘X雪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人数达33人。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本庭主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韩X莲询问笔录内容为韩X莲没有参加过资本运作的传销活动,是其丈夫米X生用她的名字发展过下线,米X生是2011年参加的传销活动,2012年才听米说用她的身份证顶了下线,本人也没有去过合肥或者天津,米X生的上线是其妹夫刘X雪,发展了几条下线不知道。

2、郎X红讯问笔录证实:2011年4月米X生叫上郎X红去安徽合肥见到米X生的连襟刘X雪,听人给其讲课,郎说这是传销,米X生说不要轻易下结论,此后三、四天有不同的人给其讲课,还带上他到各个小区、出租房看别人讲课的情况。回繁峙后,刘X雪打来电话问参加不,考虑到有米X生,而且随时可以全额退出,就加入了该组织。入门费49160元郎X红汇到刘X雪的建设银行卡。该组织分三个等级,三星、四星和五星,三星又包括三1、三2;四星包括四1、四2、四3;五星包括五1、五2和五3。只要缴纳49160元入门费就是三1,发展一个人就升为三2,可分红5624元。上四1有两种分红模式,如果本人再发展一个人加入还是分5624元,如果是发展的下线又发展了一个人,本人就可以分7752元。如果下线底端再有一个人加入,就可以上升到四2,可分红2394元。四2时如果下线再拉入一人,就升到四3分1596元,如果此时发展的人员总数包括本人在内达到19人,并铺三条线路,就可以升至五1。上到五1发展的人数够20人时就可以分10764元。当直接下线上升到五1时可以上升到五2,分红10500元,如果再有人上升到五1的话,本人就出局。五1负责入门费的收取和分红的发放。郎X红加入后直接发展了席X喜、张X成(二人入门费均打到刘X雪帐上),还以其妻子张X娥的名义也铺了一条线。席X喜下面有杨X文、魏X立和李X娥(席之妻,实由其操作);魏X立发展了李X、李X恩和魏X蕾。张X成发展了徐X,还有些郎X红不清楚了。郎X红成为五1时入门费打到他办理的建行卡上,给李X这条线上的人分红。

3、询问席X喜证言证实:2011年4月郎X红让席X喜一起去考察机械设备,带着他去了安徽合肥。到了后郎就引他去了刘X雪家,听到一个女的讲“资本运作”。5月底席X喜交了入门费49160元(由郎X红直接打入刘X雪帐户上)加入该组织,后发展魏X立、杨X文(入门费均打到刘X雪在合肥开设的帐户),为了升成五1,通过“补单”方式以其妻李X娥的名义交了入门费(给了当时的五1郎X红)。2012年3月席X喜升成五1,收取新人梁X年、贺X恩、郭X树每人49160元入门费,钱都打到其在天津办的卡上了。同时也负责办理退还本金。“资本运作”活动没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就是靠发展会员运转。魏X立后来发展了李X,李X发展了何X卿、李X生;杨X文发展了郑X国,郑X国发展了张X国,席成为五1时,包括本人在内一共二十三人。期间领过多少工资因为级别不断变化,他也不清楚。2012年6月席X喜从活动中撤出来。

4、魏X立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魏X立与席X喜一起至安徽合肥见到郎X红、刘X雪,还有几个外地人,听这些人宣传项目,2011年7月24日魏X立将入门费49160元交给席X喜,由席从繁*设银行汇给了刘X雪,后魏发展李X、李X恩,级别是四3,挣过五万左右工资。为了上五1,2012年1月29日魏X立把女儿魏X蕾补在第三条线上,入门费汇给郎X红。报案时向公安人员提供两份中*银行存款凭条,户名是刘X雪、郎X红,金额为两笔49160元。

5、李X恩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11月份,魏X立将李X恩带至天津领着他去听课,内容是说这个工程是国家阳光工程,每个人只要交纳49160元的运转资金就能参加,发展下线就能领到工资,中途可以随时退出取回本金。李X恩从繁*设银行给郎X红帐户上汇了49160元,2012年冬他想退出,魏X立以各种理由推诿,没有退出来,钱也不给退。期间,魏X立发展的下线杨X文给了李X恩,他自己能上更高的平台,同时李X恩也可以领一次工资5624元,工资是郎X红给发的。报案时向公安人员提供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2011.11.30),户名是郎X红,金额为49160元。

6、杨X文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两份:2012年3月魏X立找到他把他带到天津听课,3月4日杨X文从繁*设银行给郎X红帐户上汇了49160元,2012年11月份他想退出,魏X立一直推诿,没有退出来,到报案时钱也没有退回来。期间没有发展过下线。报案时向公安人员提供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2012.03.04),户名是郎X红,金额为49160元。

7、李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4月16日笔录内容为:2011年9月10日李X和魏X立相跟去了安徽合肥,听完课后觉得能做,就从建行给魏提供的帐户上打了49160元,然后他就开始找人做宣传,先后发展了何X庆、李X生。这个团队转到天津为了凑数李X就让他妻子王X娥也加入进来。2012年2月份李X在天津租住的房子接待了贺X恩、梁X年、李X梅、杨X红。何X庆发展了张X恩、贺X恩;张X恩发展了郭X树;另一条线李X生发展了刘X明、刘X明发展了赵X元、赵X元发展了周X智;第三条线王X娥发展了杨X红、李X梅;杨X红发展了李X平、李X梅发展了梁X年。何X庆、李X生入门费打到魏X立提供的刘X雪的帐户了,王X娥、李X梅的打到了郎X红的帐户了,其他人的不太清楚。一共领了多少工资准确数字没计算过,李X和其妻的投资基本拿回来了。

2013年7月11日笔录内容为:李X以妻子王X娥的名义铺了一条线,实际是他在操作。只要有人加入并缴纳投资,然后按照岗位标准分红,拉的人越多,获利就越多,该工程没有具体建设项目或者实物交易。

8、李X生、刘X明、赵X元、周X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李X找到李X生以和他一起去合肥看点工程为由,将李X生带至合肥听课,2011年10月15日李X生去建行给刘X雪的帐户汇款49160元正式加入该组织。李X生发展刘X明,刘X明发展赵X元,赵X元发展了周X智。李X生总共领了7200元工资、刘X明领了6994元、赵X元领了5624元,周X智没有下线没有领过,于2012年春节问赵X元要回当时交的入门费。赵X元的入门费打到郎X红的建行帐户上了,周X智的打到了郎的农行帐户上了。

9、何X庆、张X恩、郭X树、贺X恩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何X庆经李X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县建行给刘X雪的帐户汇款49160元的入门费,后何X庆发展了贺X恩,贺于2012年5月26日向席X喜账户汇入门费;李X发展的张X恩因李X三条线已铺满,就把张X恩排成了何X庆的下线,张X恩是2011年12月29日将入门费汇到了郎X红的帐户,张发展了一个下线郭X树,领到分红5624元;郭X树于2012年4月16日通过天*银行向席X喜帐户汇的入门费,到9月份要求退出,席X喜等人互相推诿,没有退出来,钱没拿回来。

10、刘X才、金X壁证言均证实:二人均证实经何X庆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交了入门费,没做几天就退出来,交的钱都退还了。

11、王X娥2013.04.16报案材料内容为:2012年元月我丈夫李X介绍投资49160元在二年半能挣520万,不愿做或做不下去可以全额退款。经过认真考虑,可以试做一下。于2012年元月29号把49160元整打到了郎X红名下(当时他是大管家,岗位51),可到了8月份当时的51席X喜已跑不管了,按规定51跑了52、53修补,可直到现在无人问津,故报案。当日询问笔录内容为其和“丈夫李X被郎X红骗了49160元,具体是李X操作的,就是填了个她的名字,别的情况什么也不清楚”。

12、杨X红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2月份杨X红*X介绍去天津听课,听了宣传后就有了投资意向,2月27日杨X红从繁*行往郎X红的建行卡上打了49160元。同年3月份杨X红介绍李X平加入,领了5624元工资。

13、李X平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李X平堂兄李X和他的妻子王X娥在天津“阳光工程”有入股,2012年3月初的时候,他们和杨X红、李X平聊这个事,说挺挣钱,有意入股的话就去天津听听课。杨X红就去了回来说能做。3月底李X平去天津听了两三天就将入门费打到郎X红帐上,是杨X红的下线,杨X红的上线是王X娥。李X平没有发展过下线。报案时向公安人员提供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2012.03.27),户名是郎X红,金额为49160元。

14、李X梅、梁X年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3月份王X娥和她说天津有工程让去看看,后她就去了,是郎X红接待的,当时王X娥的丈夫李X也在,李听了三天讲工程运作的课,3月17日李X梅给郎X红的建行帐户上存入入门费49160元。2012年4月份李X梅带着梁X年去天津听课,4月26日梁X年从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席X喜天津开的建行帐户汇入门费49160元,7月底无法联系席X喜,才发现被骗了。李X梅发展梁X年为下线,席X喜给发过5624元工资。李X梅报案时向公安人员提供一份中*银行存款凭条(2012.03.27),户名是郎X红,金额为49160元;梁X年报案时提供中*银行所持卡向席X喜中*银行帐号打款交易信息成功截图及本人说明等。

15、杨X文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国庆节后席X喜介绍杨X文加入“阳光虚拟资本运作”活动,杨的入门费49160元打到刘X雪的帐户上,同年11月他发展了郑X国为下线,郑X国又发展了一个,叫不上名来。他俩加入时间不长就退出来,杨X文没有分红,杨要求退出席X喜以已经发展过两个下线为由,不让退。

16、郑X国询问笔录证实:郑X国经杨X文介绍加入“阳光工程”,后来他发展张X国加入,张X国的入门费49160元是郑X国弄的,两人退出时两人的入门费由杨X文和杨的上线退归,基本是全额退出。

17、张X国询问笔录内容为:2011年11月我随郑X国到合肥,他就带我听课,回来后,我们就商量着试试,我让郑X国给弄49160元,连他的一起给汇到一个帐号内,等了大概一、二个月,郑X国说不行,我们就决定退出,拿到钱后,钱全是郑X国出的,他全拿走了。

18、张X成、徐X、耿X义、韩X仁、郑X明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6月14日张X成向郎X红的农行卡存入入门费加入郎X红发展的传销网络,先后发展了徐X、耿X义和郑X明三条下线。2012年4月张X成把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所得的红利大约三四万左右退给郎X红退出了该组织。徐X经张X成介绍2011年9月加入,后发展了一个下线韩X仁,分了5624元红利,退出时扣除红利张X成退给他43536元;韩X仁*X介绍加入没几天就退出来了,钱是郎X小以转帐的方式退的。耿X义经张X成介绍2011年秋加入的“阳光虚拟工程”,入门费交到郎X红手里,郎又存入自已的帐户,过了二、三个月耿就退出来了,张X成和郎X红陆续退了他4万元。郑X明2013年正月经张X成介绍加入,大约一个月后要求退出,张X成退归其交的五万元。

19、殷X才自述材料证实2011年3月他通过繁*大队的郑X明介绍,把49160元交给郑,由郑把钱打到郎X小帐户。一个月后他找郑想退出,未果,后通过朋友找到郎X小经过协商在2012年11月底退了他3万元,其余的就不给了。

20、张X东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米X生说有生意让张X东帮着考察一下,张X东就和米一起去了合肥,到了后米让张X东听别人讲“资本运作”,回家二十多天后,张X东交给米X生49160元,成为他的下线。后来张发展了朋友郑X军,入门费是张领着郑在合肥给的米X生现金。2011年国庆节后张X东和郑X军就退出来了,交的钱米全额退归,张X东挣的5000元退的时候扣除了。

21、米X生讯问笔录证实:2011年3月份米X生连襟刘X雪邀其去合肥看看刘经营的洗浴中心,去了之后,刘为其讲“资本运作”,还带他去听别人讲课,鼓动其参加该组织,回繁峙后觉得能做就给了刘现金2万元,剩下的29160先由刘垫付,最后陆续还清了。加入后米X生利用其妻韩X莲的名字顶了本人发展的下线,4月份发展郎X红加入成为韩X莲名下的下线;5、6月份米X生还发展张X东为其下线,张X东好象发展了一个叫郑*军的人,7、8月份加入的,月底就退出去了,汇款、退款都是刘X雪办的。韩X莲的入门费没有出现金,是刘X雪垫付的,后来用分红还的。韩X莲不清楚米X生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以后才知道的,没有参与过,她名下的郎X红发展了席X喜、张X娥、张X成三条线;席X喜下线有魏X立、李X等二十多人,总共发展有28、9人,其中大概有10个人在中途退出。供述中关于“资本运作”组织的具体模式、分红标准以及其他下线参与情况和上述所有证据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认定米X生组织、领导由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三阶八级,人数达32人的传销组织。

22、被告人刘X雪供述2010年10月份我通过怀*的贾X军到安徽合肥搞绿化工程,结果去了贾领上我听别人讲授“五级三阶制”资本运作模式,回来后就交了49160元入门费成了贾的下线。加入后发展了连襟米X生,米又发展了郎X小、郎X小发展了席X喜、席X喜发展了魏X立、魏X立发展了李X,后来的就不清楚了;我还发展过王X平,他也发展过两个下线,都是不久就退出来了。繁峙下线的入门费分别打在我在安徽办的建行卡和邮储卡上,收了多少下线的入门费时间长了记不清了。2011年年底我就出局了。被告人刘X雪供述的资本运作方式和上述证据内容一致,对其供述予以认定。

23、大*公安处平旺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29日6时50分发现旅客刘X雪系山西忻州市繁峙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在逃人员遂将其带回派出所。

24、中国建设*忻州市分行、天*分行分别提供的刘X雪建行卡、郎X红建行卡、席X喜建行卡、中国农业*繁峙分行提供的郎X红农行卡四张卡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6月14日--2012年5月26日期间张X成、刘X明、魏X立、李X、徐X、何X庆、刘X才、杨X文、李X生、张X国、周X智、郑X国、李X恩、金X壁、赵X元、张X恩、魏X蕾、王X娥、郑X明、杨X红、杨X文、李X梅、李X平、殷X才、郭X树、梁X年、贺X恩等人由本人或者他人代替向上述银行卡存入49160元,有本人报案时提交的银行存款凭条和银行提供的存款凭条相印证。

25、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X雪、米X生及郎X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作出认定。

以上所有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X雪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雪加入“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X雪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三阶八级共33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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