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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姚*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姚*、练*、吴*、黄*、林*、李*、吴*、李*、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姚*、练*、吴*、黄*、吴*、李*、陈*甲、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吴*、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郭*等人成立温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司),该公司在网络上建立“中国百业联盟网”作为平台,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名,采用“满500元返500元,满1000元返1000元”、“1.1元返利计划”(即消费满500元的会员每日获得返利1.1元,满1000元每日获得返利2.2元,以此类推,实现全额返还)等超高额返利手段,引诱不特定公众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下单消费,并默许会员虚假消费(即会员只需通过商家上交15%佣金,就可获取全额返利)。又以高额佣金、奖金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会员,以骗取财物,逐步形成多层次的传销组织。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范*、姚*、练*、吴*、黄*、林*、李*、吴*、李*、陈*先后加入“中国百业联盟”,成为商家会员,通过进行虚假消费获取返利和通过发展会员获取佣金,以此进行非法传销。截止案发,被告人范*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399人;被告人姚*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287人;被告人练*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193人;被告人吴*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171人;被告人黄*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158人;被告人林*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90人;被告人李*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52人;被告人吴*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51人;被告人李*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38人;被告人陈*发展包括本级在内有返利的会员达3层,共34人。

案发后,被告人练某、吴*、黄*、林*、李*、李*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姚*、练*、吴*、黄*、林*、李*、吴*、李*、陈*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范*、姚*、练*、吴*、黄*属情节严重。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练*、吴*、黄*、林*、李*、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姚*、练*、吴*、黄*、吴*、林*、李*、李*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异议,但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要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被告人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1、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3、属于从犯。4、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要求对被告人林*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1、主观恶性较小。2、属于从犯。3、具有自首情节。4、具有立功表现。5、属于初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要求对被告人李*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郭*等人成立炬*司,并建立“中国百业联盟”网站,通过该网络平台,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名,推出会员“消费满500元返500元,满1000元返1000元”、“1.1元返利”计划(即至中国百业联盟旗下商家消费满500元的会员每日可获得1.1元返利,满1000元每日返利2.2元,以此类推,实现全额返还)等超高额返利的经营模式,引诱不特定公众通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下单消费。公司同时规定,会员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的商家下单消费后,商家需将消费额的15%上交公司,作为销售佣金,并默许会员可虚假消费(即会员只需通过商家上交15%的佣金,就可获取消费额全额返利)。为扩大加盟商家和会员规模,公司又以高额佣金、奖金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会员,以骗取财物,逐步形成一个多层次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范*、姚*、练*、吴*、黄*、林*、李*、吴*、李*、陈*在明知公司这种返利模式,即通过虚假交易发展会员圈钱的情况下,仍加入成为中国百业联盟网的会员。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范*甲于2011年11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502779,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叶*、卓*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39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姚*于2011年11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393,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叶*、翁*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28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练某于2011年12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358,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吴*、吴*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18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1年12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833,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李*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17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黄*于2011年11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账号为1388,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刘*、吴*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15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林*于2011年12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366,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陈*、周*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8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李*甲于2011年11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甲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382,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李*、冯*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5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吴某乙于2012年3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陈*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580,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田*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5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李*乙于2011年11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王*甲的下级会员,账号为1326,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周*、李*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3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被告人陈*甲于2011年11月在“中国百业联盟”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账号为0513,属商家会员,加入后发展刘*、周*等有返利的下级会员共30余人,层级包括本级在内达三层。

案发后,被告人练某、吴*、黄*、林*、李*、李*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范*、姚*、李*、练*、李*、吴*、林*、陈*、吴*、黄*的供述、中*联盟网页截图证明其明知公司运营模式,仍加入成为中国消费者联盟网站的会员并发展会员的情况。2、证人陈*、李*、吴*、范*、刘*、陈*、金*、吴*、吴*、王*、刘*、王*、周*、吴*、叶*的证言、中*联盟网页截图证明范*等十被告人发展会员及其所发展会员又发展会员的情况。3、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被判决的情况。4、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范*等十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其中被告人练*、吴*、黄*、林*、李*、李*系主动投案,被告人陈*系拘传到案。5、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李*的立功情况。6、人口信息表证明范*等十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姚*、练*、吴*、黄*、吴*、陈*、林*、李*、李*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范*、姚*、练*、吴*、黄*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上述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范*、姚*、吴*、陈*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练*、吴*、黄*、林*、李*、李*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据上,对被告人范*、姚*、练*、吴*、黄*予以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姚*、练*、吴*、黄*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陈*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林*、李*、李*乙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系被拘传到案,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其提出的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要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林*的辩护人、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姚*、练*、吴*、黄*、陈*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管理机构管理。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

七、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被告人李*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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