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吴*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吴*、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2014年1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吴*、笪*及辩护人胡*、张*、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汪*、吴*、笪*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在江苏宜兴、浙江湖州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级别划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在管理模式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上、下二层管理层,上层为总监管理层,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老总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区域长、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并按照上级老总的指示,统筹管理所在地区所有团队(体系)的传销事务;下层为团队总管管理层,由团队内经理级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同时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团队上面设置能力组长、自律组长、经晨组长等职务,并由团队总管兼任。

2013年11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慈溪市,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4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慈溪共计5个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汪*、吴*、笪*所在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72人,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430余万元。各被告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被告人汪*于2013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所属团队自律配合总管、自律总管等,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纪律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22人,累计申购份额4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被告人吴*于2012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所属团队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事宜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2人,累计申购份额2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笪*于2013年1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所属团队能力总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教育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2人,累计申购份额2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70余万元。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汪*、吴*、笪*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吴*、笪*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吴*、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汪*、吴*、笪*均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胡*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二,被告人汪*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汪*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二,被告人吴*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

被告人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其二,被告人笪*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汪*、吴*、笪*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在江苏宜兴、浙江湖州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份至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份至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份至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份至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培养2名直接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培养3名直接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等。在管理模式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上下二层管理层,上层为总监管理层,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老总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区域长、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并按照上级老总的指示,统筹管理所在地区所有团队(体系)的传销事务;下层为团队总管管理层,由团队内经理级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同时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团队上面设置能力组长、自律组长、经晨组长等职务,并由团队总管兼任。

2013年11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慈溪市,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4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慈溪市共计有5个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汪*、吴*、笪*等人所在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72人,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430余万元。

被告人汪*、吴*、笪*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汪*于2013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所属团队自律配合总管、自律总管等职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纪律等事务。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22人,累计申购份额4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2.被告人吴*于2012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所属团队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事宜等事务。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2人,累计申购份额2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80余万元。

3.被告人笪*于2013年1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所属团队能力总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教育等事务。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2人,累计申购份额2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70余万元。

2014年4月28日,经慈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汪*、吴*、笪*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和本院依法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犯陆*的供述,供认:2012年4月中旬,其的表嫂林*红让其到江苏丹阳给其介绍买化妆品的顾客,于是其和林*红一起到了丹阳,其表哥曹*请其到饭店里吃饭,让其抽出几天时间去了解一个生意。后来其大表哥曹*寿带其去走访,每天都有人给其讲这个生意,曹*寿还一直在旁边给其灌输这个投资项目是得到国家认可的。经过4天的介绍,其还是不相信就回去了。后来经过曹*的劝说,其就决定投资了,把69920元钱打到了一个叫曹*梅的帐号里,其还向曹*借了3万元。后来其把其老公胡*和其姐姐的女婿张*喜叫过来发展成了下线。2013年3月份或4月份,其这个组织搬到了湖州,到了10月底又搬到了桐乡。在桐乡的时候,其的份额已经达到了600份,有了晋升老总的资格了。其等人在桐乡只待了半个月,其组织就搬到了慈溪。2014年3月底,曹*寿安排其坐飞机到海南去晋升老总。后来其等人在海南三亚龙悦海景大酒店开会,来了大概30个人的样子,曹*寿和曹*也来了。当时有一个其没有见过的女子给其等人演讲,说其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已经改变了,一代老总没有保底工资,只有发展下线拿提成,一代老总可以从每份投资中拿500元的提成。其发现没有保底工资,就觉得是上当了。本来规定其等人晋升老总以后一个月时间是不能和外面的人见面和沟通的,因为其父亲病危,其就提前回家了。2014年4月13日晚上6点左右,其到了慈溪把上总后的实际情况告诉了曹*寿的下线,14日其回家办理父亲的丧事,15日其等人就报警了。其组织是按照五级三阶制进行管理的,五级就是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最后就是出局制。投资是按照投资份额来计算,份额可以累计,每个人只能投资21份,第一份是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下线的投资份额是累计到上线的份额里的。实习业务员的投资份额是1至2份,组长的投资份额是3至9份,主任的投资份额是10至64份,经理的投资份额是65至599份,老总的投资份额是600份以上。一代老总可以拿下线每份投资380元,二代老总可以拿57元,三代老总可以拿38元,四代老总可以拿19元。其组织内是上一代老总管理下一代老总,一代老总是管理、领导投资体系的,但他不直接出面,由下面的总管直接管理。现在其等人的一代老总是曹*寿,之前是曹*。总管分为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和经晨总管。大总管直接管理其这个投资体系,其他总管要听大总管的,要每天晚上向一代老总汇报工作情况,一代老总有任务安排也会让他去做。现在大总管是张*林,之前是张*,再之前是曹*寿。自律总管是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罚款。现在自律总管是汪*,之前是童某甲。自律配合总管是配合自律总管工作,现在是徐*,之前是汪*。能力总管是管理提升介绍和宣传能力,现在是笪*,之前是张*林。申购总管是管理投资人入股投资的手续,他名下会有账户用来给投资的人打钱投资。现在的申购总管是张*林,之前是其自己。经晨总管是管理老经和老晨活动,现在是吴*,之前是石*。其等人之间一般都用内部电话联系,电话卡是用120元钱买的,是老总发给大总管,大总管再发下来的。其等人一般四五个亲戚住在一起,其中有一个家长,其是住在金山新村,家长是陈*和吴*轮流当的。其现在的级别是老总,份额是628份,其的下线有32人或33人。其的下线是王*和张*喜,张*喜的下线是陆*,陆*的下线是吴*,吴*的下线都是她的亲戚朋友,王*的下线是胡*,胡*的下线都是他的亲戚朋友。其的上线是曹*寿,曹*寿的上线是曹*梅,曹*梅的上线是杨*,杨*的上线是柏*平,柏*平的上线是曹*。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拿到了返利19000元,其发展下线拿到了4万多元的提成。

2.同案犯张*、张*林、房*志的供述,供认其等人伙同被告人汪*、吴*、笪*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赚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3.证人余*的证言,证明:其是在2013年7月份左右经曹*介绍在湖州加入“1040阳光工程”,当时其总共交了69920元,其中120元是电话费,钱是打到陆*的银行卡里的,其中19000元是一个星期以后返还给其的。其现在是经理级别,份额有300份左右。要加入这个组织就要交69920元,其中第一份是3800元,其余20份是每份3300元。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三阶就是晋升主任是一阶,晋升经理是一阶,晋升老总是一阶。其听说成为老总后会有保底分红,经理直接发展下线都有提成可拿。其等人发展下线就是把亲戚朋友叫过来,然后其等人当中会有人和他们讲项目的整个流程,会让他们觉得赚钱挺容易的,一般要听一星期左右,听好以后就随他们自己愿不愿意留下来,一般听好以后90%左右的人会留下来。曹*是其这个体系的老总,曹某根是曹*的上线。老总下面有个大总管,就是协助老总管理其等人,现在的大总管是张*还是张*其不太清楚。大总管下面有4个总管,分别是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和申购总管。自律总管主要是管理其等人不要违反规章制度,现在的自律总管是其老公汪*,之前是童某甲。自律配合总管就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现在的自律配合总管是徐*。能力总管就是负责其等人的学习,现在是笪*,之前是张*。经晨总管主要是举办老经、老晨活动,就是大家聚在一起聊天和学习,现在是吴*和石*,其在湖州时做过半个月的经晨总管。申购总管就是负责给加入组织的人办手续,加入的人把钱打入申购总管的银行帐号里,现在是房*志。其整个体系是层层保密、层层复制,其等人只知道自己这一级别的事情。其的上线是汪*,汪*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房*志,房*志的上线是张*,张*的上线是曹*。其的下线是余*凤和查某燕,余*凤的下线是史*双和吴*微,史*双的下线是魏*和丁*,丁*的下线是丁*雄和另外的一个人,后面的人其记不清楚了。其等人是自己家人租一套房子住在一起,其中一个人做家长,家长管理家庭生活方面的一些事情。其是住在金山新村,现在没有家长。其这个体系在慈溪有5个团队,其等人之间是用行业内的内部电话联系的。到目前为止,其投入了69920元,后总共拿回来3万元左右。

4.证人童*甲、石*、陈*、童*乙、童*丙、易*、阳*、孔*、牛*、罗*、童*丁、王*、汤*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在被告人汪*、吴*、笪*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传销活动,赚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同案犯曹*的暂住房和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了手机2部、电话卡1张、纸6张等物品。

6.笔记本及相关传销资料,包括投资体系表、产品订购单、每周统计投资份额表、规章制度、培训资料、经*学习资料等,证实该传销组织内部进行宣传的具体内容。

7.相关银行账目资料,证明:该传销组织内部资金的往来情况。

8.伞形图、成员名单,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

9.预缴款凭证,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

10.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汪*、吴*、笪*的到案情况。

11.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汪*、吴*、笪*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汪*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3年4月26日经其姐夫张*介绍,在湖州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组织的,当时其交了总共69920元,其中120元是电话费,钱是直接打到陆*的银行卡里的,其中19000元是隔一个星期后返还给其的。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听别人传达老总曹*的指示,说湖州人太多了,不利于发展,于是其等人有100多人到了桐乡。在桐乡待了一个多月,说是要进行调控,于是其等人又来到了慈溪,住在金山新村那里。其现在是属于曹*团队,级别是经理,其的上线是张*,直接下线有两人,一个是其妻子余*,一个是其姐姐汪*玲,其的下线又发展了20个人,其这条线一共是23人,份额有400多份,金额有130多万元。加入这个行业后要发展下线必须要买满21份,就是要交69800元,其中第一份是3800元,其余的20份都是每份3300元,每个上线只能发展2至3个下线。这个行业实行五级三阶制,就是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等级,三阶是三个晋升阶段,就是晋升主任、晋升经理、晋升老总三个阶段。当上老总以后,老总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一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380元,二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57元,三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38元,四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19元,每个月保底工资6万元到10万元,还有3%的效益分红,有人晋升为新的老总后,四代老总就出局了。经理直接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拿13000元,经理的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拿7000元,后面的人再发展还可以拿钱,具体拿多少其不清楚,总共可以拿三代人的钱。其组织发展下线就是让其等人把自己的亲戚朋友骗过来,然后组织里会有人和他们讲这个生意的整个流程,当时讲的时候讲得很好的,讲怎样发财,这是国家的政策,看他们能不能把握机会,一般要听四五天,听好以后就随他们,动心的人就会留下来。曹*是其这个体系的一代老总,曹*的弟弟曹某根是二代老总,曹某根的老婆林*红是三代老总。老总下面是大总管,现在的大总管是张*,之前是张*,张*之前是曹*。大总管下面有四个总管,分别是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和申购总管。自律总管主要是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罚款,其就是自律总管,还有一个自律配合总管,就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现在的自律配合总管是徐*。其之前的自律总管是童某甲,童某甲之前是梅*均,梅*均之前是王*举。王*举现在是慈溪地区的自律组长。在慈溪共有5个团队,这5个团队的自律总管都由王*举管理,各个团队的自律总管把罚款交给他,他再上交给自律总监吴*明。经晨总管主要是举办老经、老*活动,就是聚在一起聊天、聊财富,还有一起学习,经晨总管现在是吴*,之前是石*。能力总管就是培养其等人各方面的能力,现在的能力总管是笪*,笪*之前是张*,张*之前是张*。申购总管主要负责给加入组织的人办手续,现在的申购总管是房某志,之前是吴*,吴*之前是陆*。申购总监是曹*,他负责慈溪地区5个团队的申购。其整个体系是层层保密、层层复制、层层管理,下面的人不知道上面的人在干什么。其的上线是张*,其的下线是余*和汪*玲,余*的下线是余*凤和查某燕,余*凤的下线是史*双和吴*微,吴*微的下线是吴*佳和李*,史*双的下线是魏*和丁*,吴*佳的下线是杨*,杨*的下线是杨*,李*的下线是戴*,魏*的下线是魏*莹,丁*的下线是丁*雄和王*梅,丁*雄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齐*和岳*成,齐*的下线是丁*竹,岳*成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吴*志,后面的下线就没有了。其组织的这些人是两家人租一套房子一起住,其中一个人做家长,主要传达体系里的信息,管理家庭生活,其是住在金山新村,家长是余*凤。其等人之间是用行业内的内部电话联系,这个号码是交120元给老总,然后老总拿着其等人的身份证去办理的。其等人平时就是约时间互相拜访,参加老经、老*等活动。在慈溪地区的5个团队的自律总管要在每个星期天开会,每两个星期的星期一其5个团队的老总、大总管和自律总管要开一次会议。其等人发展下线提成的钱是通过大总管现金支付,这些钱是老总给大总管发的。现在慈溪地区的区长是周*,自律总监是吴*明,经晨总监是张*参。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总共拿回了4万元左右。

13.被告人吴*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2年11月通过其二姨陆*的介绍,在江苏丹阳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组织的,当时其交纳了69920元,其中120元是手机卡的费用。其加入以后,在当月就介绍其姨父陈*加入,他也花69980元买了21份,然后其在2013年7月介绍其舅舅徐*加入,他也买了21份。其组织在2013年4月份左右搬到了湖州,在11月份左右又搬到了桐乡,过了半个多月就搬到了慈溪。其这组织是按照五级三阶制来进行操作的,五级是指分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老总可以拿6万至10万的分红,还可以拿发展下线的提成。经理以下级别根据自己的份额和下线的投资份额来拿奖金。每个一代老总管理和领导一个投资体系,其下面还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其刚进来的时候其等人的一代老总是曹某根,后来变成了曹*,他在管理其这个投资体系。大总管是直接管理投资体系的人,他也管其他总管,现在的大总管是张*,之前是张*,再之前是曹*。自律总管是管理其等人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违反的他就要罚款。自律总管现在是汪*,之前是童*甲。能力总管是管理投资体系学习和培训的,现在的能力总管是笪*,之前是张*,再之前是其。自律配合总管就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现在自律配合总管是徐*,之前是汪*。经晨总管是管理口才的提升和培养心理素质的,主要管理老经和老晨两个活动。其现在是经晨总管,之前是石*。其等人发展下线就是把家人和朋友骗过来,然后把介绍和宣传的流程走一遍,一套流程下来,过来的人就会相信这个投资项目了。其等人之间是通过内部的电话卡联系的,其一般四五个人住在一起,其中一个人是家长,其住在慈溪乌山综合楼,家长是陈*。其的上线是陆*,陆*的上线是张*喜,张*喜的上线是陆*,陆*的上线是曹*。其的下线是徐*和陈*,徐*的下线是童*和童*乙,童*的下线是黄*结,黄*结的下线是徐*云,徐*云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汪*根,童*乙的下线是童*乙,童*乙的下线是童*丙,陈*的下线是孙*乙,孙*乙的下线是孙*丙。其组织在慈溪总共有一两百人左右,分有五个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个大总管,大总管负责与老总联系,每天晚上十点之前大总管要向老总汇报人员变动状况及思想状况,每星期一老总要召集大总管和能力总管开会,然后再由经晨老总召集大家开会。到目前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第二周返还了19000元,其拿发展下线的钱共有2万多元。

14.被告人笪*的供述,其对本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控、辩双方关于本案事实等内容所存的争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汪*、吴*、笪*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

经查,根据相关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或其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本案中,被告人汪*、吴*、笪*所在团队的传销人员没有超过一百二十人,且三被告人分别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亦均未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汪*、吴*、笪*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汪*、吴*、笪*属于情节严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胡*、张*、张*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吴*、笪*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吴*、笪*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胡*、张*、张*分别请求对被告人汪*、吴*、笪*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汪*、吴*、笪*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