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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被告人罗*及辩护人孙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罗*采用发展下线的手段,组织、领导以1040国家工程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叶*甲、茅某某、李*甲(均另案处理)等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上述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0余人次且层级达三层以上。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罗*因与其发展的传销组织下线成员发生争执而报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存款凭条、“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笔记本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传销组织内部资料,证人叶*、李*甲、黄*、张*、黄*乙、韩*、张*、陈某某、张*、沈*、高*、钱*、李*乙、赵*、潘*、戴*、王*、石*、褚*、王*、陈*、葛*、陈*、曹*、张*、单*、胡*、万*、叶*、徐*、何*、赵*、叶*、朱*、王*、裘*、王*、张*、褚*、张*、褚*、方*、褚*、龙*、姚*、马*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上述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罗*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罗*是因与其发展的传销组织下线成员发生争执而报警,并非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的行为应定自首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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