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张**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及辩护人林*、张*、张*、黄*、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在江苏宜兴、浙江湖州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级别划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额,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在管理模式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上、下二层管理层,上层为总监管理层,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老总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区域长、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并按照上级老总的指示,统筹管理所在地区所有团队(体系)的传销事务;下层为团队总管管理层,由团队内经理级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同时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团队上面设置能力组长、自律组长、经晨组长等职务,并由团队总管兼任。

2013年11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慈溪市,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4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慈溪市共计有5个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等人所在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72人,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430余万元。各被告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被告人曹*于2012年上半年加入传销组织,现为老总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监等职务,负责管理该传销组织的申购事务、负责统筹管理所属团队的所有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1人,累计申购份额13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430余万元。

被告人张*甲于2012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曾先后担任所属团队的能力总管、大总管等职务,负责具体管理所属团队的所有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6人,累计申购份额6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210余万元。

被告人陆*于2012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老总级别,曾担任所属团队申购总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3人,累计申购份额6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210余万元。

被告人房*于2013年3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所属团队申购总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2人,累计申购份额5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90余万元。

被告人张*乙于2013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能力总管、大总管等职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教育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27人,累计申购份额5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张*、陆*、房*、张*乙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陆*、房*、张*乙均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曹*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林*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曹*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其一,被告人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二、被告人陆*有自首情节;其三,被告人陆*对于本案的侦破起了比较大的作用,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房*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黄*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房*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等人经他人介绍,先后在江苏宜兴、浙江湖州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五个级别,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份至2份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3份至9份份额成为业务组长;业务组长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0份至64份份额成为业务主任;业务主任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份至599份份额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高级业务员。“三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后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第二个阶段为业务主任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培养2名直接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第三个阶段为业务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的份数、培养3名直接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等。在管理模式上,该传销组织分为上下二层管理层,上层为总监管理层,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老总级以上传销头目担任区域长、自律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等,并按照上级老总的指示,统筹管理所在地区所有团队(体系)的传销事务;下层为团队总管管理层,由团队内经理级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职务,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同时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团队上面设置能力组长、自律组长、经晨组长等职务,并由团队总管兼任。

2013年11月,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慈溪市,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4年4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慈溪市共计有5个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等人所在团队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72人,累计传销金额人民币430余万元。

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曹*于2012年上半年加入传销组织,现为老总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申购总监等职务,负责管理该传销组织的申购事务、负责统筹管理所属团队的所有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1人,累计申购份额13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430余万元。

2.被告人张*甲于2012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所属团队能力总管、大总管等职务,负责具体管理所属团队的所有事务等。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6人,累计申购份额6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210余万元。

3.被告人陆*于2012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老总级别,曾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所属团队申购总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等事务。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3人,累计申购份额6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210余万元。

4.被告人房*于2013年3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所属团队申购总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申购等事务。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2人,累计申购份额5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90余万元。

5.被告人张*乙于2013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现为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所属团队能力总管、大总管等职务,负责管理所属团队内人员的教育等事务。至案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27人,累计申购份额500余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

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曹*的暂住房和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了手机2部、电话卡1张、纸6张等物。

2014年4月28日,经慈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陆*、房*、张*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法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犯汪*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3年4月26日经其姐夫张*介绍,在湖州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组织的,当时其交了总共69920元,其中120元是电话费,钱是直接打到陆*的银行卡里的,其中19000元是隔一个星期后返还给其的。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听别人传达老总曹*的指示,说湖州人太多了,不利于发展,于是其等人有100多人到了桐乡。在桐乡待了一个多月,说是要进行调控,于是其等人又来到了慈溪,住在金山新村那里。其现在是属于曹*团队,级别是经理,其的上线是张*,直接下线有两人,一个是其妻子余*,一个是其姐姐汪*,其的下线又发展了20个人,其这条线一共是23人,份额有400多份,金额有130多万元。加入这个行业后要发展下线必须要买满21份,就是要交69800元,其中第一份是3800元,其余的20份都是每份3300元,每个上线只能发展2至3个下线。这个行业实行五级三阶制,就是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等级,三阶是三个晋升阶段,就是晋升主任、晋升经理、晋升老总三个阶段。当上老总以后,老总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一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380元,二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57元,三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38元,四代老总下面每发展一份他可以拿19元,每个月保底工资6万元到10万元,还有3%的效益分红,有人晋升为新的老总后,四代老总就出局了。经理直接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拿13000元,经理的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拿7000元,后面的人再发展还可以拿钱,具体拿多少其不清楚,总共可以拿三代人的钱。其组织发展下线就是让其等人把自己的亲戚朋友骗过来,然后组织里会有人和他们讲这个生意的整个流程,当时讲的时候讲得很好的,讲怎样发财,这是国家的政策,看他们能不能把握机会,一般要听四五天,听好以后就随他们,动心的人就会留下来。曹*是其这个体系的一代老总,曹*的弟弟曹*根是二代老总,曹*根的老婆林*红是三代老总。老总下面是大总管,现在的大总管是张*,之前是张*甲,张*甲之前是曹*。大总管下面有四个总管,分别是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和申购总管。自律总管主要是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罚款,其就是自律总管,还有一个自律配合总管,就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现在自律配合总管是徐*。其之前的自律总管是童某甲,童某甲之前是梅*均,梅*均之前是王*举,王*举现在是慈溪地区的自律组长,在慈溪共有5个团队,这5个团队的自律总管都由王*举管理。各个团队的自律总管把罚款交给他,他再上交给自律总监吴*。经晨总管主要是举办老经、老*活动,就是聚在一起聊天、聊财富,还有一起学习,经晨总管现在是吴*,之前的是石*。能力总管就是培养其等人各方面的能力,现在的能力总管是笪某林,笪某林之前的是张*,张*之前是张*甲。申购总管主要负责给加入组织的人办手续,现在的申购总管是房*,之前是吴*,吴*之前是陆*。申购总监是曹*,他负责慈溪地区5个团队的申购。其整个体系是层层保密、层层复制、层层管理,下面的人不知道上面的人在干什么。其的上线是张*,其的下线是余*和汪*,余*的下线是余*凤和查某燕,余*凤的下线是史*双和吴*,吴*的下线是吴*和李*,史*双的下线是魏*和丁*,吴*的下线是杨*,杨*的下线是杨*,李*的下线是戴*,魏*的下线是魏*,丁*的下线是丁*雄和王*梅,丁*雄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齐*和岳*成,齐*的下线是丁*竹,岳*成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吴*,后面的下线就没有了。其组织的这些人是两家人租一套房子一起住,其中一个人做家长,主要传达体系里的信息,管理家庭生活,其是住在金山新村,家长是余*凤。其等人之间是用行业内的内部电话联系,这个号码是交120元给老总,然后老总拿着其等人的身份证去办理的。其等人平时就是约时间互相拜访,参加老经、老*等活动。在慈溪地区的5个团队的自律总管要在每个星期天开会,每两个星期的星期一其5个团队的老总、大总管和自律总管要开一次会议。其等人发展下线提成的钱是通过大总管现金支付,这些钱是老总给大总管发的。现在慈溪地区的区长是周*,自律总监是吴*,经晨总监是张*参。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总共拿回了4万元左右。

2.同案犯吴某燕的供述,供认:其是在2012年11月通过其二姨陆*的介绍,在江苏丹阳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组织的,当时其交纳了69920元,其中120元是手机卡的费用。其加入以后,在当月就介绍其姨父陈*加入,他也花69980元买了21份,然后其在2013年7月介绍其舅舅徐*加入,他也买了21份。其组织在2013年4月份左右搬到了湖州,在11月份左右又搬到了桐乡,过了半个多月就搬到了慈溪。其这组织是按照五级三阶制来进行操作的,五级是指分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老总可以拿6万至10万的分红,还可以拿发展下线的提成。经理以下级别根据自己的份额和下线的投资份额来拿奖金。每个一代老总管理和领导一个投资体系,其下面还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其刚进来的时候其等人的一代老总是曹*根,后来变成了曹*,他在管理其这个投资体系。大总管是直接管理投资体系的人,他也管其他总管,现在的大总管是张*,之前是张*甲,再之前是曹*。自律总管是管理其等人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违反的他就要罚款。自律总管现在是汪*,之前是童*甲。能力总管是管理投资体系学习和培训的,现在的能力总管是笪某林,之前是张*,再之前是其。自律配合总管就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现在自律配合总管是徐*,之前是汪*。经晨总管是管理口才的提升和培养心理素质的,主要管理老经和老晨两个活动。其现在是经晨总管,之前是石*。其等人发展下线就是把家人和朋友骗过来,然后把介绍和宣传的流程走一遍,一套流程下来,过来的人就会相信这个投资项目了。其等人之间是通过内部的电话卡联系的,其一般四五个人住在一起,其中一个人是家长,其住在慈溪乌山综合楼,家长是陈*。其的上线是陆*,陆*的上线是张*喜,张*喜的上线是陆*,陆*的上线是曹*。其的下线是徐*和陈*,徐*的下线是童*和童*乙,童*的下线是黄*结,黄*结的下线是徐*云,徐*云的下线是陈*,陈*的下线是汪*,童*乙的下线是童*乙,童*乙的下线是童*丙,陈*的下线是孙*,孙*的下线是孙*。其组织在慈溪总共有一两百人左右,分有五个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个大总管,大总管负责与老总联系,每天晚上十点之前大总管要向老总汇报人员变动状况及思想状况,每星期一老总要召集大总管和能力总管开会,然后再由经晨老总召集大家开会。到目前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第二周返还了19000元,其拿发展下线的钱共有2万多元。

3.同案犯笪某林、周*、周*等人的供述,供认其等人伙同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赚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其的小姨陆*说在江苏丹阳有一个装潢工程让其过去看看,其到了丹阳以后发现没有工程,曹*带其走访,让人给其讲投资项目的事情,其听了5天课,其就相信了,于是一个叫柏*的人带其到银行把其投资的69920元钱打到了曹*的账户里,然后他带其到一个宾馆里完成了申购手续。过了一个多月,其和陆*就把陆*的姐姐陆*霞叫过来看这个投资项目,经过一整套的介绍流程,陆*霞也相信投资了。之后其把老婆吴*叫过来了,陆*霞把她老公陈*叫过来了,吴*和陈*也加入了。2013年3月份,其这个体系搬到了湖州,10月份因其父亲生病,其就回家了,到2014年3月11日其才到慈溪。其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最后就是出局。投资是按照投资份额来计算,份额可以累计,每个人只能投资21份,第一份是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下线的投资份额是累计到上线的份额里的。老总有保底工资和效益分红,经理级别以下只能拿发展下线的提成。老总是负责管理、领导其这个体系的,现在的老总是曹*,之前是曹*根。老总下面设置了6个总管,分别是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和经晨总管。大总管向老总汇报事情,其他总管向大总管汇报事情,老总有事要通知和安排也会通过大总管分配下来,大总管是直接管理体系的大小事务的,现在是张*,之前是张*。能力总管管理学习和培训,现在是笪某林,之前是张*。自律总管是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现在是汪*,之前是童*甲。申购总管是管理办理申购手续,现在是房*,之前是吴*。自律配合总管是配合自律总管开展工作,其在湖州当过,现在是徐*。经晨总管是管理老经和老晨活动的举办事务,现在是吴*。其等人之间都是用内部电话联系的,一般四五个人住在一起,里面有人当家长,其住在乌山综合楼5栋302室,家长是吴*。其的下线是陆*霞,陆*霞的下线是吴*,吴*的下线是徐*和陈*,陈*的下线是孙*,孙*的下线是孙*,徐*的下线是童*和童*乙,童*的下线是黄*结,黄*结的下线是徐*云,徐*云的下线是童*乙,童*乙的下线是童*丙。其的上线是陆*,陆*的上线是曹*,曹*的上线是杨*,杨*的上线是曹*梅。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拿到了返利19000元,后来发展下线共拿回了2万元或3万元的提成。

5.证人童*甲、石*、余*、陈*、童*乙、童*丙、易*、阳*、孔*、牛*、罗*、童*丁、王*、汤*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在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传销活动,赚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曹*的暂住房和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了手机2部、电话卡1张、纸6张等物。

7.笔记本及相关传销资料,包括投资体系表、产品订购单、每周统计投资份额表、规章制度、培训资料、经*学习资料等,证实该传销组织内部进行宣传的具体内容。

8.相关银行账目资料,证明:该传销组织内部资金的往来情况。

9.伞形图、成员名单,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

10.预缴款凭证,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

11.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的到案情况。

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张*的供述,供认:2012年3月份或4月份,其的远房表亲*某让其到江苏徐州搞个工程,其到徐州后,发现其实没有什么工程,曹*带其去串门,每个地方都有人给其介绍投资项目的好处。大概过了五六天,其就相信了这个项目,先投资了2份,曹*带其到银行把7220元打到了当时申购总管的帐号里。后来其就先回去处理好事情准备一心搞这个投资项目,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其就到徐州去搞这个项目了。当月其组织就搬到了江苏丹阳市,2013年4月份或5月份,其组织搬到了浙江湖州,当时曹*当上了老总。到10月份的时候,其组织又搬到了浙江桐乡,但只待了半个多月,其组织就搬到了慈溪金山新村发展了。其组织一般开始介绍说是“自愿连锁经营”,有一整套宣传介绍流程,其组织的管理分工是老总下面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和经晨总管。老总不直接参与管理,他是电话遥控下面的总管,基本上大总管每天向老总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其他总管也要每天向大总管汇报情况。自律总管是管理其体系的规章制度,自律配合总管是协助自律总管开展工作,能力总管就是管理培训投资体系的人会介绍和选择这个项目,申购总管就是管理新来的人要入股时的一些事情,经晨总管就是管理相互体系之间的交流活动,培养投资人的口才。现在的大总管是张*,之前是其,自律总管是汪*,之前是童*甲,自律配合总管是徐*,之前是汪*,能力总管是笪某林,之前是其和张*,申购总管是房*,之前是吴某燕,经晨总管是吴某燕,之前是余*等人。其组织的管理原则是层层管理、层层保密、层层复制。其等人一般以搞工程、服装批发、投资开店等理由把亲戚朋友叫过来,然后带着他们串门了解这个项目,一般介绍5到7天,新来的人听下来就会相信的。其现在的投资份额有660多份,下线有37人。其的上线是曹*,曹*的上线是杨*,杨*的上线是柏*平,柏*平的上线是曹*根。其的下线是杨*和房*,杨*的下线是杨*乙,杨*乙的下线是李*琴,房*的下线是张*,张*的下线是汪*,汪*的下线是余*和汪*,余*的下线是余*凤和查某燕,余*凤的下线是她的亲戚朋友。其等人的返利和提成是由老总把现金给大总管,大总管再把现金发下去的。其等人基本上住在慈溪金山新村,一般四五个人住在一起,使用内部电话进行联系。到目前为止,其投入了69920元,总共拿回了3万多元钱。

14.被告人陆*的供述,供认:2012年4月中旬,其的表嫂林*红让其到江苏丹阳给其介绍买化妆品的顾客,于是其和林*红一起到了丹阳,其表哥曹*请其到饭店里吃饭,让其抽出几天时间去了解一个生意。后来其大表哥曹*带其去走访,每天都有人给其讲这个生意,曹*还一直在旁边给其灌输这个投资项目是得到国家认可的。经过4天的介绍,其还是不相信就回去了。后来经过曹*的劝说,其就决定投资了,把69920元钱打到了一个叫曹*的帐号里,其还向曹*借了3万元。后来其把其老公胡*和其姐姐的女婿张*喜叫过来发展成了下线。2013年3月份或4月份,其这个组织搬到了湖州,到了10月底又搬到了桐乡。在桐乡的时候,其的份额已经达到了600份,有了晋升老总的资格了。其等人在桐乡只待了半个月,其组织就搬到了慈溪。2014年3月底,曹*安排其坐飞机到海南去晋升老总。后来其等人在海南三亚龙悦海景大酒店开会,来了大概30个人的样子,曹*和曹*也来了。当时有一个其没有见过的女子给其等人演讲,说其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已经改变了,一代老总没有保底工资,只有发展下线拿提成,一代老总可以从每份投资中拿500元的提成。其发现没有保底工资,就觉得是上当了。本来规定其等人晋升老总以后一个月时间是不能和外面的人见面和沟通的,因为其父亲病危,其就提前回家了。2014年4月13日晚上6点左右,其到了慈溪把上总后的实际情况告诉了曹*的下线,14日其回家办理父亲的丧事,15日其等人就报警了。其组织是按照五级三阶制进行管理的,五级就是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老总又分为一代老总、二代老总、三代老总和四代老总,最后就是出局制。投资是按照投资份额来计算,份额可以累计,每个人只能投资21份,第一份是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下线的投资份额是累计到上线的份额里的。实习业务员的投资份额是1至2份,组长的投资份额是3至9份,主任的投资份额是10至64份,经理的投资份额是65至599份,老总的投资份额是600份以上。一代老总可以拿下线每份投资380元,二代老总可以拿57元,三代老总可以拿38元,四代老总可以拿19元。其组织内是上一代老总管理下一代老总,一代老总是管理、领导投资体系的,但他不直接出面,由下面的总管直接管理。现在其等人的一代老总是曹*,之前是曹*。总管分为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和经晨总管。大总管是直接管理其这个投资体系的,其他总管要听大总管的,他每天晚上向一代老总汇报工作情况,一代老总有任务安排也会让他去做。现在大总管是张*乙,之前是张*甲,再之前是曹*。自律总管是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罚款。现在自律总管是汪*,之前是童某甲。自律配合总管是配合自律总管工作,现在是徐*,之前是汪*。能力总管是管理提升介绍和宣传能力,现在是笪某林,之前是张*乙。申购总管是管理投资人入股投资的手续,他名下会有账户用来给投资的人打钱投资。现在的申购总管是房*,之前是其。经晨总管是管理老经和老晨活动,现在是吴*,之前是石*。其等人之间一般都用内部电话联系,电话卡是用120元钱买的,是老总发给大总管,大总管再发下来的。其等人一般四五个亲戚住在一起,其中有一个家长,其是住在金山新村5栋302室,家长是陈*和吴*轮流当的。其现在的级别是老总,份额是628份,其的下线有32人或33人。其的下线是王*和张*喜,张*喜的下线是陆*霞,陆*霞的下线是吴*,吴*的下线都是她的亲戚朋友,王*的下线是胡*,胡*的下线都是他的亲戚朋友。其的上线是曹*,曹*的上线是曹*梅,曹*梅的上线是杨*,杨*的上线是柏*平,柏*平的上线是曹*。到现在为止,其投资了69920元,拿到了返利19000元,其发展下线拿到了4万多元的提成。

15.被告人曹*、房*、张*的供述,其等人对本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针对控、辩双方关于本案事实等内容所存的争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

经查,根据相关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或其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本案中,被告人曹*、张*、陆*、房*、张*所在团队的传销人员没有超过一百二十人,且除被告人曹*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外,被告人张*、陆*、房*、张*分别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均未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张*、陆*、房*、张*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张*、陆*、房*、张*犯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人曹*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曹*到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其当庭自愿认罪,但根据相关规定,不宜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林*认为被告人曹*具有坦白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被告人曹*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陆*、房*、张*乙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陆*、房*、张*乙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张*、张*、黄*、王*分别请求对被告人曹*、张*、陆*、房*、张*乙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查扣的手机2部、电话卡1张等物,依法应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对被告人张*、房*、张*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被告人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张*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被查扣的手机二部、电话卡一张等物,予以没收。被告人曹*、张*、陆*、房*、张*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