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爱搜索(Acesse)公司会员通过销售广告套装方式直接发展会员,获得直接推荐奖提成,通过直接发展的会员再发展会员,获得间接推荐奖提成。会员按层级发展,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下线会员再发展会员形成层级。会员根据拥有的下线会员数量,相应得到从“顾问”至“黑钻3”9个层级,级别越高能够获得提成的层级数越多,同时拿到销售提成的百分比也越大。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谢*在许*(已判决)介绍下,购买爱搜索公司广告套装后取得该公司会员资格,并加入该公司广告套装传销活动,直接发展陈*、李*等人,又间接发展车*、张*(已判决)等人,车*、张*在加入爱搜索传销组织后,又继续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爱搜索会员。爱搜索会员通过销售广告套装方式直接发展会员,获得直接推荐奖提成,通过直接发展的会员再发展会员,获得间接推荐奖提成。会员按层级发展,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下线会员再发展会员形成层级。会员根据拥有的下线会员数量,相应得到从“顾问”至“黑钻3”9个层级,级别越高能够获得提成的层级数越多,同时拿到销售提成的百分比也越大。许*、被告人谢*等人系绍兴市上虞区爱搜索销售积极参与人员,通过面对面讲课介绍发展新会员,通过建立QQ群、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解答疑问,对爱搜索传销进行宣传,并在下线会员发展过程中担任会员注册、收益转账等工作,积极发展人员购买广告套装加入爱搜索,对爱搜索销售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形成了从顾问到蓝钻的5个层级、30人以上的传销组织。

2015年3月5日,被告人谢*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亲属帮助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许星苗、车*、张*供述,证人白*、俞*、陆*、王*、陈*、任*、陈*、陆*、王*、王*、沈*、张*、夏*、王*、许*、赵*、冯*、夏*、何*、赵*、梅*、何*、吴*、范*、李*、陈*、俞*、威*、张*、梁*、江*、顾*、冯*、徐*、王*、倪*、夏*、张*、许*、许*、竺*、徐*、张*、阮*、朱*、朱*、吉*、王*、张*、陈*、范*、范*、陈*、王*、陈*、虞*、姚*、赵*、何*、钟*、冯*、徐*丙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部分参与传销人员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爱搜索(Acesse)公司以网络平台为依托,要求加入会员购买一定数量的广告套装作为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谢*在获得爱搜索公司会员资格后,又为爱搜索公司在绍兴市上虞区区域内积极发展会员起到发起、管理、宣传等作用,且被告人谢*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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