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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金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刘*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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