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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刘*、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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