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刘*、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