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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金浦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09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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