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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唐*甲加入以推销天津某集团生物科技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并于2011年6月份许发展下线人员王某某(已判刑)加入该组织,2013年3月份许,王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程某某(已判刑)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共同作为被告人唐*甲的下线人员。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每人交纳2800元人民币购买一套产品来获得加入资格(实质没有实物产品),并从上至下按照abcde分成五个层级,并按照级别、权限的不同细分为小c、大c、小b、大b等层级,同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中,交纳2800元人民币购买一套产品即可成为e级别会员(每人限购一套),并以发展、介绍人员购买产品的套数依次晋升为d级、c级、b级、a级,通过这种等级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来骗取钱财。

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甲伙同王某某,程某某以推销天津某集团生物科技产品为名在义乌从事上述传销活动,并不断组织、发展下线人员,以此获取提成收入。截至被查获,被告人唐*甲为小b级领导。

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我市查获四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由小c级领导负责人员日常管理及资金上缴、奖金分配,其中义乌市某街道某村二区69幢2单元401室,由小c级领导吴*负责管理,共有传销人员8人;义乌市某街道某a1区39幢1单元5楼,由小c级领导黄*管理,共有传销人员10人;义乌市某街道143幢403室,由小c级领导兰*管理,共有传销人员10人;义乌市某街道某区126幢5单元402室,由张*负责管理,共有传销人员9人。该四个窝点均由大c级领导程某某负责统一管理,王某某与妻子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管理程某某及其线下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唐*甲为王某某、程某某的共同上线管理人员,负责该传销组织日常的经营管理,并收取新加入成员缴纳的每人2800元现金,从中获取“返利”奖金报酬。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黄*、张*、赵*、丁*、简*、陈*、熊*、孙*、吴*、赵*、孔*、胡*、刘*、项*、任*、姚*、余*、覃*、张*、朱*、王*、卜*、姚*、张*、张*、张*、邬*、蔡*、王*、肖*、唐*、罗*、罗*、郑*等人的证言,共犯王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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