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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辩护人楼晓平、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份,被告人黄*甲加入万家购物传销组织,成为万家购物会员。2011年8月份,被告人黄*甲成为万家购物临沂兰山地区区域代理,同年9月份成为桐乡地区区域代理。其在所负责的区域内宣传公司经营模式、散发传单开展业务,其区域内共有下线会员1502人、金牌代理商1名、加盟商120余家。经盘石软件(上*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甲获得分红126306.12元,积分奖励36814元,提现金额7659元,账户余额17387元。

2013年2月1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黄*甲处扣押人民币2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甲及另案处理同案犯陈*、陈*、应建成、杨*、叶*、邵*、廖*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邹*、濮*、沈*、姚*、莫*、王*、洪*、郑*、厉*、黄*乙等人的证言,桐乡市场万家购物合作协议,会员详细资料,司法鉴定许可证,万家购物组织结构图,万家购物公司相关信息,会员信息,金华金牌代理商名单,“万家购物网涉嫌传销”案司法鉴定补充说明,万家购物返利模式的可持续性论证报告,金华*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刻录光盘一张,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被告人黄*甲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参与组织、领导以“销售返利”为名、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积极发展下线,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产品,从中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甲作为万家购物区域代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甲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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