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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3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指定辩护人潘*、被告人程*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许,被告人王*甲加入以推销天*集团生物科技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2013年3月份许,被告人程*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成为被告人王*甲的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每人交纳人民币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实际产品并不存在)来获得加入资格,并从上至下按照abcde分成五个层级,并按照级别、权限的不同细分为小c、大c、小b、大b等层级,同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中交纳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即可成为e级别会员(每人限购一套),除直接介绍人可获得直销奖外,上面层级人员也均可获得“返利”。e级别会员发展下线人员购买3-9套产品即可升到d级,再发展下线人员购买10-64套升为c级,再发展下线人员购买65-392套升为b级,再发展下线人员购买393套以上就可以成为a级。该组织通过这种等级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钱财。2014年7月15日,义乌市公安局在本市查获该组织四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均由小c级领导负责人员日常管理、资金上缴及奖金分配。其中义乌市江东街道孔*xx区xx幢xx单元xx室窝点由小c级领导吴*负责管理,共有传销人员8人。义乌*洲xx区xx幢xx单元xx楼窝点由小c级领导黄*负责管理,共有传销人员10人。义*道季宅xx幢xx室窝点由小c级领导兰*负责管理,共有传销人员10人。义*道季宅xx区xx幢xx单元xx室窝点由张*负责管理,共有传销人员9人。该四个窝点均由大c级领导程*统一管理;被告人王*甲作为小b级领导则与其妻孙*(另案处理)共同管理被告人程*及其下线成员,并从中获取“返利”奖金报酬。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黄*、吴*、张*、兰*、丁*、简*、陈*、熊*、孙*、赵*、孔*、胡*、刘*、项*、任*、姚*、余*、覃*、张*、朱*、王*、卜*、姚*、张*、张*、邬*、蔡*、王*、肖*、唐*、罗*、罗*、郑*等人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王*、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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