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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沈*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甲及辩护人赖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沈*甲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经陈*介绍缴纳69800元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产品或提供任何服务,而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动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层级关系。根据该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获得加入资格,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后可以发展下线,并根据自己购买及其发展的下线的份额层层累计后按照五级三阶制提升自己的级别。下线成员缴纳69800元后,除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按照该组织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分红。参加者只要发展下线29名以上,且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就有机会晋升为老总。

被告人沈*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李*、梁*作为其两条直接下线,鼓动下线成员缴纳69800元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按层级获得返利。2014年4月,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安排,被告人沈*甲及其下线从四川成都迁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至案发,被告人沈*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已达到老总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超过三十人,层级超过三级,个人非法获利约7万元。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沈*甲向衢州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详情单;被告人沈*甲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沈*甲无前科情况证明;证人沈*乙、杨*、杨*、袁*、杨*、段*、王*、黄*、杜*、杜*、沈*丙、王*、钟*、兰*、兰*乙、胡*、胡*、邹*、谢*、彭*、黄*、乐*、蒋*、余*、蒋*、蒋*、蒋*、蒋*、蒋*、蒋*明、廖*的证言;彭*提供的中*银行卡存单业务凭单;蒋*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余*建设银行明细查询单;蒋*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蒋*、蒋*明、廖*提供的农业银行对账明细单、账号对账单、账户明细单;被告人沈*甲银行转账资金表、农业银行个人对手信息明细;被告人沈*甲持有的银行卡查询详单;沈*甲下线传销人员名单;沈*甲下线传销人员结构图;沈*甲下线传销人员自行书写摁印的受害人名单;沈*甲下线传销人员结构及购买份额;参与传销人员书写的结构图;1040传销层级关系图、传销人员职务、居住地址明细图、上线老总发展结构图、传销管理模式图;杨*、袁*、黄*、杜*、杜*、沈*丙、王*、钟*、胡*、胡*、邹*、黄*、乐*、蒋*、蒋*、被告人沈*甲的本人参与情况说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关于沈*甲、沈*甲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沈*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甲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35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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