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诉二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王*、颜**、孙**、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宋**指派了辩护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卢**、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颜**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罗**、被告人邹*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宋**、王*、颜**、宋**、孙**、邹*、“小林”(身份不明)等人商定,由宋**在澳大利亚注册一家公司命名为“LFG”,建立一个以LFG网站为依托和平台,以原始股增值与发展下线加入后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交费加入的传销模式。为了顺利推进LFG项目的运行,被告人宋**、宋**、王*、颜**、孙**、邹*等人对职责进行分工:宋**为总负责,王*、颜**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下线,孙**负责宣传、策划和网站维护,宋**负责王*等人的市场与公司的对接工作,邹*负责编写文案并对外宣传,“小林”负责建设网站。宋**还聘请了澳大利亚人AMBROSE(中文名:吴**,在逃)充当L**公司的总裁。

随后,“小林”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了LFG网站(www.lg1113.com)。2010年11月下旬,该网站正式运行,王*和颜**即介绍刘**、王**、胡**(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负责发展会员。刘**、王**、胡**等人又介绍了王**、郭*(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上述会员不仅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为迅速发展会员,宋**在深圳举办第五届世界华商大会,给会员讲述圣**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公司上市后股票的升值预期等情况;并指使孙**编造了L**公司的发展历史和雄厚实力,虚构L**公司一年内包装圣歌莲娜上市的事实,由宋**本人及宋**、颜**、邹*等人到浙江、河南、广东多地进行宣传,承诺如果公司上市不成功则返还投资款,鼓动群众购买L**公司的原始股。在发展会员过程中,为取信会员,宋**、宋**等人还制作了LFG股权证书,由王*、宋**、邹*、颜**等人分发给会员。

2010年11月12日起,LFG网站陆续有会员交费注册。王*、颜**等人让会员将钱打入蔡**(另案处理)、苏*(另案处理)、梁*甲(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账户,再由颜**将钱转账至宋**控制的简*、吴**(另案处理)、孔**(另案处理)等账号。会员交钱后,宋**、杨**(另案处理)将对应的电子币发到王*、颜**的网站账户里面,王*、颜**再指令蔡**、苏*在网站上转给下线会员。经查,各地会员汇入简*、孔**、吴**账户资金约人民币4800万元。宋**将吸收的资金部分发放给下线传销返利,将其中约人民币2600万元转移到唐*等人的农行账户,通过唐*转移到香港,其余款项用于召开世界华商大会、租赁办公场所及装修等支出,致使涉案资金无法追回。

经勘察,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4月20日期间,王*、颜**等人在浙江、福建、广西、江西、广东、河南、山东、河北、湖北、湖南、江苏等地共发展会员账号6598个,激活使用5780个,会员层级在90层以上。

2014年4月2日、8日、5月23日、24日、6月19日,被告人宋**、王*、孙**、宋**、颜**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17日,被告人邹*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宋**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王*、颜**、孙**、邹*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辩称,其并不知道王*等人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王*等人投入其名下的资金,其已全额投入实业,没有诈骗他人财物之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宋**与王*只是合作关系,她并不明知王*等人非法融资,也未参与融资;在收取王*等人的融资后,全部投入她所经营的圣**公司准备上市,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融资部分。综上,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宋**之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认为,王*等人确信宋**对于公司包装上市需要融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融资到的钱财,也没有非法传销的想法和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辩称,吴**指使其制作股权证,并受人指派发放电子币;在传销活动中,其只领取圣**的固定工资。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宋**出于与宋**的姐弟关系,根据宋**和王*等人的指令从事人员接待、电子币的转发等辅助工作,且在本次传销中没有得到任何钱物,系从犯;又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及其辩护人认为,颜**是受聘于王*,协助王*等人从事传销活动,领取相对固定的工资,并没有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和从传销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宋**是按宋**的要求负责宣传策划,没有决策权,也没有从传销活动中获取返利,参加该组织时间较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及其辩护人认为,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宋**、王**人介绍认识后,宋**称自己发展业务需要融资,王*表示可帮助宋**,并介绍被告人颜**给宋**认识。宋**介绍王*和颜**认识了被告人宋**、孙**、邹*、“小林”(身份不明)等人,几人经多次商议,商定由宋**在澳大利亚注册一家公司,并商量决定以“LFG”命名,建立一个以LFG网站为依托和平台,以原始股增值与发展下线加入后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原始股的传销模式,具体如下:1、以L**公司包装宋**圣歌莲娜公司上市为由,建立一个关联网站,出售原始股;2、任何人只要交纳人民币7千至7万元不等的钱,即可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并按交纳钱的多少分为A、B、C、D、E、VIP六个不同的等级。3、网站会员注册、奖金发放以虚拟的网站电子货币统计、支付,电子货币以美元计,美元与人民币固定为1:7的比率。会员获得的电子货币可申请提现(扣除5%的手续费),也可以在会员间相互买卖;4、会员交纳的款项,以每股人民币70元配发公司的原始股(原始股锁定1年),并配置相应的网站电子股票(电子股票需封存2个月后才能在会员间进行交易、提现),使整个体系呈“双轨制”发展;5、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分左、右二个区摆放,使下线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结构;6、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直推奖”(直接推荐下线会员加入,可获得下线会员投资额10%的奖金)、“对碰奖”(每天将会员左右二个区总业绩对碰一次,会员可获得业绩相对较少区的业绩12%的奖金)、“推广代数奖金”(上线会员可获得下线会员业绩0.5%的奖金,根据级别不同最多可向下获得20层)、“个人组织领导奖”(上线会员可获得下线0.5%的奖金,根据级别不同最多可向下获得6层)、和“全球业绩分红”(VIP会员同时还可获得网站当月总业绩的5%的分红)等,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越多、级别越高,奖金也越多。

为了顺利推进LFG项目的运行,宋**、宋**、王*、颜**、孙**、邹*等人对职责进行分工:宋**为总负责,王*、颜**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下线,孙**负责宣传、策划和网站维护,宋**负责王*等人的市场与公司的对接工作,邹*负责编写文案并对外宣传,“小林”负责建设网站。宋**还聘请了澳大利亚人AMBROSE(中文名:吴**,在逃)充当L**公司的总裁。

随后,“小林”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了LFG网站(www.lg1113.com)。2010年11月下旬,该网站正式运行,王*和颜**即介绍刘**、王**、胡**(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负责发展会员。刘**、王**、胡**等人又介绍了王**、郭*(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上述会员不仅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为迅速发展会员,宋**在深圳举办第五届世界华商大会,给会员讲述圣**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公司上市后股票的升值预期等情况;并指使孙**编造了L**公司的发展历史和雄厚实力,虚构L**公司一年内包装圣歌莲娜上市的事实,由宋**本人及宋**、颜**、邹*等人到浙江、河南、广东多地进行宣传,承诺如果公司上市不成功则返还投资款,鼓动群众购买L**公司的原始股。在发展会员过程中,为取信会员,宋**、宋**等人还制作了LFG股权证书,由王*、宋**、邹*、颜**等人分发给会员。

2010年11月12日起,LFG网站陆续有会员交费注册,王*、颜**等人让会员将钱打入蔡**(另案处理)、苏*(另案处理)、梁*甲(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账户,再由颜**将钱转账至宋**控制的简*、吴**(另案处理)、孔**(另案处理)等账号。会员交钱后,宋**、杨**(另案处理)将对应的电子币发到王*、颜**的网站账户里面,王*、颜**再指令蔡**、苏*在网站上转给下线会员。至2011年4月20日,王*、颜**等人在浙江、福建、广西、江西、广东、河南、山东、河北、湖北、湖南、江苏等地共发展会员账号6598个,激活使用5780个,会员层级在90层以上。各地会员汇入简*、孔**、吴**账户资金约4800万元。宋**将吸收的资金中部分发放给下线传销返利,约2600万元转移到唐*等人的农行账户,通过唐*转移到香港其本人和简*账户。非法所得款项除了给团队管理层和用于召开世界华商大会、租赁办公场所及装修等支出外,其余部分由被告人宋**占有,致使涉案资金无法追回。

2014年4月2日、8日、5月23日、24日、6月19日,被告人宋**、王*、孙**、宋**、颜**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孙**、宋**、颜**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同年4月17日,被告人邹*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侦查机关从证人胡*甲处扣押的“2010年第五届华商领袖宣传册”、“美神歌莲娜”杂志、“LG澳洲投资集团(LFGFONTAINEGROUP/LAFONTAINEGROUP)公司投资简介”等书证经各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该材料系宋**等人于2010第五届华商领袖年会上所颁发的。该书证证实:宋**等人在这些资料中虚假宣传,欺骗投资者投资的情况。其中宣传LFGFONTAINEGROUP/LAFONTAINEGROUP有投资澳洲房地产项目,意大利咖啡馆等,并确定在2011年上市,为部署上市工作进行最后的终端用户平台扩充计划,近期专注于投资美容连锁。2010年第五届世界华商领袖年会2010年12月29日一30日在深圳召开,由香港圣**限公司宋**赞助,宋**、宋**等人获得世界华人杰出成就奖,颜**、孙**等人获得世界华人杰出贡献奖。

(2)据临**商局及公安机关委托香港警方及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调查的材料证实,在香港、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中均未发现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圣歌**限公司和歌**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情况以及歌**公司在深圳登记注册情况;被告人宋**及证人简*、梁*甲系香港居民身份情况。

(3)由被告人孙**制作的供王*、颜丙金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时宣传资料PPT即LG奖励制度内容中证实:LFG公司虚构股权投资情况及设置传销逐级返利情况。

(4)侦查机关出具的涉案金额计算的情况说明、银行账单证实,涉案下线会员共汇入简*、孔**、吴**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其中由简*、孔**账户转入唐*、唐**的账户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5)从孙**jack1965906357@qq.com邮箱中提取的邮件并经孙**确认证实,其于2011年4月按照宋**要求把LFG公司的发展过程重新包装;同年4-6月间按照宋**等人要求修改网站后台客户名字,并在2011年6月13日发送邮件给宋**和宋**邮箱,称重新注册www.sjhrxh.net网站,用该域名。

(6)从宋**441417397@qq.com、bjjrl@126.com邮箱中提取的邮件(经宋**签字,确认在宋**、孙**、邹*、颜丙金之间抄送)证实,上述人员明知虚构的LFG股权证书、拆股通知、孙**制作的LG杂志、圣**上市路演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进行虚假股票宣传,设立投资网站和虚假股票交易,欺骗投资者进入,吸引投资者投资。

(7)从邹*295473650@qq.com邮箱提取邮件并经邹*确认证实,宋**授意其以LFG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发布公司将要上市等利好消息,并起草这些文件吸引投资者。

(8)情况说明及传销网络图打印件证实,2015年1月15日,台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根据宋**QQ邮箱中提取的“会员资料”原始数据统计胡某甲、刘**、王**、王**、郭*等传销人员的账号以及层级、人数等情况。

(9)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及证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和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股权证明(全英文)载明公司名称和股权数量、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发时间、签发者等信息。

(1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宋**租赁深圳市**务中心主楼4楼03、04、05单元,月租金共计人民币171494元。

2、光盘档案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1)审讯各被告人的经过。(2)电子数据经网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情况说明从宋**441417397@qq.com邮箱账户提取到电子数据制作的光盘和打印件证实,传销会员名单、级别和投资金额。

3、被害人王**、娄*、程*、郑**、张**、郑**、李**、王**、郑**、梅**、陈**、王**、陈**、梅**、龄某霞、颜*、金**、蒋*、杨**、屈**、屈**、屈**、包**、陈**、林**、林**、杨**、屈**、邵*、林**、徐**、陈**、李**、李**、应某亮、陈**、沈*、刘**、赵*、陶**、金**、叶**、梁**、陈**、彭*、陈**、王**、王**、朱**、蔡**、毕*、王**、贾**、贾**、周**、周**、曹*、胡**、陈**、谢*、吴**、汪**、王**、蔡**、朱**、毕*、蔡**、章*、李**、许*、叶**、陈**、陈**、王**、徐**、王**、包**、陈**、陶**、汪**、吕*、徐**、徐**、徐**、陈**、胡**、张**、陈**、孙*、朱**、张**、黄*、汪**、朱**、王**、汪**、邢*、屈**等人的陈述证实,分别通过王**、王**、郑**、胡**、王**、项**等上线的介绍,称L**公司原始股项目上市能获得几倍收益,只涨不跌,于是出资购买了L**公司股票的事实。被害人赵*、金**、叶**、王**等人还证实,在温州、杭州听宋**的宣传圣**公司的情况、发展前景以及投资L**公司的好处等并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

4、证人证言:

(1)证人简*(宋**之子,香港居民)以亲笔自书形式在香港向临海警方提供证言证实:其母亲宋**在香港拥有歌**公司和圣歌**公司,均营销化妆品。L**公司与宋**、王*、颜丙金有关,宋**同意利用她的平台,让L**公司融资包装圣**上市的情况和所谓的股权证均是假的。据其所知L**公司融资约人民币4000万元,扣除1000多万元作为返利外,宋**将约1000万元用于购买香港加州花园圣地亚哥2号,几十万元购买古董,其余部分用于世界华商大会等。融资后,宋**及王*将钱通过深圳的地下钱庄唐*的账户转移到香港,然后转到其账户或宋**账户。

(2)证人刘*甲证言证实,宋**提供外壳及包装物让其所在的深圳凤**限公司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灌注、包装,其公司收取原材料、灌注及人工等费用,从开始委托加工生产至今,产生的业务费用就20多万元左右。2010年至今最多几万元的业务往来。

(3)证人王*甲(深圳**中心物管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宋**经营的圣**公司在皇**中心租赁1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月租金和物管费共21万余元,装修一般。到2012年12月,宋**退租了。

(4)证人宋*(宋**之妹)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8月许,宋**租的新写字楼装修进入尾声,该写字楼装修花了300多万元、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及装饰花了100多万元,还有每月房租、工资、办公等费用约55万元。2012年其替公司做财务工作,财务支出都是宋**从香港支付或者从香港带钱过来,公司账上通常没钱,是从宋**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开销很大。

(5)证人林*甲证言证实,2010年底至2011年初,其介绍唐*帮宋**把大陆的钱转移到香港的经过。

(6)证人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经林某甲介绍帮宋**分多次将在大陆的钱转到香港共约2100万元,并从中赚了45万元左右。

(7)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其妻王**称圣歌莲*的原始股发行,其之前买过类似的原始股,知道是传销,一开始进入层次越高肯定能赚钱。于是王**通过王*乙共打给公司28万元购买圣歌莲*的原始股,期间还叫吴**买了10万元,吴**的朋友买了2万元,介绍杜桥两个原来做传销的朋友各买3.5万元。其在账户中可以看到上线,和其下线及下线发展的下线。其还与王*乙、王**四五十人到深圳圣歌莲*考察,去香港旅游,之后网站虚拟股票过了两月涨了十多倍,但是卖不出去,其意识到出事情。为此王*乙和王**多次到圣歌莲*公司讨说法,宋**等人以公司上市拖延,并发给大家英文的股权证,但是钱一直没有拿回来,后来深圳的公司关掉了,宋**人也找不到了。2013年9月份,王**等人在深圳找到宋**,并向她讨钱,当时还向新闻媒体爆料,还闹到当地的派出所。后来宋**迫于压力,经过协调,向王**等人写了一张400万元的欠条,支付了100万元,剩余的300万元分三个月付清,但一直没有付,而人又失去联系,直至2014年3月下旬,王**在广州找到宋**于3月27日将她拘禁到临海。

(8)证人蔡*甲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下半年受雇于王*、颜**二人,在他们的安排下从事LFG网站电子货币转移相关工作,并将其名义下的农业银行卡借给了王*、颜**二人使用的事实。

(9)证人刘*乙证言证实,其在王*介绍下购买了14万元的LFG股票,LFG股票设置了发展下线的奖励等级,其曾向投资人宣传讲解LFG项目,孙**和王**等人是其下线。介绍杨**、蒋**、汪**、叶**、李**、黄**等人购买LFG原始股。其获得返利10万元左右。

(10)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其在王*、刘*乙介绍下认识宋**,他们称L**公司原始股在2011年5、6月份就能上市,能获得十几倍回报,并称介绍他人购买可获得奖励。其于2010年11月27日购买LFG原始股,在网站上注册了账户,自己一共投资33余万元,下线一共有五六十人,约投入一、二百万元。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的返利有十多万元,返利部分均用于购买原始股了。在华商大会期间,宋**请其、王*、刘*乙、颜**、胡**等人吃饭时,说每介绍一个人购买她公司的原始股,她都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就是她公司网站上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L**公司兑换成现金,也能用于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投资L**公司获利方式有直推奖、领导奖、小区奖、报单费、业绩奖、全球分红奖。

(11)证人胡*甲证言证实,其听王*介绍,购买了112万元的原始股,又按传销模式发展下线购买,下线估计有100多人,除浙江外,湖南那边的团队也挂在其下面的,负责人是仇**。其发展的客户一共筹集了三四百万元人民币打入王*、颜**等人归公的账户。其一共返利50万左右的电子币,其中其提现了30万左右,提现的方法是,其发展的客户让其将钱打入公司账户购买公司股票,其就用自己账户上的电子币给他们购买,将购买来的股票转给投资人,然后再将客户的钱留下来,提现来的近20万元又重新购买了LFG原始股了。

(12)证人王*丙证言证实,经王*乙介绍购买LFG股票,挂在郭*下面,并参与发展传销下线,到仙居等地发展会员五六次,下线有五六十人,参加过L**公司原始股票的宣传活动,当过主持人。还证实2010年8月间,宋**在温州宣传介绍会讲她的公司和股票前景。后来因为股权投资的事情,其还把宋**带回到临海,一直到派出所介入为止。

(13)证人郭*证言证实,经王*乙介绍购买了14万元LFG原始股,其和王*乙、王*丙等人一共发展的下线约有五六十人,共获得23000多元的返利。

(14)证人苏*证言证实,帮颜丙金干了两个月在网上转电子币工作,案发后知道是传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证实,其系圣**和歌**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销售化妆品为主。其在广州经他人介绍认识王*,后其介绍了马来西亚的“小*”和王*认识,经王*提议决定通过网络模式快速集资。其与孙**、王*、颜**、“小*”等多次商量,决定在澳大利亚注册公司,公司名称为L**公司(LAFontaineGroup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意思就是拉芳泰集**限公司,以L**公司要包装圣**公司上市,购买L**公司原始股可获得高额回报,推荐新客户可以获得奖金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并聘请吴**担任LFG香港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来港的接待;由王*、颜**负责市场开发;由“小*”负责整个网络的制作及后台操作,由孙**负责策划、宣传,由邹*担任教育总监,由宋**负责产品、接待。客户发展主要由王*负责,与王*等人商量好融资来的总额中其得30%,“小*”得10%,吴**得15%,剩下的全部给王*及王*团队发奖金。新客户发展来之后就有一个账号密码,进入“小*”制作的网站就能看到他们自己所持有的原始股的数量,奖金系统鼓励客户发展新客户,按照事先计算的,如果能够一直发展下去,这个项目就不会停的,从每个客户投资的钱里面也能赚到钱,但是后来因为客户购买的原始股无法交易,兑现不了,导致新客户发展不进来,这样资金链就断了,导致了整个模式的停止。所集来的资金汇入其指定的简*、孔**、吴**等人账户,后通过林*甲指定的唐*账户转移到香港。所融资来的资金中除了当作奖金返还给王*等人外,还支付给“小*”等人300多万元制作网络费用,吴**分去350万元。其共集资了2000多万元。在资金链断了后,为了吸收更多的投资人来投资,其拿出700万元、王*拿出200万元作奖金返还给投资人了。此次被王**等人非法拘禁,是因王**购买股权亏损而向其要钱。

(2)被告人宋**供述证实,2010年11月初,其被二姐宋**聘请到深圳**公司上班,月工资1万元。不久,宋**召集王*、颜**、孙**、吴**、小*、邹*和其等人开会,经多次商量决定做LFG项目,决定公司名称叫“LFG”,具体的分工由王*、颜**负责市场开发推广,孙**负责制作圣歌丽娜产品及宋**个人的宣传片,邹*负责教育,小*负责网络的后台管理,其负责王*他们下面的市场与公司的一些对接工作,以及和宋**、邹*他们一起下到市场做宣传,播放孙**做好的宣传片,同时宣传投资L**公司股权的好处及回报等来吸引下面投资人购买其们的所谓股权,杨**负责后台的统计。具体操作是投资人把购买股权的钱打到宋**指定的简*、吴**、孔**的账户,简*告诉其们共收到多少钱,然后通知后台做统计的杨**,杨把相同的电子币通过电脑后台拨到王*或颜**的网络账户里,再由王*、颜**按下级投资人即下级投资人所投钱的比例逐级下拨。返利是系统自动设置好的。电子币要从后台提现必须由宋**批准。期间,王*和颜**提出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应该给投资人发股权证,得到了宋**同意,并由吴**设计,由其去印刷,然后吴**让人按电脑后台数据填好股数盖章后,发放给投资人。还有其与邹*、王*、颜**等人到浙江、河北、广东等地召集王*、颜**发展的投资人进行市场宣传,其中宋**在杭州、温州两地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宣传圣**公司和LFG合作情况,公司的发展情况和上市规划等。其实大家一开始就知道LFG项目是虚假的,目的就是为了金钱。其听王*、颜**等人说大约集资到人民币二至三千多万元。

宋**确认其QQ邮箱为441417397,确认了从该邮箱提取的邮件,系与孙**、吴**、颜**、小*、小*、邹*和宋**等人往来邮件,邮件内容与LFG网站吸收会员、网站经营相关;确认bjjri@126.com是其使用,其中2011年5月15日,孙**发把会员后台系统统计名单及投资额数据发放给他。邮件内有其发邮件给宋**关于股权证设计稿,确认股权证印刷事项,发给宋**红股配送公告等。

(3)被告人王*供述证实,2010年,宋**提出要融资,与其、孙**、宋**、颜**等人经多次商量后,商定由宋**在国外注册一个公司名为LFG来包装圣**公司上市,进而向社会融资。L**公司在澳洲有无实体产业或相应的资产其不清楚,推广的宣传资料与LFG不符,是孙**编的。通过LFG项目向社会吸取来的资金40%返还给市场这一块,5%给团队负责人,其余的钱都是宋**拿走的。实施LFG项目后宋**的圣**公司有无发展连锁店、有无投资、产品市场有无拓展其均不清楚。L**公司的历程,对外宣传的购买L**公司的原始股能够得到高额回报都是虚假的。股权证是在实施LFG项目的过程中为稳定市场,其向宋**提出后,宋**安排发放的。世界华商大会花了三四百万,为了让投资者们相信公司有实力。蔡**、苏*都是跟在颜**后面发放电子币,具体事情安排都是颜**和他们二人对接的。电子币发放前期是王*指令蔡、苏二人发放,后期是颜**指令发放。其共获利500余万元,后因资金链出了问题,打回给宋**200万元作为重新启动市场的资金。

(4)被告人颜**供述证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4月份,由王*介绍认识宋**后,宋**为了向社会融资多次与其、宋**、王*、孙**、吴**、马来西亚人小*等人商定注册一个国外公司,名为LFG,以包装圣**公司上市的名义,来吸引投资者投资。具体是在小*做好软件及网站后马上启动了这个融资项目,由王*和其负责开拓市场,小*负责网络及后台管理,宋**挂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与其们市场对接,孙**负责包装策划,吴**负责充当L**公司的CEO,其实是宋**请来的一个形象招牌,邹*负责讲课、宣传。另外其还与宋**、邹*、王*负责一起到下面的市场宣传讲课。其将下面投资者的钱其中打到蔡某甲账户有950多万元、苏*账户450多万元,梁*甲账户1000多万元,共在2800万到3200万之间。上述三账户的钱按宋**要求打到简*、孔**、吴**的账户。最后资金都是宋**拿走了。投资钱打入简*他们的账户后,其发信息给宋**,宋**告诉吴**,吴再通知管理后台统计的孔**,由孔**发放电子币到后台会员的账户里面。后来吴**换成宋**,宋通知杨**,由杨**发送电子货币。每个会员发展新会员,会员的上层会员都有奖金,总共有三种奖金,直推奖、小区奖、管理奖等。L**公司简介是孙**在2011年初做好的,内容大部分是虚假的。2011年4月开始,公司承诺的提现无法兑现,市场上的会员闹得很凶,有的甚至报警,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陆*续续让部分人提现,拖了一两个月,最后停止了。LFG融资来的钱返还市场一部分,剩余钱打给宋**。宋**用于深圳办公室装修、租金、购买化妆品原材料、世华商大会费用,游艇会、购置别墅等等。LFG后台网站有个人信息、市场发展会员的网络图、奖金结算单、公司公告、原始股的走势图等,奖金结算表就是类似工资表,将公司内部的各种奖金分列出来,每个人能得到多少在账号里面能看到。

(5)被告人孙**供述证实,其参与过宋**和王*等人为开展LFG项目的融资会议,会上提出以LV模式集资。宋**提出让宋**负责公司的业务,让王*、颜**去开发市场,让大家购买宋**公司的原始股,其负责制作L**公司的宣传资料,让邹*负责市场教育、培训,马来西亚的小*负责网络,小*讲解这个项目的系统后台如何操作如何赚钱,LFG模式就是传销双轨模式,每个人下面只能发展两个下线,还说这个传销模式的分配比例宋**和王*、颜**都已经定好了。其登陆L**公司股票网站的管理员账户可以上传、更新、下载网站上的资料,修改账户、用户名等。宋**的账户权限是可以控制股票价格的涨跌,王*、颜**拥有的市场总账户,可以收钱、转账、分发电子币、报单等。其还证实制作了宋**及其组织的世界华商大会的宣传片;L**公司的杂志及奖励制度等;王*、颜**给其奖励内容让其制作PPT;公司后台网络资料的上传、下载、更新,客户名称的修改;根据宋**提供的公司简介和LFG发展历程,把L**公司简介和发展历程设计进行美化,加在了PPT里面;制作了世界华商大会的一个网站;联系了游艇会场所;2011年4月16日,其和王*、颜**、邹*等人商量制定LFG上市路演促销方案,由其起草文字后交给王*、颜**去开发市场。宋**打到其农行账户五六十万,其赚了十几万。

其开始不知道宋**诈骗,从她做事过程中发现宋**公司所做的事情都是虚假的,比如在世界华商大会给颜丙金、宋**和其颁奖,并在世界华商大会会刊上给其安上虚假的头衔,从中可以看出宋**的公司其实就是虚假诈骗。其为了接单赚钱,不管宋**公司LFG项目的真假,认为是劳动所得。后来在2011年4、5月份的时候,宋**有几笔业务费没有给,其就离开她公司。

(6)被告人邹*供述证实,其经宋**邀请,被宋**博士的众多头衔和创业故事吸引,于2010年11月跳槽到歌**公司。进入后知道宋**等人以LFG项目包装圣歌**公司上市进行融资,宋**召集宋**、王*、颜**、孙**、吴**等人商量,用LFG命名公司,同月28日开始实施的。LFG项目是利用投资人高额的返利拉拢投资人,依托投资人层层扩张发展更多投资人,吸收更大的资金。其担任教育总监,多次到河北、浙江等地讲课,宣传购买LFG原始股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吸收的资金哪里去不清楚,奖金如何分配不知道。其在2011年4月份至11月离开过宋**的公司。其虽然知道LFG项目是虚假的,为了高额工资,仍然继续参与讲课、发放股权证。

上述证据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宋**辩称及其辩护人认为宋**不知道王*等人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所融资来的钱全额投入实业,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王*、颜**、孙**、邹*以“LFG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量发展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宋**、颜**、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1、被告人王*等人借虚假的股票发行之名,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等假象足以使参与者相信,自己确实购买了马上可以上市的LFG公司的原始股份,有巨大的升值空间,能实现自己发财致富的梦想,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认为王*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法不符,不予采信。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颜**、孙**、邹*共同参与预谋成立传销组织,并按预谋时的分工、职责进行传销活动,均积极参与实施,其作用虽然比被告人宋**、王*相对较小,但亦系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之一,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人认为宋**、颜**、孙**、邹*系从犯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信。各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王*、宋**、颜**、孙**的辩护人认为其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邹*及其辩护人认为邹*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认为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颜丙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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