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与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曹**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台黄*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12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曹**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黄**执字第13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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