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被告人阮*甲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阮*甲加入了广东**贸通公司,成为电贸通公司的会员及经销商,后在台州市椒江区注册成立了台州市椒江正浩数贸科技商行,作为电贸通公司设立的万点服务中心之一;后阮*甲在台州市椒江区江城南路61号,以在电贸通网站上购买商品及虚拟的“技术套件”等有返利为诱饵,介绍亲朋好友等陆续在电贸通网站注册成为电贸通的会员,发展了陈**、杨**、郑**、金*等人成为其下线,后陈**发展了顾**、陶**、杨**等人成为其下线,杨**发展了王*乙、晏**等人成为其下线,郑**发展了戈*、郑**等人成为其下线,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被告人阮*甲是椒江区范围内最高的上线,共计发展下级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0人以上,层级为6级。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阮**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易思终端机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陈**、阮*乙、顾*、应文智、周**、邱*、姜*、黄**、李*、杨**、阮*丙、陶**、郭*、杨**、陶**、叶*、黄**、杨**、王**、王**、徐*、郑**、郑**、郑**、戈*、马*、秦*、周**、阮*丁、金*、朱*、王**、阮*戊、周**、王**、潘*、盛*、何*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上下级商户单、后台数据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电子数据检验意见书、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甲加入电贸通传销活动后,积极介绍他人购买电贸通技术套件,引诱他人参与电贸通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阮*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甲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阮*甲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请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被告人阮*甲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易思终端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