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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3月26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7日、2015年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上海康**有限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公司负责人刘**(已判)遂独自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强国际连锁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公司”),刘**伙同他人以香**公司的名义,建立康强国际网站,以该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交纳3500-10850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交纳会员费的数额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直推奖”、“领导奖”、“对碰奖”和“全球业绩分红”等奖金。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朱*甲经郑*(另案处理)介绍,出资3.5万元购买香**公司股份,获得会员资格,后积极发展陈**、宋**等下线会员3518人,激活会员2464人,层级共65层,传销经营额共计5517500元,获得奖金54016元。

2013年12月25日晚上,朱**因纠纷被带至天台**出所,该所经调查发现朱**在临海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遂联系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同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朱**被临海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假借购买原始股之名,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交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提供了被告人朱*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甲辩解:一、其下线没有三千多人,郑*介绍了好多人放其下面,与其没关系。二、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经验和团队,亦没有给下线讲过课,开过会。其就发展了四个人,即陈**、宋**,一个湖北人,一个其外甥,这四人发展了多少人其不清楚。其总投资了十七万多元,一共拿了九千多元现金,也是受害者。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按照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确定被告人朱*甲获得的奖金、层次及经销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朱*甲对该组织的实施、建立和扩大没有起到关键作用,只是一个积极参与者,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其他人员,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被告人朱*甲有坦白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海康**有限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公司负责人刘**(已判)遂独自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强国际连锁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刘**伙同他人以香**公司的名义,建立康强国际网站,以该网站为平台,假借发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交纳3500-108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交纳会员费的数额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直推奖”、“领导奖”、“对碰奖”和“全球业绩分红”等奖金。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朱*甲经郑*(另案处理)介绍,出资3.5万元购买香**公司股份,获得会员资格,后积极发展陈**、宋**等下线会员3518人,激活会员2464人,层级共65层,传销经营额共计5517500元,获得奖金54016元。

2013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甲因纠纷被带至天台**出所,该所经调查发现朱*甲在临海市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遂联系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同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朱*甲被临海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1年,在朱**的游说下,其两次投入(1次21000元,1次35000元)购买香港康强国际的原始股(10元1股),后介绍詹*、宋**、朱**等人加入购买,每推荐一人可获得10%的推荐奖金,后在朱**的建议下用赚的钱重新购买原始股,其没有从获利中折返现金。事后向朱**拿回本钱,朱**借口推脱,拒接电话。

(2)证人詹*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在陈**的介绍下,其将35000元现金交给朱*甲用于购买康强国际的原始股,二十多天后,朱*甲给其一本股权证,后经催讨,朱*甲归还其5000元。

(3)证人朱*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其经陈**介绍,向朱*甲购买了35000元康强国际的原始股,用自己的卡号转到朱*甲的帐号上。陈**还说介绍一个人买就可以提成10%。

(4)证人应杏芬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其听陈**说通过朱*甲可以购买上海一家公司的原始股,朱**等人已在朱*甲的带领下到该公司考察过,其就在陈**的推荐下购买了21000元原始股,陈**给其一本股权证,编号5576,至今未拿到分红。

(5)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其在陈**的介绍下,其和张*甲一起通过朱**购买康强国际的原始股,将各自的35000元现金交给朱**,朱**给其一本股权证,编号5573,未获得分红。

(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1年3、4月份,朱**和罗*甲一起来到其家,在朱**的游说下,其和罗*甲一起,将各自的35000元现金交给朱**,后因有疑虑,向朱**催讨,朱**推脱,交给其一本股权证。

(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其在张*甲家时,罗*甲与朱*甲到访,其在朱*甲的游说下,交给朱*甲2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康强国际的股票。

(8)证人宋**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其在朱**的游说下,经打听朱**、陈**购买的康*国际原始股已经获利,遂给朱**21000元现金购买,过了半个月,又买了35000元。一星期后朱**给其一本35000元的股权证,股权证编号5569,朱**称另外21000元的股权证,因人多,没办下来。后其介绍宋**、宋**、彭**、张**、陈**等5人购买原始股,陈**等人都没有拿到股权证。

(9)证人宋**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左右,其在朱**的游说下,将35000元存入朱**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康强国际的原始股,朱**给其一张股票凭证,并称每介绍一人,可获提成10%。

(1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左右,其在宋**的介绍下,和宋**及另一个女人跟朱**到农行存入10.5万元,3人每人35000元,购买了康强国际的原始股,朱**给了其一个帐号和密码作为凭证。

(11)证人冯*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份,其在宋**的介绍下,跟朱**到农行,将7000元汇入朱**卡中,3月份,又往朱**的卡中打入14000元,用于购买康强国际的股票,朱**告诉其每介绍一人,可得10%提成。

(12)证人钱*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其在宋**的介绍下,朱*甲游说其购买康**司原始股,分2次交给朱*甲现金7000元、50000元,1次网上转账10000元,朱*甲只给其7000元和10000元的股权证。其介绍罗*乙购买7000元,当着宋**的面交给朱*甲,未获得奖金分红。

(1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明在钱*的介绍下,其将7000元的现金交给钱*,由钱*交给上家购买原始股,得到一个账号,可以获悉账户变动情况,并委托钱*关注该账户动态,至今未获得分红。

(14)证人宋**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朱*甲游说其投资康**司,未果。2011年2月份,朱*甲称陈**、朱**都已购买上海康**港)公司的原始股,并获利。其经证实,遂购买康强国际35000元原始股,股权证编号是3863,股数为3500股,并在朱*甲的鼓动下介绍杨**购买35000元原始股,詹**购买21000元原始股,股权证编号5563,股数2100股。其没有收到任何返利及提成。2011年6月,得知刘**被抓,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15)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其在宋**的介绍下,将35000元存入朱某甲农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康强国际的股票。

(1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左右,其在朱**游说下,购买康强国际的原始股21000元,朱**欠其8000元,另外的13000元转账到朱**农业银行帐户,朱**给其一本股权证。朱**带其到上**公司考察过。

(1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初,其在朱**的介绍下,和朱**一起在农业银行汇给朱*甲35000元,购买康强国际原始股,股权证编号3862,至今未分红。

(18)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其朋友罗**(经辨认为罗**)过来,说康**司在进行一些直销活动,在发行一些内部原始股,其可以作为投资购买一些这些内部股,等以后公司在美国上市,内部原始股就会升值。另外,投资购买该原始股之后,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如果其再介绍发展他人成为该公司的会员的话,其就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返比作为推荐奖和领导奖。于是其就花了35000元购买了康**司的原始股。过了一两天,其介绍发展了朱*甲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其只介绍发展了朱*甲一个人购买,朱*甲介绍了哪些人不知道。因其不懂电脑操作,其将会员账号交给罗**管理,自己负责内勤接待。刘*是其上线,与罗**合作一个点,奖金平分,后因分红问题与罗**闹翻,不再继续做。其曾规劝朱*甲停手,未果。奖金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推荐奖,一种是对碰奖,其总获利在六万元左右。

二、鉴定意见

常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证明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14日,临海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对远程勘验康强国际公司网站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提取朱**的会员账号资料、奖金结算情况、发展会员情况。经分析,2010年11月15日,朱**在康强国际网站注册的帐号为zrm888,系四星会员,发展下线会员3518人,共65层,其中激活会员2464人(一星385人,二星1197人,三星130人,四星459人,五星17人,VIP一星164人,VIP二星50,VIP三星61人,VIP四星1人),总奖金54016元,总业绩5517500元。

三、视听资料

光盘2张,证明朱**的会员系谱图、康**司会员明细、网站抓图,罗**会员系谱图及会员信息网站抓图。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朱*甲供述,证明2010年11月左右,其经郑*介绍,出资35000元在康强国际网站注册会员帐号zrm888,获得会员资格,后积极发展下线二百余人,获利5万余元。其直接介绍的人有陈**、宋**、王**,还有一个湖北人胡**。陈**介绍发展了朱**、宋**、朱*某、白水洋埠头村人、一个仙居人,朱**发展介绍了张**、陈**等人,宋**发展了宋**、她嫂(不知姓名)、宋**、彭**、还有一个白水洋井头村人、两个白水洋下游村人(其中一个下游村人又发展了另一个下游村人)、一个括苍镇张家渡人,白水洋埠头村人发展了杨**、张**等人。宋**发展了杨**等人。王**没有发展下线。胡**发展了外地人,由胡**发展的有200多人。会员缴纳会员费而成为会员,主要交人民币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等几个级别成为会员,由康**司发放“股权证”。成为会员后,其在名为“康强国际”的网站上帮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起来的下线们注册帐号,帐号由“会员姓名的小写首字母+随机数字”组成,原始密码是123456。再通过“康强国际”的网站帐号界面进行操作交易股权,主要由会员自己操作交易,网站系统全国联网。其接触到的奖励方式主要有推荐奖、领导奖等。2011年4月,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查处了上海康**司网络传销案,使得公司所有资金被查扣冻结。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200多名下线都无法拿回投资额,更不可能获取提成返利,所以产生了纠纷矛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电脑一台、辨认笔录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发展人数、经营额、获得的奖金等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获得的奖金包括“直推奖”、“领导奖”等奖励,“直推奖”系以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金额作为计奖依据,“领导奖”等奖励则是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作为计奖依据。因此被告人的下线不仅仅是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亦包括其下线发展的下线,被告人发展的下线、经营额、奖金有相关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甲自己亦有部分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假借购买原始股之名,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交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甲与刘**等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沟通,根据被告人的发展人数、经营额、获得的奖金等,其行为应与刘**等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朱*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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