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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吕*、被告人陈*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胡才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以来,被告人蒋*通过王*甲(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香港圣*限公司(又称L*司、“宋*”)原始股。随后被告人蒋*介绍被告人陈*及庞*等人购买了公司原始股,并发展了被告人陈*等人作为下线宣传介绍他人购买原始股。被告人陈*等人发展了张*、卢*等下线三十余人。被告人蒋*宣传介绍他人购买香港圣*限公司原始股,人数达到五十多人,层级达到三层以上,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百万元左右,被告人蒋*以直推奖、领导奖等方式获利电子币价值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其中现金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其余用于购买公司原始股。被告人陈*宣传介绍他人购买香港圣*限公司原始股,人数达到三十余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八十万元左右,被告人陈*从中获利电子币价值人民币十余万元,其中现金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其余用于购买公司原始股。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王*、宋*、胡*、颜*、陈*乙、朱*、陈*丙、许*、裘*、张*、张*、计*、项*、庞*、张*、王*、张*、庞*、王*、张*、张*、王*、邱*、朱*、张*、王*、许*、陈*丁、许*、卢*、卢*、陈*戊、陈*己、陈*庚、崔*、梁*、梁*、王*、陈*辛、庞*、陈*壬、范*、施*、张*、施*乙、齐*、王*、许*、曹*、庞*、许*、许*、朱*、许*、卢*、朱*、卢*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张*提交的网址及账户密码复印件》,《张*提交的股权证、记账单、打款证明等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陈*甲提交的股要证》,《宋*宣传册》,《传销网络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陈*违反国家规定以购买所谓公司原始股为名,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的辩护人及被告人陈*的指定辩护人以上述同样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的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被告人陈*的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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