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江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甲以宣传全球面临粮食危机,美国成立A*公司投资ABCD农业项目为由,采用高利返还和“拉人头”方式引诱柳*、应*、蔡*等人以2万元人民币每股(后发展为3万元每股)在网上购买所谓的粮食合约等品种的原始股,并积极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该传销活动在温岭的参与人员达30多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015年5月20日上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市立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陈*。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柳*、应*、陈*乙、王*、章*、张*、王*、林*、孙*等人的证言,ABCD农业投资项目宣传视频截图,制作说明及投资资金运作图,笔记本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账单,情况说明,股权凭证,证人身份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组织、领导以提供投资项目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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