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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撤回上诉。

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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